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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6 (1700-1725).djvu/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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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其土司無用流官之例,應將土生不准科舉,并不准補廩出貢,但將文義通達者考取。若取不諳經書、不通文義者,將試官參處。如不願考試,亦不必勒令應考 。又議准:生員緣事黜革及審明收復等項,該提學院、道逐案開明呈報,違者,照遺漏例治罪。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增設錦州府。」錦縣:寧

遠州三學「每學廩生共五名,二年一貢。廣寧縣廩生共二名,五年一貢。」 應設增生各照該學廩生名數。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五年覆准:「社學近多冒濫,令提」

學,嚴行查革 。又凡贊禮生,康熙二十五年覆准:府、州、縣、衛學贊禮生,不許濫用,應照國子監例,選擇在學肄業,文行兼優、儀表端莊、聲音宏亮者補充。大學六名,中、小學四名,考試時准為優等,仍行報部 。又覆准:聖賢嫡裔有充奉祀生者,仍給衣頂,確開名數報部 。又覆准:各土司官子弟有願讀書者,准送附近府、州、縣學,令教官訓課,學業有成者,該撫查明具題獎勵。又題准:提學歲考畢造簡明文冊送部科查對一次,科考畢亦如之。總計三年任內令解冊二次。其違限不解者,仍照定例參處。

康熙二十六年

《吏部則例》:「內務府官學教習,由五城察院考送遊學生員,順天學院考送直隸生員,報部轉送內務府考取補用。教習三年,以學正、教諭即用,後改期六年滿日即行補用。後鄉試中式,或捐納歲貢,俱以知縣即用。」

康熙二十九年

《禮部則例》。禮部題,查旗下人有考生員、舉人、進士者,俱令射箭,能射馬步箭者,准考試,不能射者,不准考試等因。在案。並無議及奉天生員考試馬步箭之處。嗣後歲考,令奉天將軍、副都統等驗射馬步箭,能射者,交與該府丞考試,照額取為生員。其應鄉試之監生生員等,亦令奉天將軍、副都統驗射馬步箭能射者、交與該府丞分別考取。造冊移送順天府。准其鄉試。至于會試時。令同京師舉人一體考試馬步箭可也。康熙二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奉

旨:「依議。」

康熙四十一年

《禮部則例》吏部覆直撫李疏、禮科宗等疏參前任學臣楊大鶴學冊不符、頂補朦混及送冊遲延一案。查學政例,內部學冊,將額外溢取入學之童生,未經科試考試預附三等,其姓名不入新案,造入事故衣頂項下,以趙甲頂補錢乙混作實在之數,朦報禮部。有貪贓之弊者,照貪贓革職提問,如無貪贓之處,照才「力不及例降二級調用」 等語。今該撫雖稱楊大鶴似無受賄頂補情弊。但楊大鶴係耑責學政之員。於康熙三十九年四月初九日考起其展限之處禮部並未准行十二個月定限已滿未報考冊。迨至四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始報部科逾限六月有餘且造報冊內名姓舛錯。並不將韓雒奇病故楊與權考六等之處,聲明草率造冊呈報,殊屬不合,不便照此例議處,應將楊大鶴降四級調用。奉

旨:「楊大鶴提督直隸學政時,聲名甚不好,著革職,仍」

留河工效力

康熙四十四年

《禮部則例》。禮部覆:貴撫于疏稱「貴州地方到處皆苗自我」

皇上御極以來,遐荒天末,莫不仰沽德化,惟獨苗民。

「未沐鈞陶,間有一二苗民志切上進,因土人無用流官之例,不准考試科舉。臣愚以為各府州縣置立義學,將土司承襲子弟送學肄業,以俟襲替。其舍餘族屬人等,並苗民之俊秀子弟願入學者,令入學肄業。令各府州縣復設訓導,躬親教諭。俟有文理明通者,照依湖廣學臣潘宗洛所題,不論土司族屬苗民,即」 由該訓導造冊呈送學臣考試,卷面不必分苗、漢,取進之額不必加增,惟以衡文為去取,一體科舉,一體廩貢。倘果人文蔚起,鄉試、歲試再請增額。至於教官,如能教導有方,使苗民文理優通,克副賓興之選者,臣等查明實跡,卓薦獎勵。倘有怠惰廢弛,即行斥革,以示勸懲。臣常考《貴州通志》,漢、唐、元、明以土人用為流官者,頗不乏人。土人不用流官之例,似宜更正。再將貴州各府土官土目弟男子姪及吳邁詔等七十一名文武生員,一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