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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8 (1700-1725).djvu/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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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成父之志,今給田募役,真先帝本意,陛下當優為 武王、周公之事,而況蘇威區區人臣之孝,何足道哉! 臣荷先帝之遇,保全之恩,又蒙陛下非次拔擢,思慕 感涕,不知所報。冒昧進計,伏惟哀憐裁幸。謹錄奏聞, 伏候敕旨。

《乞罷詳定役法劄子》
前人

元祐元年五月二十五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 劄子奏:「臣近奏為論招差衙前利害,所見偏執,乞罷 詳定役法,尋奉聖旨,依所乞。今來給事中胡宗愈卻 封還上件聖旨。切緣聖旨本緣臣自知偏執乞罷,即 非朝廷以臣異議罷臣。胡宗愈不知誤有論奏。重念 臣前來議論,委是疏闊,又況衙前招之與差,所繫利 害至重,非止是役法中一事。臣既不同,決難隨眾簽 書。伏乞依前降指揮,早賜罷免。」取《進止》。

《申省乞罷詳定役法狀》
前人

元祐元年五月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狀申。右 軾近奏言「招差衙前利害,蓋緣所見偏執,是致所議 不同,理當黜責。若朝廷察其愚忠,非是固立異論,即 乞早賜罷免詳定役法差遣,所貴議論歸一。謹具申 三省,伏候指揮。」

《論樁管坊場役錢劄子》
前人

元祐元年六月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白劄子: 「應坊場、河渡錢,及坊郭人戶、鄉村單丁女戶、官戶寺 觀所出役錢,及量添酒錢,並作一處樁管,通謂之『坊 場等錢,並用支酬衙前召募綱運官吏、接送雇人,及 應緣衙役人諸般支使。如本州不足,即申本路,於別 州移用。如本路不足,即申戶部,於別路移用。如府界, 即縣申提點司,提點司申戶部。其有餘去處,不得為 見有餘,分外支破;其不足去處,亦不得為見不足,將 合招募人卻行差撥。乞詳酌指揮』。」

《論諸處色役輕重不同劄子》
前人

元祐六年六月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白劄子: 「勘會逐處色役,各隨本處土俗事宜輕重不同。借如 盜賊多處,以弓手、耆長為重;賦稅難催處,以戶長為 重;土人不閑書筭處,以曹司為重;難以限定等第,一 概立法。今來若是衙前召募得足,即須將以次重役 於第一等戶內差撥。欲乞立下項條貫:諸處色役,委 本路監司與逐處官吏同共相度,立本處色役輕重、 高下次第,將容重役從上差撥。乞《詳酌指揮》。」

《再乞罷詳定役法狀》
前人

元祐元年七月二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狀奏。 「右臣先曾奏論衙前一役,只當招募,不當定差,執政 不以為然。臣等奏乞罷免臣詳定役法,奉聖旨不許。 經今月餘,前所論奏,並不蒙施行,而臣愚惷,終執所 見。近又竊見吏部尚書孫永奏駮臣所論,蓋是臣愚 闇無狀,上與執政不同,下與本局異議。若不罷免,即 執政所欲立法無緣得成。況今來季限已滿,諸路《立 法文字》節次到局,全籍通曉協同之人共力裁定。如 臣乖異,必害成法,乞早賜指揮罷免。所有臣固違聖 旨之罪,亦乞施行。」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申省乞不定奪役法議狀》
前人

元祐元年七月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狀申。「軾 近奏乞罷詳定役法,已奉聖旨,依奏。竊見孫給事奏 給前件聖旨,乞取孫尚書及軾所議,付臺諫、給舍、郎 官,定其是否,然後罷。其不可者,須至申乞指揮。」右軾 前後所論役法事,軾已自知疏繆,決難施行,所有是 否,更無可定奪,只乞依前降指揮行下。軾自今月已 「後,更不敢赴詳定所簽書公事,伏乞早賜施行。謹具 申中書省,伏候指揮。」

《乞不給散青苗錢斛狀》
前人

元祐元年八月四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狀奏: 「准中書錄黃,先朝初散青苗,本為利民。故當時指揮, 並取人戶情願,不得抑配。自後因提舉官速要見功, 務求多散,諷脅州縣,廢格詔書,名為情願,其實抑配。 或舉縣勾集,或排門抄劄。亦有無賴子弟,謾昧尊長, 錢不入家。亦有他人冒名詐請,莫知為誰。及至追催, 皆歸本戶,朝廷深知其弊,故悉罷提舉官,不復立額 考校。訪聞人情安便,昨於四月二十六日有敕,令給 常平錢斛,限二月或正月,只為人戶欲借請者及時 得用。又令半留倉庫、半出給者,只為所給,不得輒過 此數。至於取人戶情愿亦不得抑配,一遵先朝本意, 慮恐州縣不曉朝廷本意,將為朝廷復欲多散青苗 錢穀,廣收利息,勾集抑配,督責嚴急,一如向日置提 舉官時。」八月二日,三省同奉聖旨,令諸路提點刑獄 司告示州縣,「並須候人戶自執狀結保赴縣,乞請常 平錢穀之時,方得勘會依條支給,不得依前勾集抄 劄,強行抑配。仍仰提點刑獄常切覺察,如有官吏似 此違法騷擾者,即時取勘施行。若提點刑獄不切覺 察,委轉運、安撫司覺察聞奏,仍先次施行者。」右臣伏 見熙寧以來,行青苗、免役二法,至今二十餘年,法日 益弊,民日益貧,刑日益煩,盜日益熾,田日益賤,穀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