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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6 (1700-1725).djvu/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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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序,至其用之,則宮、商、角、徵、羽各隨詩之音節所宜, 或先或後,蓋未嘗拘其序也。則角、徵、羽、宮之間,又何 用以二變濟之乎?陳氏《樂書》謂「二變當去」,今從之。

右第六章論二變

樂雖備五音,而起調畢曲,則恆以一音為主。如作宮 調,則起調畢曲,皆主於宮。作商調,則起調畢曲,皆主 於商。角、徵、羽調皆然,一音為主,而眾從之,如聽調然, 故謂之調。如俗樂之《端正好》一闋,則宮調也,故其聲 含洪而揚,始終不失乎宮。《集賢賓》一闋,則商調也,故 其聲悠長而抑,始終不失乎商,猶古意也。但古法先 「有詞,然後審音以定調,今法則先定調,然後按腔而 填詞,此為少不同耳。法雖不同,至於調之為宮為商, 則無以異也。古法審音以定調如何?」曰:「調之詞句有 短長,則其音自有清濁高下之異,審其音之宜宮宜 商一也。句之韻腳字各不同,審其音之為宮為商一 也。然荊卿《易水之歌》,初為商聲,士為」流涕,則商調也。 繼為羽聲,土皆裂眥,則羽調也。夫易水之歌詞,一也, 其詞可以為商,可以為羽,古之樂調,亦可以變通而 用之矣。或問西山所定六十調如何?曰:西山謂六律 六呂皆有五音,故謂樂有六十調。予《四清章》內已辨 其失矣。至其論起調之法,則又以一均變為五調,如 黃鐘一均,在本均則「為宮調,在太蔟均則為商調,在 姑洗均則為角調,在林鐘均則為徵調,在南呂均則 為羽調。」蓋以黃鐘以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徵、 南呂為羽故也。夫黃鐘之音極濁,故止為宮音,不復 為商、角、徵、羽音,役於他律。今以太蔟、姑洗、林鐘、南呂 為宮調,而以黃鐘為商、角、徵、羽調,則清濁凌犯,豈可 行乎?況同用一均之律,乃謂其為宮、為商、為角、為徵、 羽,安所別乎?殊不知一均之中各有五音,每音各主 一調,餘音則不過從而應之耳。如黃鐘均中以太蔟 為商,若作黃鐘商調,則其音乃太蔟耳。餘三調倣此。 西山蓋原不知樂,其說之不可行無怪也。惜予未精 於音,不能盡得其妙,姑發其端,以俟夫知樂之君子 補其缺云。

右第七章。《論樂》調。

或問:「古有十二律管候氣之法,其理如何?」曰:「此相傳 之誤也。候氣止用黃鐘之管,候子月冬至之氣,餘月 則否。何以知之?蓋古法占候,恆在歲始,冬至蓋陽氣 之始也,氣在地中,且無形可見,故以黃鐘之管候之。 冬至之日,氣至灰飛,則氣節相應,是謂和平。若氣至 灰飛,在冬至之前,或在其後,則為太過不及,於是乎」 有占,與冬至登臺望雲物以占吉凶,蓋同一意也。若 謂餘月皆候,則丑月陽氣未出地中,候之猶可也;寅 月以後陽已出地上,又何候乎?況午月以後陽氣皆 自上降下,又安有灰飛之理?然則謂「十二月皆以律 管候氣」者,非也,其為相傳之誤無疑。

右第八章。論《候氣》。

或問:「古樂俗樂,不可並論,尚矣。今子論古樂,動引俗 樂為證,何也?」曰:「古之度量權衡,皆出於黃鐘之律。今 之度量權衡,非古也。然以量長短,以較多寡,以稱輕 重,與古之度量權衡無異。蓋物有定形,初不以度量 權衡出於黃鐘與否而變也。今之俗樂,雖不出於黃 鐘之律,亦豈至大異於古哉?蓋清濁高下,樂有定音」, 是固不可變也。然則樂之本末始終,斷可知矣。論樂 者不知樂之本末,乃謂不得黃鐘,則不可復古樂以 成至治,豈不誤哉!《漢志》謂「黃鐘之律九寸,加一寸為 一尺。」夫度量權衡所以取法於黃鐘者,蓋貴其與天 地之氣相應也。若加一寸以為尺,則又何取於黃鐘? 殊不知黃鐘之長,固非人所能為,至於「九其寸而為 律,十其寸而為尺」,則人之所為也。《漢志》不知出此,乃 欲加黃鐘一寸為尺,謬矣。至於准黃鐘之律為量為 權,則不可徑致,故必用容黍之法。黃鐘容千二百黍, 亦當時偶然之數耳,使止容千黍,則即准千黍為量 為權亦可也。論樂者求黃鐘於度量權衡,固已疏矣; 論度量權衡者不求「於黃鐘,又反求於累黍,豈不疏 之甚哉!」

右第九章論《度量權衡》。

《虞書》之後,論樂者莫詳於《禮經》之《樂記》,顧其詞時有 過當而失實者,讀者識其意而不泥其詞,則可矣。宮 亂則荒,其君驕,商亂則陂,其臣壞,角亂則憂其民怨, 徵亂則哀其事勤,羽亂則危其財匱。若此者,以其象 言之耳。蓋樂之有宮、商、角、徵、羽,猶國之有君、臣、民、事、 物。宮、商、角、徵、羽亂則不可以為樂,猶君、臣、民、事、物亂 「則不可以為國,其道相似,故以為比,非謂君臣民事 物之失道,真由於宮商角徵羽之亂也。」曰:「然則何以 為聲音之道與政通?」曰:「『治世之音安以樂,其政和;亂 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國之音哀以思,其民困。所 謂聲音之道與政通』者,此也,非宮商角徵羽之謂也。 《禮》云:禮云:玉帛云乎哉!樂云:樂云鐘鼓云乎哉。」聖人 之言,是固不可易矣。

右第十章論禮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