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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4 (1700-1725).djv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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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統十四年,特遣尚書金濂、寧陽侯陳茂、保定伯梁 瑤、平江伯陳豫相繼帥師征勦,數年乃平。轉餉征兵, 暴骸積骨,難」以縷述。至嘉靖四十五年,江西德興、浙 江開化礦賊作亂,劫掠直隸徽寧等處,突入婺源縣, 燒毀縣治,大掠而還,其勢益熾。於是科道諸臣請設 總督及兵備等官,將前山嚴加禁封,揭立豐碑,以示 永久。又增立巡司,多兵防禦。此可按籍而考也。迄今 三省地方人民獲安,詎非封禁之明驗哉?今一旦開 山伐木,恐有四方如鄧、葉輩觀釁乘隙,竄聚揭竿,江 省自此無寧日矣。職復考《形家書》,南條幹龍之脈,起 自岷山,其一支自南而來,度庾嶺,從節武抵信州,千 里來龍,群峰起復,結局於建康鍾山,風藏氣聚,太祖 高皇帝園陵在焉。又聞形家言,「銅塘分水,東流入浙, 西流入江,中為建康鍾山交接之處,極宜蔭護,不得 損傷。夫士庶之家,一丘一隴,尚圖林木叢茂,蔭護來 龍。皇上為聖子神孫,建億萬年不拔之基,詎可不為 祖陵計,聽彼開山伐木,俾龍脈單寒,致有損傷乎?」 又三月,刑科給事中楊應文奏「臣辦事該科,見陝西 稅監梁永本再四看詳,竊痛徐斗牛不得其死如此, 而猶未悉其詳也。」又謂杭大賢暴橫無忌如此,而猶 未知其為誰所使也。及接陝西巡撫賈待問揭帖,具 言渭南知縣徐斗牛奉公體國,稅銀完解,陡被積棍。 大賢謀充稅,委仗梁永之勢,假榷稅之名,帶令參隨 李良金、張月、杭白子等數十餘人,抗違不許擾民明 旨,冒稱欽差,大張旗幟,勢焰喧嚇,闖入渭南縣堂,餽 以下程未厭也,復索常例逼罵斗牛未已也,復鎖打 胥吏收頭等,而王興國、趙應貴、娼婦石小成三命,一 時斃於箠楚之下。彼斗牛始受其陵虐公堂而不甘, 既被其殺死子民而不忍,當日氣絕殞命。通縣縉紳 生儒百姓不勝悲忿,具呈正法。則斗牛之死,實由大 賢之逼。所以令大賢恣暴厲殺縣官等四命,則永使 之也。是大賢罪在不赦,而永亦難免主使之條矣。茲 奉聖旨:「知道了。奏內委官杭大賢致死知縣徐斗牛 情由,果否虛實,便著內官梁永,會同撫按等官從公 究問明白,奏請定奪,不許偏執徇私。」該部院知道。則 斗牛之冤,皇上業已洞鑒,臣等可容無言矣。但詳永 之疏,不曰委官殺人有罪,而曰委官含冤已極,則大 賢之惡,固永所庇護。永身犯「主使」之條,則固與大賢 同科並罪者也,烏可使有罪之人而任會問之責乎? 況斗牛受皇上牧民之任,職雖七品,命實至重。大賢 一旦殺之,則天下之為令者,胡能一日安於民上而 為皇上撫綏元元乎?斗牛經管稅銀俱已完解,於法 可幸無罪,「大賢又烏得奉永之命而遽殺之也?至如 王興國、趙應貴等三人,雖微賤乎,皆皇上之赤子也。 螻螘三命,祇供大賢之一怒,而人如草菅。彼大賢與 永信不可一日容於聖明之世矣。伏望皇上敕下彼 處撫按,將杭大賢等一千人犯嚴行提究,如律治罪。 梁永免令會問,撤回京師,聽候明旨處分。則巨惡懲 而朝廷之《法紀》以振,《沈冤雪》而人心之忿恨以消,三 秦」重地若安瀾矣。

萬曆三十三年,敕停礦稅。

按:《續文獻通考》三十三年十二月初七日,文書房劉 用捧出聖諭,內開:「朕以頻年天象示警,朕心兢惕,殊 切省躬。昨覽工部再疏題請鼎建殿門,以完鉅典,但 物力難支,何時就緒?連日熟思,見今河工城工一時 並舉,工程浩大,錢糧數多,內外帑藏俱匱,民窮財盡 之時,朕甚惻然。已遣內官監經管內官查理通灣見 貯木植回奏,且大工浩費不貲,其開礦抽稅,原為濟 助大工,不忍加派小民採征,天地自然之利。今開礦 年久,各差內外官俱奏出砂微細,朕念得不償費,都 著停免。若有現在礦銀,就著礦差內外官一員一併 解進,馳驛回京,原衙門應役。凡有礦洞,悉令各該地 方官封閉培築,不許私自擅開,務完地脈靈氣。其各 省直稅課,俱著本處有司照舊徵解稅監,一半解進 內庫,以濟進賜供應之用;一半解送該部,以助各項 工費之資。」明顯朕仰體上天仁愛,祖宗監臨,敬畏修 省實政,昭示朝廷權宜,「濟助大工,愛民固本德意。待 大工稍有次第,奏請通行停免。卿等擬諭來行。」

皇清一

《雜課定例》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關稅

本朝設關榷稅,歷年建革不一。有徵商稅者有徵

「船料」 者,有兼徵船料。「商稅」 者,所收課稅,解歸戶部。間有支撥兵餉、河工等項,其《則例》考核,採辦禁令,今並列之。

設關處所

崇文門      左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