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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6 (1700-1725).djvu/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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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元定《律呂新書》引丁度之說曰:「古物之有分寸,明 著史籍,可以酬驗者,惟有法錢而已。周之圜法,歷代 曠遠,莫得而詳。惟劉歆制銅斛之世,所鑄錯刀,并大 泉五十。」王莽天鳳元年,改鑄貨布、貨泉之類,不聞後 世復有鑄者。檢詳《漢志》《通典》《唐六典》云:「大泉五十,重 十二銖,徑一寸二分。錯刀環如大泉,身形如刀,長二 寸;貨布重二十五銖,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 有奇,廣八分;足枝長八分,間廣二分,圓好徑二分半; 貨泉重五銖,徑一寸。」今以「大泉」、錯刀、貨布、貨泉四物 相參校,分寸正同,或有小大輕重與《本志》微差者,蓋 當時盜鑄既多,不必皆中法度,但當校其首、足、肉好、 長廣、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則銅斛「之尺從可知也。」 其論《周尺》曰:「按此尺出於汲冢之律,與劉歆之斛最 為近古。蓋漢去古未遠,古之律度量權衡猶在也,故 班氏所志,無諸家異同之論。王莽之制作,雖不足據, 然律度量衡當不敢變於古也。自董卓之亂,而樂律 散亡,故杜夔之律,圍徑差小,而尺因以長。荀勖雖定 此尺,然其樂聲高急」,不知當時律之圍徑,又果何如 也?意者後世尺度之差,皆由律圍徑之誤也。今司馬 光所傳此尺者,出於王莽之《法錢》,蓋丁度所奏,高若 訥所定者也。雖其年代久遠,輪郭不無消毀,然其大 約當尚近之。後之君子,有能驗聲氣之元以求之古 律呂者,於此當有考而不可忽也。

其論圍徑曰:「黃鐘長九寸,空圍九分,積八百一十分。」 又曰:「按十二律圍徑,自先漢以前,傳記並無明文。惟 《班志》云:『黃鐘八百一十分,繇此之義起十二律之周 徑』。」然其說乃是以律之長自乘而因之以十,蓋配合 為說耳,未可以為據也。惟《審度章》云:「一黍之廣,度之 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嘉量章》則以千二百黍 實其龠;《謹衡權章》,則以千二百黍為十二銖,則是累 九十黍以為長,積千二百黍以為廣可見也。夫長九 十黍容千二百黍,則空圍當有九方分,乃是圍十分 三釐八毫,徑三分四釐六毫也。每一分容十三黍,又 三分黍之一,以九十因之,則一千二百也。蓋「十其廣 之分以為長,十一其長之分以為廣」,自然之數也。 又曰:「夫律以空圍之同,故其長短之異,可以定聲之 高下。」孟康不察,乃謂凡律圍徑不同,各以圍乘長而 得此數者,蓋未之考也。

其論九分為寸曰:「《淮南子》所謂置一而十一三之,以 為黃鐘之大數,即太史公所謂置一而九三之,以為 寸法者,其術一也。」夫置一而九三之,既為寸法,則七 三之為分法,五三之為釐法,三三之為毫法,一三之 為絲法,從可知矣。一寸九分,一分九釐,一釐九毫,一 毫九絲,以之生十一律,以之生五聲二變,上下乘除, 無所不通,蓋數之自然也。顧自淮南、太史公之後,即 無識其意者。如京房之六十律,雖亦用此十七萬七 千一百四十七之數,然乃謂「不盈寸者十之,所得為 分,又不盈分者十之,所得為小分,以其餘為強弱。」不 知黃鐘九寸,以三損益,數不出九,苟不盈分者十之, 則其奇零無時而能盡,雖泛以強弱該之,而卒無以 見強弱之為幾何,則其數之精微,固有不可得而紀 者矣。蓋非有意於棄之,實其重分累析,至於無數之 可紀,故有所不得而錄耳。夫自「絲」以下,雖非目力之 所能分,然既有其數而或一算之差,則法於此而遂 變。不以約十為九之法分之,則有終不可得而齊者。 故《淮南太史公》之書,其論此也已詳,特房等有不察 耳。司馬貞《史記索隱注》:「黃鐘八寸十分一」云:「律九九 八十一,故云八寸十分一。」《漢書》云:「長九寸者,九分之 寸也。」此則古人論律以九分為寸之明驗也。

謹按黃鐘之長九寸者,縱黍九分之寸耳。太史公《律書》以為八寸十分一者是也。劉歆以為橫黍十分之寸,及《漢志》言九十分黃鐘之長者,皆非也。元定亦知以九約之為是,以十約之為非,乃於首章標云「以《漢志》斛銘定」 ,何也?夫《漢志》本於劉歆所杜撰,漢斛出於王莽所偽造,奚足為百世師哉?元定之徒,固執九十「黍之廣即黃鐘之長,而黃鐘之長實止縱黍八十一分耳。」

蔡元定《律法》:

算以九為率,度用《貨泉》尺。

子:黃鐘長九寸,

「丑林鐘」長六寸,

寅太蔟長八寸,

卯南呂長五寸三分。

辰姑洗長七寸一分;

「巳應鐘」長四寸六分六釐;

午、蕤賓長六寸二分八釐;

未大呂,長八寸三分七釐六毫。

申、《夷則》長五寸五分五釐一毫;

酉夾鐘長七寸四分三釐七毫三絲。

戌,無射長四寸八分八釐四毫八絲。

亥仲呂長六寸五分八釐三毫四絲六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