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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4 (1700-1725).djvu/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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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而倍其斂也。物不常貴,則絹有時而易辦;錢額既 定,則價無時而可減。」於是詔江西和買絹疋折輸錢 六千省,願輸正色者聽。是冬,初令江浙民戶悉輸折 帛錢。當是時,行都月費錢百餘萬緡,重以增戍之費。 令民輸紬者全折,輸絹者半折,疋五千二百省折帛 錢由此愈重。

按《文獻通考》:神武右軍統制張俊置到產業,乞蠲免 應干和買等事。紹興四年,詔特依後省,言:「國家兵革 未息,用度至廣,粒米寸帛,悉出民力。陛下哀憫元元, 權俾士大夫及勳戚之家與編戶一等科敷,蓋欲寬 民力,均有無。今俊獨得免,則當均在餘戶,是使為俊 代輸也,人心謂何?兼方今大將不止俊一人,使各援 此例求免,何以拒之?望命有司檢會官戶科敷及和 預買等見行條法,劄俊使知。詔令以次官書行。」後省 又言:「從俊之請,則恩加於將帥而害及於編戶,望收 還前詔,乃所以安俊。」其命遂寢。越數年,俊乞免歲輸 和買絹。俊時為少傅、淮西宣撫使,三省擬本歲特賜 俊絹五千疋,庶免起例。上以示俊,因諭之曰:「諸將皆 無此,獨汝欲開例,朕固不惜,但恐公議不可。汝自小 官,朕拔擢至此,須當自飭,如作小官時,乃能長保富 貴,為子孫之福。」俊皇悚力辭,賜絹。俊喜殖產,其罷兵 而歸,歲收租米六十萬斛。右司諫王璡言:「軍興以來, 費用百出,州縣科敷,有不能免。已詔官戶並同編戶, 所以寬下民也。諸寺院之多產者,類請求貴臣,改為 墳院,冀免科敷,朝廷優禮大臣,特從所請。然官戶既 不免,墳院豈緣官戶得免哉?況今前宰執員數不少, 所在僧徒僥倖干請,使莊產多者獨免,則合科之物 歸之下戶,非官戶同編戶之意也。」詔戶部申嚴行下。 紹興 年,博糴於江浙、湖南定罪賞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南渡三邊,饋餉 糴事,所不容已。紹興間,於江浙湖南博糴,多者給官 告,少者給度牒,或以鈔引,類多不售,而吏緣為姦,人 情大擾。於是減其價以誘積粟之家,初不拘於官編 之戶。凡降金銀錢帛而州縣阻節不即還者,官吏並 徒二年。廣東轉運判官周綱糴米十五萬石,無擾及 無陳腐。」撫州守臣劉汝翼餉兵不匱及勸誘賑糶流 離皆轉一官。

紹興六年,復置市易務,始以寬剩錢依折帛錢例起 解。

按《宋史高宗本紀》,六年二月丙辰,復置諸路市易務。 按《文獻通考》:「六年,兩浙轉運使李迨始取婺、秀、湖州、 平江府歲計寬剩錢二十二萬八千緡有奇,依折帛 錢條限起發。」

紹興七年,立「和糴計剩科罪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以饒州之 糴石取耗四斗。罪其郡守。自是和糴者計剩科罪。」 紹興八年置臨安糴場。李光言「常平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八年夏四月庚申,初置戶部和糴 場於臨安。」

按:《玉海》,八年冬,李光言:「常平法本於耿壽昌,豈可以 安石而廢。」

紹興九年,減河南折帛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九年正月,復河 南減折帛錢疋一千,未幾又增之。」

紹興十三年。蠲雷化等處免行錢及糴荊湖米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三年,蠲雷化、 高融、宜、廉、邕、欽、賀貴免行錢。又按志。十三年荊湖 歲稔。米斗六七錢。乃就糴。以寬江浙之民。

紹興十四年,減開州兩縣免行錢之半。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四年以開州 兩縣在夔部尢為僻遠,減免行錢之半。」

紹興十五年,改茶鹽官為提舉常平。詔「諸路多收免 行錢者,罪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五年八月己亥,改諸路提舉茶 鹽官為提舉常平。按《食貨志》:「十五年,以知漢陽軍 韓昕言,諸路收免行錢,定數外多取一文以上,以擅 增稅賦法罪之。」

紹興十七年,減見輸免行錢及折帛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七年,「蠲百姓 見輸免行錢三分之一。」又按志,十七年,「減折帛錢, 江南疋為六千,兩浙七千,和買六千五百緡,江南兩 為三百,兩浙四百。」

紹興十八年,免和糴,命三總領所置場糴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八年,免和糴, 命三總領所置場糴之。」舊制,兩浙、江湖歲當發米四 百六十九萬斛,兩浙一百五十萬,江東九十三萬,江 西百二十六萬,湖南六十五萬,湖北三十五萬。至是 欠百萬斛有奇,乃詔「臨安、平江府及淮東西、湖廣三 計司,歲糴米百二十萬斛,淮西十六萬五千,湖廣、淮 東」皆十五萬。

紹興十九年。蠲免行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