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0 (1700-1725).djvu/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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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鄰路所掌封樁鹽各十萬緡給之。其後提舉常平 張根復言,「本路和買未嘗給錢,請盡給一歲蠶鹽,許 轉」運司移運,或民戶至場自請。而江西十郡和買數 多,法一匹給鹽二十斤,比錢九百,歲預於十二月前 給之。轉運司得鹽不足,更下發運司,會積歲所負給 償。尚書省言:「大觀庫物帛不足,令兩浙、京東、淮南、江 東西、成都、梓州、福建路市羅、綾、紗一千至三萬匹,各 有差。」

大觀二年,令京東、淮南諸路買絹帛輸諸庫。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又令京東、 淮南、兩浙市絹帛五萬及三萬匹。並輸大觀庫。又四 川各二萬。輸元豐庫。江東西如四川之數,輸崇寧庫。」 而州縣和買有以鹽一席折錢六千。令民至期輸紬 絹六匹。又前期督促致多逃徙。詔遞加其罪。坊郭戶 預買有加至四五百匹。興仁府萬延嗣戶業錢十四 萬二千緡,歲均千餘匹,乃令減半均之。兩浙和買并 稅紬絹、布帛、頭子錢外,又收市利錢四十,例外約增 數萬緡,以分給人吏。

宣和三年詔提刑司釐正絹帛價值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政和初,詔罷市 例錢,諸路紬絹布帛,比價高數倍,而給直猶用舊法, 言者請稍增之,度支以元豐例定,沮抑不行,令如期 給散而已。江東和買,弊如江西,比而纔給二百,轉運 司又以重十三兩為則,不及則準絲價補納,以錢兩 準二百有餘。宣和三年,詔提刑司釐正以聞。」

宣和四年,令成都、河北預買物帛,官戶舊嘗全科者 如舊。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先是,成都、河北 預買官戶許減半,四年,令舊嘗全科者如舊,既又以 兩浙多官戶,令預買通敷。」

宣和七年,詔轉運司「會一路絹帛價值之數,不以正 月給錢者,以違制論。」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冬郊祀,河 北京東和買科取物帛絲綿等數,並免,以供奉物給 降,其所蠲貸幾數百萬。初預買紬絹務優直以利民, 然猶未免煩民。後或令民折輸錢,或物重而價輕,民 力寖困。其終也官不給直而賦取益甚矣。十二月,詔 令轉運司各會一路之數,分下州縣經畫,不以錢以 他」物、不以正月、以他月給者,並論以《違制》,然有司鮮 能承順焉。

欽宗靖康元年命轉運司以常平錢前一季預備給民毋貸以他物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靖康元年,命轉 運司以常平錢前一季預備,如正月之期給之,毋貸 以他物而損其數。京東州縣勿以逃移戶舊數科著 業人,仍先除其數,俟流民歸業均敷,餘路亦如之。」

高宗建炎三年兩浙始收折帛錢詔和買絹減四分之一給見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建炎三年春,高 宗初至杭州。朱勝非為相。兩浙轉運副使王琮言,「本 路上供和買夏稅紬絹,歲為匹一百一十七萬七千 八百,每匹折輸錢二千以助用。」詔許之。東南折帛錢 自此始。五月,詔每歲預買綿絹,令登時給其直。又詔 江浙和預買絹減四分之一,仍給見錢,違者寘之法 按《玉海》,諸道歲市紬絹百餘萬匹。建炎三年九月,蠲 四之一,以寬民。

紹興元年賦鼎州和買折帛錢令兩浙和買紬絹半輸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春正月己亥朔,蠲兩浙 夏稅、和買紬絹、絲綿。」按《食貨志》:「元年,初賦鼎州和 買折帛錢六萬緡,以贍蔡兵,以兩浙夏稅及和買紬 絹一百六十餘萬匹半令輸錢匹二千。」

紹興二年,詔「諸路上供絲帛並半折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以諸路上 供絲帛並半折錢,如兩浙例。江淮、閩廣、荊湖折帛錢 自此始。」時江浙、湖北、夔路歲額紬三十九萬匹,江南、 川廣、湖南、兩浙絹二百七十三萬匹,東川、湖南綾羅 絁七萬匹,西川、廣西布七十七萬匹,成都錦綺千八 百餘匹,皆有奇。

紹興三年三月,以兩浙和買物帛下戶艱於得錢,聽 以七分輸正色,三分折見緡。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紹興四年,初令江浙民戶悉輸折帛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初,洪州和買,八 分輸正色,二分折省錢,匹三千。四年,帥臣胡世將請 以三分匹折六千省,又言絹直踴貴,請定增為五千 匹。戶部定為六千匹。殿中侍御史張致遠言:「江西殘 破之餘,和預買絹,請折輸錢。」朝廷從之,是欲少寬民 力,匹輸錢五千省,比舊直已增其半,較之兩浙時直 匹「多一千五百,戶部又令折六貫文足,是欲乘民之 急而倍其斂也。物不常貴,則絹有時而易辦;錢額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