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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8 (1700-1725).djvu/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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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五十四卷目錄

 賦役部雜錄

食貨典第一百五十四卷

賦役部雜錄

《詩經邶風》:「擊鼓章,土國城漕。」役土功於國。

《老子道德經》:「民之饑,以其上食稅之多,是以饑。」 《詩小序碩鼠》,「刺重斂也。國人刺其君重斂,蠶食於民, 不修其政,貪而畏人,若大鼠也。」

《聞見前錄》:「王荊公知明州鄞縣,讀書為文章,二日一 治縣事,起堤堰,決陂塘,為水陸之利。貸穀於民,立息 以償,俾新陳相易,崇學校,嚴保伍,邑人便之。」故熙寧 初為執政所行之法皆本於此。然荊公知行於一邑 則可,不知行於天下不可也。又所遣新法使者多刻 薄小人,急於功利,遂至決河為田,壞人墳墓室廬,膏 「腴之地,不可勝紀。青苗雖取二分之利,民請納之費 至十之七八。」又公吏冒民,新舊相因,其弊益繁。保甲、 保馬尤有害,天下騷然不得休息,蓋祖宗之法壹變 矣。獨役法新舊差募二議俱有弊。吳、蜀之民以雇役 為便,秦、晉之民以差役為便。荊公與司馬溫公皆早 貴,少歷州縣,不能周知四方風俗。故荊公主雇役,溫 公主差役,雖舊典亦有弊。蘇內翰、范忠宣、溫公門下 士,復以差役為未便;章子厚、荊公門下士,復以雇役 為未盡。內翰、忠宣、子厚雖賢否不同,皆聰明曉吏治, 兼知南北風俗,其所論甚公,各不私於所主。元祐初, 溫公復差役,改雇役。子厚議曰:「保甲保馬,一日不罷, 有一日害。如役法,則熙寧初,以雇役代差役,議之不 詳,行之太速,故後有弊。今復以差役代雇役,當詳議 熟講,庶幾可行。而限止五日,太速,後必有弊。」溫公不 以為然。子厚對太皇太后簾下,與溫公爭辯,至言異 日難以奉陪喫劍,太后怒其不遜,子厚罪去。蔡京者, 知開封府,用五日限,盡改畿縣雇役之法為差役,至 政事堂白溫公,公喜曰:「使人人如待制,何患法之不 行?」紹聖初,子厚入相,復議以雇役改差役,置司講論, 久不決。蔡京兼提舉,白子厚曰:「取熙寧、元豐法施行 之耳,尚何講為?」子厚信之,雇役遂定。蔡京前後觀望 反覆,賢如溫公,暴如子厚,皆足以欺之,真小人耳。溫 公已病,改役法限五日,欲速行,故利害未盡。議者謂 差役、雇役二法兼用,則可行。雇役之法,凡家業至三 百千者聽充,又許假借府史胥徒,雇之無害。衙前非 雇上戶、有物力行止之人,則主官物,護綱運,有侵盜 之患矣。唯當革去管公庫、公廚等事,雖不以坊場、河 渡酬其勞可也。雇役則皆無賴少年,應募不自愛惜, 其弊不可勝言。故曰「差、雇二法,並作並用,則可行也。」 荊公新法,農田水利,當時自不能久行,保甲保馬等 相繼亦罷,獨青苗散斂,至建炎中,國亂始罷。嗚呼!荊 公以不行新法,不作宰相,溫公以行新法,不作樞密 副使,神宗退溫公而用荊公,二公自此絕。

《夢溪筆談》:「五代方鎮割據,多於舊賦之外,重取於民。 國初悉皆蠲正,稅額一定,其間或有重輕未均處,隨 事均之。福、歙州稅額太重,福州則令以錢二貫五百 折納絹一疋,歙州輸官之絹,止重數兩,太原府輸賦 全除,乃以減價糴糶補之。後人往往疑福、歙折絹太 貴,太原折米太賤,蓋不見當時均賦之意也。夏秋沿」 納之物,如鹽麴錢之類,名件煩碎。慶曆中,有司建議 併合歸一名,以省帳鈔。程文簡為三司使,獨以謂仍 舊為便,若沒其舊名,異日不知,或再敷鹽麴,則致重 複,此亦善慮事也。

《卻掃編》:國朝財賦之入,兩稅之外,多有因事所增,條 目甚繁。當官者既不能悉其詳,吏因得肆為姦利,民 用重困。仁宗朝,或請凡財賦窠名,宜隨類併合,使當 官者易於省察,可以絕吏姦,論者皆以其言為然。時 程文簡公琳為三司使,獨以為不可,曰:「今隨類併合, 誠為簡便,然既沒其窠名,莫可稽考,他日有興利之 臣,必復增之,則病民益甚矣。」於是眾莫能奪。

《朱子大全集》夏稅牌由,「契勘人戶遞年送納夏稅、和 買本色折帛錢多是無憑照應合納數目,是致送納 或多或少。及有人戶在約束前已納之數,當來亦無 照憑,兼下戶不成端疋之數,依已降指揮,每尺納錢 一百文足。已行下星子、都昌、建昌縣,每戶置立牌由, 分明開說某圖某都人戶合納夏稅、折帛、和買紬絹」 各若干,給付人戶收執,須管於省限內盡數具鈔,同 牌由赴場,照數送納。如不齎,牌由同鈔前來,定不交 受。其有人戶在今來約束以前,赴所屬送納者,亦仰 給付《牌由》數內若有少欠,仰人戶照牌由數目,依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