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朝臣女,加給金五兩、銀五百兩。〈貝勒以下行禮,禁用珍珠裝綴。〉
貝子婚娶,設宴日,貝勒以下,輔國公以上,貝勒夫人以下,輔國公夫人、縣君以上,及本旗副都統、阿思哈尼哈番等官以上,俱會宴。貝勒及夫人等婚,家自行禮,請諸大臣禮部傳集,納朝臣女,加給銀四百兩。
鎮國公婚娶,設宴日,貝子以下、奉國將軍以上、貝子夫人、縣君以下、鄉君、奉國將軍淑人以上、及本府屬員俱會宴。婚家自行禮,請傳集納朝臣女,加給銀三百兩。
輔國公婚娶俱如鎮國公例。設宴日,鎮國公以下、奉國將軍以上、縣君、鎮國公夫人以下、鄉君、奉國將軍淑人以上、及本府屬員、俱會宴。婚家自行禮,《請傳集》。
宗室婚娶行禮:緞衣二襲,緞衾褥一床,金項圈一具,金耳墜全副。定婚日宴宰牲二。娶日設宴六席。
無職覺羅行納幣禮:緞衣二襲,緞衾褥一床,金項圈一具,金耳墜全副。定婚日,宴宰牲二。娶日,設宴五席。
王以下公以上凡奉
皇上賜婚者、俱朝服於
中和殿或於
位育宮謝
恩不贊。行三跪九叩頭禮。及成婚日、再行三跪九叩
頭禮
郡主婚禮朝臣聘禮,馬七匹,鞍七副,盔甲七副。縣主婚禮朝臣聘禮,馬五匹,鞍五副,盔甲五副。郡君婚禮朝臣聘禮,馬四匹,鞍四副,盔甲四副。縣君婚禮朝臣聘禮,馬三匹,鞍三副,盔甲三副。鄉君婚禮朝臣聘禮,馬二匹,鞍二副,盔甲二副。順治九年定。凡奉
皇上賜婚。公主郡主等、外藩王以下、內外各官、俱朝
服於
中和殿或於
位育宮謝
恩不贊行三跪九叩頭禮。成婚日、再行三跪九叩頭。
禮
更定「民公行納幣禮,緞衣五襲,緞衾褥三床,金項圈一具,金簪三枝,金耳墜全副。定婚日宴用牲九,娶日設宴二十席。」
侯行納幣禮。與民公同。定婚日、宴用牲八。娶日、設宴十八席。
伯行納幣禮,與侯同。定婚日,宴用牲七。娶日,設宴十七席。
一、品官行納幣禮:緞衣四襲,緞衾褥三床,金項圈一具,金簪三枝,金耳墜全副。定婚日宴用牲六。娶日設宴十五席。
二品官行納幣禮:緞衣三襲,緞衾褥二床,金項圈一具,金簪三枝,金耳墜全副。定婚日,宴用牲四。娶日,設宴十席。
三品官行納幣禮,與二品官同。定婚日,宴用牲三。娶日,設宴八席。
四品官行納幣禮:緞衣二襲,緞衾褥一床,金項圈一具,金耳墜全副。定婚日,宴用牲二。娶日設宴六席。
五品官行納幣禮,與四品官同。定婚日,宴用牲二。娶日,設宴五席。
六品以下官員行納幣禮,與五品官同。定婚日宴用牲二。娶日宴用牲三。
軍民人等行納幣禮、衣一襲、衾褥一床、金耳環全副。定婚日宴、用牲一。娶日宴、用牲二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一年,大婚禮,納采大徵,發冊奉迎。」
《儀注》:�與八年同。第三日、諸王率文武各官進表行慶賀禮。頒
詔天下是日
皇太后儀仗陳於
慈寧門外
皇后儀仗陳於右翼門外。
皇后乘輿。率公主王妃大臣命婦等、由右翼門詣 皇太后宮、奏請
皇太后陞座。
皇太后禮服御宮、作《丹陛樂》
皇后朝見。「行六拜三跪三叩頭禮」畢。公主王妃大臣
命婦俱進宮筵宴。宴畢。
皇太后還宮。
皇后還宮。公主等俱退。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康熙元年,定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有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