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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4 (1700-1725).djvu/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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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三十五卷目錄

 平準部彙考三

  宋二元豐八則 哲宗元祐三則 紹聖三則 元符二則 徽宗崇寧五則 大觀二則

   政和五則 宣和四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三則 紹興二十則 孝宗乾道四

  則 淳熙六則 光宗紹熙三則 寧宗慶元二則 嘉泰一則 嘉定二則 理宗寶慶一

  則 紹定二則 嘉熙二則 淳祐二則 開慶一則 度宗咸淳四則

食貨典第二百三十五卷

平準部彙考三

宋二

元豐元年令貸市易錢貨者毋重收息遣官於諸路貿易罷支和糴錢以給邊郡和市易和糴名為助軍糧草諸路假封樁等錢預買絹者令以絹入常平庫

俟轉運司以價易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元豐元年,以都 提舉王居卿請令貸市易錢。貸者許用金帛等為抵, 收息毋過一分二釐,不及年者月計之,願皆得錢,或 欲以物貨兼給者聽。市易司請遣官以物貨至諸路 貿易,十萬緡以上期以二年,二十萬緡以上三年斂 及三分者比遞年推恩,八分者理為任期盡不及者 勿賞,官吏廩給並罷。」又按《志》,元年,安石奏「河東十 三州,二稅以石計,凡三十九萬二千有餘,而和糴數 八十三萬四千有餘,所以歲凶仍輸者,以稅輕軍儲 不可闕故也。舊支錢布相半,數既奇零,以鈔貿易,略 不收半,公家實費,百姓乃得虛名。欲自今罷支糴錢, 歲以其錢令並邊州郡和市封樁,即歲災以填所蠲 數,年豐則三歲一免其輸。」朝廷以為然。始詔河東歲 給和糴錢八萬餘緡並罷,以其錢付漕司,如安石議。 因用安石為河東轉運使。其後經略使呂惠卿復請 別議立法,除河外三州理為邊郡,宜免,餘十一州可 概均糴。下有司議,以歲和糴見數十分之裁其二,用 八分為額,隨戶色高下裁定,毋更給錢。歲災同秋稅 蠲放,以轉運司應給錢補之,災不及五分,聽以久例 支移。遂易和糴之名為助軍糧草。又按《志》:元豐以 來,諸路預買紬絹,許假封樁錢或坊場錢,少者數萬 緡,多者至數十萬緡。其假提舉司寬剩錢者,又或令 以絹帛入常平庫,俟轉運司以價錢易取。

元豐二年,令熙河蕃貨赴市易務私市者許糾告,以 田宅抵市易務錢而不償者估賣之。設內郡寄糴之 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經制熙河 路邊防財用李憲言,「蕃賈與牙儈私市,其貨皆由他 路避稅入秦州。」乃令秦熙河岷州、通遠軍五市易務, 募牙儈引蕃貨赴市易務中賈,私市者許糾告,賞倍 所告之數。以田宅抵市易錢,久不償者,估實直如賣 坊場河渡法。若未輸錢者,官收其租息,在京市易務 亦如之。又按《志》,其曰「寄糴」,元豐二年,糴便糧草,王 子淵論綱舟利害,因言商人入中,歲小不登,必邀厚 價,故設內郡寄糴之法,以權輕重。

按:《文獻通考》:二年,帝因論薛向建京師買鹽鈔法無 成事,語侍臣曰:「新進之人,輕議更法。」其後見法不可 行,猶遂非憚,改均輸之法,如齊之管仲、漢之桑弘羊、 唐之劉晏,其智僅能推行,況其下者乎?朝廷措置終 始,所當重惜,雖少年所不快意,然於國計甚便,姑靜 以待之。 又按《通考》,二年,詔:市易舊法,聽人賒錢,以 田「宅或金銀為抵當。無抵當者,三人相保則給之,皆 出息十分之二,過期不輸,息外每月更罰錢百分之 二。」貪人及無賴子弟多取官貨,不能償,積息,罰愈滋, 囚係督責,徒存虛數,實不可得。於是都提舉市易王 居卿建議,以田宅金銀抵當者,減其息,無抵當徒相 保者,不復給。自元豐二年正月一日以前,本息之外, 所罰錢悉蠲之,凡數十萬緡。負本息者延其半年,眾 議頗以為愜。

元豐三年,詔「免行月納錢,市易物貨,聽舊戶貸請,非 舊戶用抵當貿遷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詔免行月 納錢,不及百者皆免,凡除八千六百五十四人。九月, 王居卿又言:「市易法有三:結保貸請,一也;契要金銀 為抵,二也;貿遷物貨,三也。三者惟保貸法行之久,負 失益多。往歲罷貸錢而物貨如故。請自今所貨歲約 毋過二百萬緡,聽舊戶貸請以相濟,續非舊戶,惟用 抵」當貿遷之法。詔中書立法以聞。於是中書奏:「在京 物貨許舊戶貸請,斂而復散,通所負毋過三百萬緡, 諸路毋過四之一。」詔如所奏。是歲,經制熙河邊防財 用司。會其置司以來所收息,元豐初四十一萬四千 六百二十六緡石,次年六十八萬四千九十九緡石。

又按《志》,三年,京東轉運司請增預買數三十萬,即

「本路移易。」從之。

元豐四年,置《四抵當》,遣官掌之。以蹇周輔為河北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