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7 (1700-1725).djvu/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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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禽而珥。珥,如小子珥於社稷之類,田畢而祭也。」 鄭氏謂:「珥當為衈,取其左耳以效功,故曰衈,蓋取字之偏旁以為左耳。」 其說未為不善。如《肆師》小子羊人言「祈珥」 ,鄭氏亦曰:「珥當為衈,羽牲曰衈。」 且引《雜記》之言「成廟則釁之」 ,與此效功之言不同。人取左耳為毛牲,謂羽牲曰衈之文自相背馳,況《大司馬》言「致禽以祀祊」 ,致禽饁獸於郊,皆行祭禮於致禽之後,不應致禽之後,方取左耳以效功。劉執中釋《肆師》之職曰:「珥當為弭,字之誤也。弭謂《小祝》之弭兵災。蓋田獵所以訓兵,弭兵災,正田獵之事。肆師於狩之日,涖卜來歲之戒,亦弭兵災之意。義見《肆師》祈珥說 。」 曹氏曰:「祭祀田獵,凡有關於山林者,皆使山虞掌之。」 既身為之主,以示神之所依,又修除且蹕,以肅其壇墠之所;既萊其田以開其可陣之地;又植旗珥禽以示其田獵之當止。一則以敬鬼神之森列。凡一木斬伐,不敢分幽明為異觀,一則以蒐獵為不得已,故於驅馳逐利之際,不敢使眾欲無所限節。先王於林木一物,其謹重如此,非仁矣乎?

《澤虞》,「若大田獵,則萊澤野。及弊田,植虞旌以屬禽。」

王氏曰:「澤野,所謂藪也 。」 鄭康成曰:「《澤虞》有旌,以其主澤,澤鳥所集,故得注《析羽 》。」 王昭禹曰:「『《山虞》以旗致禽』,則熊虎山物也。《澤虞》以旗屬禽,則鳥羽澤物也 。」 賈氏曰:云「屬禽者,謂百姓致禽訖,虞人屬聚之,別其等類,每禽取三十焉。」 若然,則致禽與屬禽不同。而鄭云「屬禽猶致禽者,鄭互見為義。」 王氏曰:「或言致禽,或言屬禽」 ,則皆致而屬之。不言珥,以《山虞》見之。

《跡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史二人,徒四十人。

賈氏曰:「掌邦田之政」 ,亦是地事,故在此 。王氏曰:「名曰跡,人以跡知禽獸之處,而後可得田而取矣。」

薛平仲曰:「自《虞衡》有以司山澤之藏」 ,則山澤所

「出,非民生日用之常者,先王蓋不以輕動斯民之心;非國家經用之宜者,先王亦不以強抑斯民之心。故從禽可欲也,而田獵之禁,則有跡人以掌之;寶貨可欲也,而金玉錫石之禁,則有卝人以掌之。夫然後自《角人》」 至於掌蜃,其取諸山澤之農者,皆以當邦賦之政令。夫自《太宰》之九職言之,其所以任山澤之農者蓋如彼,而所以取山澤之賦者則如此。既已使民之不貪,而又使民之易從,此先王所以順山者不使居川,不使居渚者居中原而弗敝也,其教化則流行乎中矣。

掌邦田之地政,為之厲禁而守之。

鄭康成曰:「田之地,若今苑也 。」 賈氏曰:「跡,人主跡禽獸之處。有禽獸處則為苑囿,以林木為藩羅,使其地之人遮厲守之 。」 王氏曰:「邦田無地,則鳥獸無所生;有地而無政,則其生不能蕃息。雖有政,不為厲禁以守之,則侵地盜物所以干有司者眾矣。雖為厲禁以守之,然雉兔者往焉,亦弗禁也 。」 《易氏》曰:「邦田,常田也。田之」 義有三:大田之時,虞人萊所田之野,教民以戰陳之事,天子為之乘革路,建太常,見於《司馬》者是也。其次牧畜於囿,設囿游之禁,以時取其獸,而不廢乎祭祀賓客之用,天子為之載斿車之旌,見於《囿人》者是也。若夫邦田之地,政非囿人所禁之囿,亦非《大司馬》所萊之野,平田之地,跡其鳥獸之所萃者,謂之跡人。跡人掌其地政,則為之厲禁以守之。當邦田之時,天子為之載木路巾車,言「木路以田」 是也 。楊氏曰:「邦田之地,自天子至諸侯大夫時田之所。故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先王山林川澤皆有厲禁,況邦田之地乎?惟以時入則不禁,如獺」 祭魚,然後漁人入澤梁之類 。曹氏曰:「太宰九職,任民四,曰藪牧,養蕃鳥獸。養蕃之任有二,祭祀、賓客之供,囿人掌之;其曰囿游之獸禁,又曰『牧百獸,則牧』是也。蒐苖獮狩之所取跡,人掌之;其曰『掌邦田之地政,為之厲禁而守之』,則藪是也。獸而可牧,不過羊、豕六畜之類,取於囿,足以供矣。若田獵之獸」 ,非可以常獸牧之,其地之廣,將以備教兵之用,不可以比於囿。其獸之多,非林藪之深茂,不能養蕃於其中,不為之厲禁,則獸之奔軼四出,不能遂其蕃息之性,他日無以供田獵之取,則於教戰之典為有闕矣。故凡邦田之地,盡使跡人大為之防,而為之厲禁焉,而後蹤跡以取之,非若囿而牧之,可以隨取而得也。

凡田獵者,受令焉。

鄭康成曰:「令謂時與處也 。」 項氏曰:「令之以所取之法 。」 賈氏曰:「其受令者,謂《夏官》主田獵者 。」 易氏曰:「受跡人之令,則不至於罷民力。」

禁「麛卵者,與其毒矢射者。」

劉迎曰:「麛卵,庶禽之胎也,皆不中殺之物。毒矢,毒弓矢以射獸也。所謂餧獸之藥,先王仁及禽獸,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