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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4 (1700-1725).djvu/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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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雖貴,未有能強之而使飲,若《頭子》類特取於州縣之餘,而可供猝迫之用。」 夢得士人而其言如此。蓋辦目前不暇及遠,亦不足怪也。由是言之,則宋所謂經總制錢,蓋出於不得已,而為一時權宜之計。當是時也,所謂強敵壓境,歲有薦食吞噬之謀;翠華南巡,未知稅駕息肩之所;兵屯日盛,將帥擅命,而卻敵之功,無歲無之,固非計財惜費之時,何暇為寬征薄斂之事?所惜者,和好之後,遂因仍用之而不能除,以為一時生民之害耳。後世人主,苟未至猝迫無措之時,決不可行此等事。

光宗時,趙汝愚言:「諸縣措諸月樁錢,其間名色類多 違法,最為細民之害。試舉其大者,則有曰麴引錢,曰 納醋錢、賣紙錢、戶長甲帖錢、保正牌限錢、折納牛皮 筋角錢,兩訟不勝,則有罰錢,既勝則令納歡喜錢。殊 名異目,在處非一。」

臣按:自古取民之財之多無如宋朝者,天下稅務、酒務無處無之,且如成都一府稅務二十一處、酒務三十五處,其歲額皆四十萬以上,然此大郡也,若夫中郡如鳳翔者,稅務亦十有五,酒務亦二十有五,當世之民何以堪哉?至於南渡之後,又有所謂「經總制錢、月樁」之類,所謂月樁者,其取之尢為無謂,其間殊名「異目,皆是於常賦之外,經制之餘,巧生別計,然皆當時權宜,不得已而為之。事已世殊,悉皆革罷,惟所謂罰訟者之錢。今世藩憲郡邑,猶藉此以為攫取之計,朝廷雖有明禁,視之以為虛文。夫宋人之為此,為公也;今世之為此,假公以營私也。乞峻發德音,著為常憲,分文以上,皆准以枉法之贓,庶幾『革官吏貪墨之風、厲士夫廉隅之節』。」《此經》總制月樁錢。

古今治平略一

《歷代關市之征》

昔者神農氏日中為市,致民聚貨,交易而退,各得其 所,蓋取諸《噬嗑》,則市利興。其後重門擊柝,以待暴客, 蓋取諸《豫》則門禁立。至於《周官》,則司門掌授管鍵以 啟閉國門,幾出入不物者,正其貨賄,凡財物犯禁者 舉之,以其財養死政之老與其孤。凡歲時之門受其 餘,四方之賓客造焉則以告。司官,「掌國貨之節,以聯」 門市,司貨賄之出入者,掌其治禁與其征廛。凡貨不 出于關者,舉其貨,罰其人。凡所達貨賄者,則以節傳 出之。國凶札則無門關之征猶幾是所謂古之為關 也以禦暴而非專于斂財可知矣。若乃市者所以通 商賈而阜貨財,則有《司市》以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 禁令焉。其為制也,以次敘分地而經「市,以陳肆辨物 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商賈阜通而行市, 以量度成賈而徵價,以質劑結信而止訟,以賈民禁 偽而除詐,以刑罰禁虣而去盜,以泉府同貨而斂賒」, 法至詳矣。「于是大市則日昃而市,百族為主;朝市則 朝時而市,商賈為主;夕市則夕時而市,販夫販婦為 主:凡以通往來而便營賣也。將入市,則胥執鞭度守 門。市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賈,上旌于思次以令市。市 師涖焉而聽大治大訟。」胥師、賈師涖于介次,而聽小 治小訟。凡萬民之期于市者,辟布者、量度者、刑戮者, 各于其地之敘。凡得貨賄六畜者亦如之,三日而舉 之。于是有用之物,則亡者使有,利者使阜,蓋貴其值 以來之,示民不賤用物也。無用之物,則害者使亡,靡 者使微。蓋賤其價以抑之,示民不貴異物也。而又有 肆掌,各掌其肆之政令,陳其貨賄,名相近者相遠也, 實相近者相邇也而平正之,斂其總布,掌其戒禁。質 人「掌成市之貨賄,凡賣儥者質劑焉。大市以質,小市 以劑,掌稽市之書契,同其度量,一其淳制」,巡而考之, 犯禁者舉而罰之。凡治質劑者,國中一旬,郊二旬,野 三旬,都三月,邦國期,期內聽,期外不聽。《廛人》「掌斂布、 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而入于泉府。」凡屠者,斂其 皮、角、筋、骨,入于玉府。凡珍異之有滯者,斂而入于膳 府。賈師各掌其次之貨賄之治,辨其物而均平之,展 其成而奠其價,然後令市。凡天患,禁貴儥者,使有恆 賈,四時之珍異亦如之。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斂市之 不售,貨之滯于民用者,以其賈買之,物楬而書之,以 待不時而買者。買者各從其抵,都鄙從其主,國人、郊 人從其有司,然後予之。凡賒者,祭祀無過旬日,喪紀 無過三月。凡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國服 為之息。凡「國事之財用取具焉,歲終則會其出入而 納其餘。」先王之致詳于《市政》若此,抑何也?蓋以利相 交,人己相形,不能無私己之心,故一物也,賣則欲多, 買則欲寡,彼此競為虛誑,爭辨于是乎起。然猶自己 之物,弊端未甚也。至于有商賈則專以牟利為事,旦 暮孳孳,凡可以利己而生息者,無所不至,濫惡「偽飾, 凡可以欺人而覓利者,無所不為。」于是山野之甿,不 得不資于市,而其受屈則有無所控愬者。至于「天患 民病,乘急踊價,眾方以為災禍而彼獨以為樂幸;孤 寡貧窮,假貸稱責,此方以為困苦而彼乃以為資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