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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7 (1700-1725).djvu/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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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巡視甲字等庫。凡各處解到布絹絲綿,即督官攢 人等,照洪武年間所定長闊丈尺收受。若有兜攬作 弊者,具奏拏問。」

宣德八年、差官各處清查在庫貨物、計值準折俸支。 又令殷實大戶收買諸色物料供用

按:《明會典》「八年,差給事中主事,於各處清查在庫貨 物,凡紵絲綾羅布絹不成疋,及衣服器皿之物,皆計 時值,準作文武官折色俸支用。」 又按《會典》「八年,令 各處買辦諸色物料,聽差殷實大戶齎價於出產地 方收買供用。」

宣德九年。令應天府買辦物料。於都稅司支鈔給主 按《明會典》云云。

宣德十年奏準、各處在庫贓罰貨物、除解京外、俱易 食物上倉

按《明會典》十年奏準「各處司府、州、縣、衛、所衙門,凡在 庫贓罰,除金銀珠翠起解京庫,其餘銅鐵油麻、羅段、 布疋、衣服之類,及寄養贓罰馬騾驢牛等畜,俱易米 麥穀豆上倉。」

英宗正統二年令該部委官關出官錢給與鋪行收買物料送納

按《明會典》:「正統二年,令買辦物料,該部委官一員,會 同府縣委官,拘集該行鋪戶,估計時價,關出官錢,仍 委御史一員,會同給與鋪行,收買送納。」

正統三年奏準、在外贓罰貨物、各衙門會同盤點、解 送京庫、及布政司官庫

按《明會典》三年奏準,「凡在外府州縣并軍衛等衙門 贓罰,俱解布政司并直隸府州官庫。候年終直隸府 州會巡按御史,各布政司會按察司盤點見數。其金 銀及堪中段疋,起解京庫,仍具起解存留數目,造冊 送部查考。按察司所追贓罰及不堪段疋,亦送布政 司官庫。金銀并堪中段疋,每歲類解都察院,轉送京」 庫。

正統四年,令各處解到物料,領給勘合,照進交納。又 差官盤驗各庫贓罰貨物,起解及給發本處領用。 按明《會典》四年,令各處解到內府庫物料,俱於六科 領給勘合填數,照進交納。 又按《會典》四年,差給事 中并戶部主事,於各布政司,會同按察司,直隸會同 巡按御史,盤驗各庫贓罰,凡金銀珠翠及紵絲羅段 成疋堪中者、起解京庫。如不成疋、及衣服器皿之類、 準折本處官員俸給。其餘銅錢硫黃、解工部。軍器發 附近衛所領用

正統九年、令各項造作物料、俱用官庫及官買。不許 損民

按:《明會典》「九年,令各項造作物料,止於官庫支用,有 不敷者,奏給官價泒買,不許損民。」

正統十四年、令各處解到物料、送該庫交收、方許支 用

按《明會典》云云。

代宗景泰元年奏準各處解納食貨差官看驗監收驗不堪中者追賠問罪

按《明會典》:「景泰元年奏準,各處解京布鈔等項,先從 戶部看驗堪中,方許送庫交納,取長單付繳,令各處 解納絹疋。若驗不中度,百疋以上者,侵剋解人,發口 外充軍。絹疋責各犯家下追賠,承行官吏行巡按御 史提問。」又令蘇松等府運納供用庫粳糯米,差御史 一員,同本庫官監收。

憲宗成化十三年差科道官各一員查盤遼東等省糧料草束銀兩

按《明會典》:「成化十三年令遼東、宣府、甘肅及湖廣、兩 廣、四川等處,每三年各差監察御史一員同給事中 一員,領敕會同巡按御史并原管糧官將各倉庫糧 料、草束銀兩弔取收放卷簿。自某年查盤以後,續有 收支。見在逐一查盤草束亦依法丈量并查原糴糧 料用價數目。若有陳腐糠秕并虛出盜賣虧折等弊」, 應提問者提問,應參奏者參奏。

「成化十六年奏準,各處額徵食貨,責州縣官監收,又 令大戶領解。如不堪者,別分數坐罪,其物沒官。 按《明會典》十六年奏準,各處額徵絲綿折絹戶口食 鹽鈔錢,司府掌印官務嚴加督責各該州縣官監收 本處織造絹疋堪中錢鈔,責令大戶領解,委官管押。 仍先於內混取絹一疋,鈔五十貫,錢五十文,包封印 記,順」附公差人役送部收候比驗仍作正數送納。其 解到錢鈔絹疋,比驗以十分為率。如一分不堪者,罪 坐州縣。三分不堪者,罪坐本府。五分以上不堪者罪 坐布政司。各經該官吏若委官大戶抵換者依律問 罪。不堪錢鈔絹疋,盡數沒官。

成化二十年令巡按會同地方官查盤一應錢帛 按《明會典》:二十年,令各處巡按御史,會同布按二司, 督同各府州縣并鹽運司等衙門掌印官,親詣官庫, 查盤一應錢帛等物,應變賣者變賣,應存留者存留, 應起解者起解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