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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4 (1700-1725).djvu/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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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罰俸三個月,二起罰俸六個月,三起罰俸一年。司道都司,一起罰俸六個月,二起罰俸一年,三起降一級。留任知府、直隸知州,一起罰俸一年,二起降一級,三起降二級,俱留任。州、縣衛所官,一起降二級,二起降四級,俱調用。三起革職。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六年復開。」各

省爐座。添設蘇州、鞏昌等處鑄局,照式鑄字。蘇州「蘇」 字、湖南「南」 字、鞏昌「鞏」 字、廣東「東」 字、廣西「桂」 字、四川「川」 字、貴州「貴」 字。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搭放,康熙七年覆准存留驛。

站官役俸工雜支等項、俱照銀七錢三例收放制錢。該督撫查取所屬徵收流水底簿磨對。年終將收放數目造冊報部。如奉行不力。指名題參

凡禁令康熙七年題准、攙和私錢、十文以上、照例治罪。九文以下、仍枷責、免流徙 又題准、私鑄人、鄰佑不分知情與不知情、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徒一年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九年停。」江寧

蘇州、江西、湖廣、福建、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廠局。

凡禁令。康熙九年題准、「販賣攙和私錢、五城御史、各該撫不行察參者一起罰俸三個月。二起罰俸六個月。三起罰俸九個月。四五起罰俸一年六起以上降一級留任」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十年停。」薊、密。

宣三鎮局 、又題准:廢錢盡數交官,每觔給價六分五釐

凡搭放,康熙十年,令直省存留錢糧,照數收錢,上下通行,方無壅滯。有不收制錢者,以違制論。凡禁令,康熙十年題准:行使廢錢,被人首告者,廢錢入官,制錢給賞。首告之人,本犯枷示,係旗下,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禁令,康熙十二年覆准銷燬。」

制錢者,犯人與失察官員,俱照《私錢》例治罪。官員拿獲,每一起紀錄一次,至四起加一級。傍人首告者,所獲銅一半入官,一半給賞。除紅銅鍋及現存銅器不禁外,其鑄造一應銅器,止許五觔以下。違禁者,係官革職,係旗下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三千里。所獲銅入官,驍騎校失察,照知縣例,佐領照知府例,參領照司道例,都統、副都統照巡撫例議處。《撥什庫》每一起鞭一百。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十三年停。」浙

江錢局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十四年停臨。」

清錢局

凡採銅。康熙十四年議准、「產銅及白黑鉛處所、有民具呈願採、該督撫選委能員、監管採取。若地方官不准願採之民、赴部控告、查果採得鉛銅者、將不准採取之官革職」

康熙十八年

九月十三日

上諭大學士索額圖、明珠、李霨、馮溥、學士噶爾圖佛。

倫項景襄、「今聞錢法漸弛。鼓鑄收銅等項滋生弊端以致制錢日少價值騰貴著戶工二部都察院堂官。同詣錢局親察每鑄錢一文必重一錢應作何釐剔弊端。俾制錢充裕。永可遵行著徹底確察。逐一定議具奏至於部院衙門各處所有廢銅器皿毀壞銅鐘及廢紅衣大小銅砲并直隸各省所存廢紅衣大小」 銅砲。著盡行確察。解部鼓鑄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十八年議准。

復「令湖廣鼓鑄 。」 又議准「令滿右侍郎一員公同督理錢法。」

凡採銅:康熙十八年覆准:「各省採銅鉛處,令道員總理,府佐、分管州縣官專司任民採取,八分聽民發賣,二分納官造冊,季報近墳墓處,不許採取。事有未便,該督撫題明停止。道廳官如得稅銅鉛,每十萬觔紀錄一次,四十萬觔加一級。州縣官得稅,每五萬觔紀錄一次,二十萬觔加一級。所得多者,照數議敘。上司」 誅求逼勒者,從重議處。其採取銅鉛,先聽地主報名採取。如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