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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6 (1700-1725).djvu/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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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稍通者,開送提學考取入學應試 。又題准凡紳衿貢監在地方抗糧不納并伊兄弟親戚宗族包攪串同倚勢不完、及廢紳黜衿、抗糧不納者,嚴拿解京。送刑部照悖

旨例從重治罪。如

旨到完納、免其提解議處。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康熙元年題准直省提學官,於三年內止。」

考試生童一次,鄉試後報滿,如前任學臣緣事離任,已經考過者,新學臣不得再考,止將前任未考州、縣生童接考,以應「鄉試。如違例重考,聽該督撫察參。」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年題准教官徇情不報劣生者一。」

名革職。提學不盡法懲處者,一名降四級,二名革職 。又題准:直省現任提學,於鄉試前接考小半及一半者,所屬未考地方,尚多不便報滿,應通行考試,以完下三年考試一週之數。其接大半者,准其報滿 。又題准:提學一經領

敕即行赴任。如有逗留都門者、科道指名參處考試

已竣,俱於十一月報滿到部。如違定限,即以戀缺題參議處 。又題准:提學每一次解卷內磨勘出一卷者罰俸六個月,二卷罰俸九個月,三卷罰一年,四卷降一級,五卷降二級,六卷革職。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題准奉天府考取儒童額數。」承

德縣七名,錦縣七名。遼陽州、寧遠州、海城縣各五名,蓋平、鐵嶺、廣寧各二名。錦州府學四名。俟人才漸充,照直省大、中、小學定數再議。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五年題准遼生寄籍山東者,俱歸併。」

山東各學考試寄籍永平者、俱歸併永平府學考試。其山東、永平寄籍遼生併夾字號名色、俱行除去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六年題准,凡官學生除該監照常考」

試外,每年禮部嚴加考試一次,分別等第,送部錄用。如某旗官學生肄業怠廢,即開列助教、教習職名參處 。又題准:八旗下有願作漢文考試者,各都統開送禮部,移送順天學院。以滿洲、蒙古另編一號,漢軍與漢人同場考試,文優者即入順天府漢生員額數內。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題准八旗官學生,不論文、武官。」

員子弟令本佐領送監選補 。又題准:各直省考取儒童,府學二十名,大州、縣學十五名,中學十二名,小學七八名 。又題准:八旗滿洲、蒙古取生員四十名,漢軍取生員四十名 。又題准:滿洲、蒙古、漢軍應試者,照漢童生例,禮部轉劄順天府府丞,先行錄取,移送學院考試 。又題准:奉天府、府、州、縣學各設廩生一名,五年一貢。

又題准、凡中式《真文》、准其謄寫,選刻發賣。如

遇鄉、會科場,預先召集多人,妄造文字,假稱「新墨」 卷傳賣。及直省生員濫刻選文窗稿傳賣者,禮部及科道督撫查訪,將假造之人,如係現任官員,罰俸三個月;未選官員,於選官日罰俸三個月。舉人罰停會試一科,貢生罰停廷試一年,監生罰多坐監六個月。生員降為青衣儒童,行令該地方官責二十板。如有冒名私刻,罪坐假冒之人,亦令該地方官責四十板 。又題准:生員關係取士大典,若有司照民例扑責,非

朝廷恤士之意。今後如果有欠糧重情,地方官先

報學院學道。俟黜革後,治以應得之罪。若詞訟小事應責治者,發該學官懲責。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議准漢軍照舊例出貢滿洲、蒙」、

古既作漢文,一體考試,亦照漢軍例,設廩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每年出貢二名 。又議准:其八旗新舊生員內通行選拔文行兼優者,滿洲、蒙古起送二名,漢軍起送二名,入監肄業 。又題准:四川省士子寄籍他省入學者,各直省巡撫查明,自順治元年以來入學有願回籍者,令其回籍。蜀撫查明本生籍貫,方許撥入該府州縣儒學,一體考試。該學臣即將回籍生員註冊報部。直省各學臣亦將回籍生員註明冊內,以便查核。如有冒籍四川,希圖應試者,本生黜革治罪,該地方官一併參處 。又題准:安插墾荒武弁,永駐入籍,輸納糧差者,其子弟准一體考試。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一年,題准每佐領下裁官學生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