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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6 (1700-1725).djvu/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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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歆銅斛,王莽錢貨,固不足法。而西京望臬,建武銅尺,

恐亦因仍莽、歆之謬而為之,是亦不足法也。郡國所 得漢時故鐘,尢不可信。按《漢·禮·樂志》云:「今漢郊廟詩 樂,未著祖宗之事,八音調均,又不協于鐘律。而內有 《掖庭才人》,外有《上林樂府》,皆以鄭聲施於朝廷。」以此 觀之,豈可信哉!故今從《隋志》。名此尺為「晉前尺。」未敢 以為真周尺也。名為「偽周尺。」庶幾得之矣。

「京房、劉歆、荀勗律尺,每寸十分,元定律尺,每寸九分, 今於歆尺背面除去一寸,止用九寸,每寸均作九分, 每分九釐,是名蔡氏律尺。」若造律管,以銅或竹,依蔡 氏所算新分及京氏所算舊分相校,始知二家長短 無異,但所言分釐之數不同耳。其空圍內徑三分者, 京氏、劉氏之法也;徑三分四釐六毫者,胡氏、蔡氏之 法也。空徑之數,但依歆尺。蔡氏所謂「徑圍之分,以十 為法」是也。按《王莽本傳》:偽天鳳六年,初獻新樂於明 堂太廟,或聞其樂聲曰:「清厲而哀,非興國之聲也。」此 則劉歆所造之樂,其在當時已有是譏矣。荀勗復用 其法而阮咸譏之,王朴再用其法而李照譏之。蓋劉 歆、荀斛、王朴、蔡元定四家之律,聲音高下,相去不遠, 為用貨泉之尺及《漢志》之法也。以縱黍尺古律,較之 蔡氏黃鐘應古律之夾鐘,實高三律云。

朱熹曰:「十二律皆在,只起黃鐘之宮不得,所以起不 得者,尺不定也。律管只吹得中聲為定,若謂用周尺 或羊頭山黍雖應準則不得中聲,終不是。大抵聲太 高則焦殺,低則盎緩,此不可容易杜撰。」又曰:「季通不 能琴,他只是思量得不知,彈出便不可行,這便是無 下學工夫。吾人皆坐此病,古人朝夕習於此,故以之」 上達不難。蓋《下學》中上達之理皆具矣。並見經世大訓

謹按世之言律者,多宗蔡元定,其法備載《性理書》中,朱熹因之,著於《儀禮通解》,其說益詳明矣。然觀二子雖嘗著書,而實未嘗審定其音,蓋儒者所明,惟律之理耳。至於聽音,或未盡善,抑有其要而未之得也。夫審音乃樂律之本,豈徒空言已乎。故述其造律審音之要,并辨其可疑者焉。

已上辨蔡元定之律太短之失。劉歆、荀勗、王朴、蔡元定《律》皆失之短。

《文獻通考》曰:宋仁宗景祐二年。時承平久上留意禮 樂之事先是判太常寺燕肅言「大樂制器歲久金石 不調願以王朴所造律準考按。」乃命館職宋祁李照 同預至是肅等上所考定樂器上臨閱奏郊廟五十 一曲因問照樂何如照對樂音高命詳陳之。照言「王 朴律準視古樂高五律,視禁坊胡部樂高二律擊黃 鐘才應仲呂,擊夾鐘才應夷則,是冬興夏令,春召秋 氣。」蓋五代之亂,雅樂廢壞,朴創意造律準,不合古法, 用之本朝,卒無福應。又編鐘、鎛鐘無大小、輕重、厚薄、 長短之差,銅錫不精,聲韻失美,大者陵,小者抑,非中 度之器。相傳以為唐舊鐘亦有朴所製者。昔軒轅氏 命伶倫截竹為律,復令神瞽協其中「聲,然後聲應鳳 鳴,而管之參差亦如鳳翅,其樂傳之敻,古不刊之法 也。願聽臣依神瞽律法,試鑄編鐘一簴,可使度量、權 衡協和。」詔許之,仍令就錫慶院鑄之。照請下潞州求 上黨縣羊頭山秬黍,及下懷州河內縣取葭莩製玉 律以候氣,從之。照既鑄成編鐘一簴,以奏御,遂建議 請改制大樂,取京縣秬黍,累尺成律,鑄鐘審之,其聲 猶高。更用太府布帛尺為法,乃下太常四律。照獨任 所見,更造新器,而新聲極下。議者以為迂誕,罷之。又 曰:「初,李照斥王朴樂音高,乃作新樂,下其聲。太常歌 工病其太濁,歌不成聲,私賂鑄工,使減銅齊而聲稍 清,歌乃協。然照卒莫之辨。」

臣嘗累黍考之,知宋尺與今營造尺大同小異;《製管》考之,知今太常寺所謂黃鐘者與李照之黃鐘大同小異。

《玉海》曰:李照所定黃鐘律,聲極下,樂工歌其韻,中無 射倍聲。司諫韓琦言照樂不合古法,詔晏殊、宋綬詳 定。綬等言:「照新樂比舊樂下三律,無所考據,請復用 和峴舊樂。」詔悉仍舊制。

李照《律法》

算以十為率,度用《太府》尺。

黃鐘長九寸,凡律空內皆徑三分

林鐘長六寸,

「太蔟」長八寸,

南呂長五寸三分,小分三強。小分三者謂三釐也下文放此 姑洗長七寸一分小分一微強。

應鐘長四寸七分小分,四微強。

《蕤賓》長六寸三分小分二微強。

大呂,長八寸四分,小分三弱。

《夷則》長五寸六分,小分二弱。

《夾鐘》長七寸四分小分,九微強。

無射,長四寸九分,小分九強。

仲呂長六寸六分,小分六弱。已上見後漢志即京氏所算也

宋尺今尺

「宋《太府尺》」,即《黃帝尺》,以《大泉》之徑為九分。今營造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