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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24 (1700-1725).djvu/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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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從族人矣,是宗易於下也。宗是先祖正體,惟其尊祖,是以敬宗也 。《疏》曰:「族人一身事四宗,事親兄弟之適,是繼禰小宗也。事同堂兄弟之適,是繼祖小宗也。事再從兄弟之適,是繼曾祖小宗也。事三從兄弟之適,是繼高祖小宗也。小宗凡四,獨云繼禰者,初皆繼禰為始,據初而言之也。」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陳注此據適士立二廟,祭禰及祖。今兄弟二人,一適一庶,而俱為適士,其適子之為適士者,固祭祖及禰矣。其庶子雖適士,止得立禰廟,不得立祖廟。而祭祖者,明其宗有所在也。

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

陳注殤,未成人而死者也。「無後」者,謂成人未昏,或已娶無子而死者也。庶子所以不得祭此二者,以己是父之庶子,不得立父廟,故不得自祭其殤子也。若己是祖之庶孫,不得立祖廟,故無後之兄弟,己亦不得祭之也。祖廟在宗子之家,此殤與此無後者,當祭祖之時,亦與祭於祖廟也。

「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

陳注庶子不得立禰廟,故不得祭禰。所以然者,明主祭在宗子,廟必在宗子之家也。庶子雖貴,止得供具牲物,而宗子主其禮也。上文言「庶子不祭祖」,是猶得立禰廟,以其為適士也。此言「不祭禰」,以此庶子非適士,或未仕,故不得立廟以祭禰也。

「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尸服以 士服。

陳注祭用生者之禮,盡子道也。尸以象神,自用本服。

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陳注以天子諸侯之禮祭其父之為士者,其禮伸,故尸服死者之服,為禮之正。以士之禮祭其父之為天子諸侯者,其禮屈,故尸服生者之服,為禮之變。禮有曲而殺者,此類是也。

士「祔於大夫則易牲。」

陳注「祖為大夫,孫為士。」孫死,祔祖,則用大夫牲。士牲卑,不可祭於尊者也。此與葬以大夫,祭以士者不同。如妾無妾祖姑可祔,則易牲而祔於女君也。

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 其妻祔於諸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 祔,祔必以其昭穆。

陳注公子公孫之為士、為大夫者,不得祔於先君之廟也。「諸祖父」,其祖為國君者之兄弟也。諸祖姑,諸祖父之妻也。若祖為國君而無兄弟可祔,亦祔。宗族之疏者,上言士易牲而祔於大夫,而大夫不得易牲而祔諸侯者,諸侯之貴絕宗,故大夫士不得親之也。「妾祔於妾祖姑」,言妾死則祔於祖之妾也。亡,無也。中,間也。若祖無妾,則又間曾祖一位,而祔高祖之妾,故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也。所以間曾祖者,以昭穆之次不同,列祔必以昭穆也。

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

陳注卑孫不可祔於尊祖孫貴而不祔其祖之為士者,是自尊而卑其祖不可也,故可以祔於士。

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

陳注妾當祔於妾祖姑。上章言「亡則中一以上而祔」,是祔高祖之妾。今又無高祖妾,則當易妾之牲,而祔於適祖姑。「女君」,謂適祖姑也。

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

陳注「《虞》卒哭在寢,祭婦也。祔於廟,祭舅之母也。」尊卑異,故所主不同。

婦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於親者。

陳注此言祔廟之禮。三人或有二繼也。親者,謂舅所生母也。

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後,其夫不為大夫,而祔於其妻, 則不易牲。妻卒而後,夫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以大 夫牲。

陳注妻卒時,夫為大夫,卒後,夫黜退,遂死,以無祖廟,故祔於妻之禮,止得依夫今所得用之牲,不得易用昔大夫之牲也。若妻死時,夫未為大夫,死後夫乃為大夫而死,今祔祭其妻,則得用大夫牲矣。《疏》曰:「此謂始來仕而無廟者。若有廟,則死者當祔於祖,不得祔於妻也。惟宗子去他國,以廟從。」大全朱子曰:「程氏《祭儀》謂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或奉祀之人,是再娶所生,即以所生配」,謂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是也。若再娶者無子,或祔祭別位亦可也。若奉祀者是再娶之子,乃許用所生配,而正妻無子,遂不得配祭可乎?程先生此說恐誤。《唐會要》中有論,凡是適母無先後,皆當並祔合祭,與古者諸侯之禮不同。又曰:「夫婦之義,如《乾》大《坤》至,自有差等。故方其生存,夫得有妻有妾,而妻之所天,不容有二。況於死而配祔,又非生存之比。橫渠之說,似亦推之,有太過也。只合從唐人所議為允,況又有前妻無子,後妻有子之礙,其勢將有所杌隉而不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