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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6 (1700-1725).djvu/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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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朱本請慎選學官。從之。

按:《明會典》九年題准:「通行各都司衛所,凡武職官員 下兒男應襲優給,并其餘弟姪年十歲以上者,俱聽 提調學校。風憲官選送武學讀書。無武學去處,送衛 學,并附近府州縣儒學,與生員一體提督,仍遵《欽定 學規》,作養訓誨。」

按《大政紀》:正統九年正月,新建太學成,命大學士楊 士奇代撰御製碑文。先是太學猶因元陋,吏部主事 李賢上言,「國家建都北京以來,太學日就廢弛,佛寺 時復修建,舉措舛錯,何以示法天下?請以佛寺之費 修舉太學,以示養賢及民之意。」從之。

按《名山藏》:九年四月,監察御史朱本等言:「在外儒學, 故以舉人任教官。比因任滿,生徒應舉乏人,行充河 泊等官,續將年深監生選補,往往廢職,不能育才。宜 遴簡之,用稱模範。」上納其言,諭吏部尚書王直等曰: 「教官當選有文學者。教官任滿九載,生徒如無舉人, 試學果優,許任如故。」

正統十年、令提學官嚴考

按《明會典》「十年,令提學官遍詣所屬學校,嚴加考試, 提督生徒學業,務見實效。有不職者,禮部都察院堂 上官詢察具奏罷黜。又奏准,提學官會布政司堂 上官一員,兩直隸會巡按御史公同提調教官考選 生員年四十以上不諳文理者,廩膳十年以上送吏 部,六年以上送附近布政司,增廣十年以上送本布 政」司、兩直隸送本府,俱充吏。六年以上并鄙猥殘疾 者,悉黜為民。雲南、貴州免考

按《日知錄》:十年四月,廣東左參議楊信民奏:「自設提 調學校官以來,監臨上司,嫌於侵職,巡歷所至,置之 不問。如廣東諸處阻江隔海,提學官不過歲一至而 已,雖曰職掌,徒為文具,乞罷之便。」事下禮部,尚書胡 濙言:「布、按二司所至處自應提督考校,府、州、縣提調 正官,每月朔朢宜照例詣學,考其勤惰。今因設提學」 官,乃彼此推諉;是非設官之過,乃曠職之咎也。得旨 申飭提學官之不職者,仍令巡按御史糾舉。

正統十一年,許公侯伯赴監聽講

按《大政紀》:正統十一年三月三日,太師英國公張輔 偕侯伯二十餘人赴國子監聽講。初,輔等早朝畢,奏 曰:「臣等皆武夫,不諳經典,願賜假詣國子監聽講。」上 許之,命以是月三日往。祭酒李時勉命諸生講五經 各一章,講畢設宴,諸侯伯皆列坐,惟輔與時勉抗禮, 命諸生歌《鹿鳴》之詩,薄暮始散。

按《古今治平略》:「先是定都北京,國子監仍順天府學 之舊,百制未備,教戒居養之道缺然,士雜居營巷。正 統中,大學士李賢請修建,而廟學益嚴。時兩京祭酒 皆得人,北為李文忠時勉,南為陳祭酒敬宗,於時有 南陳北李之稱。時勉崇廉恥,抑奔競,別賢否,為勸懲。 旦五鼓,令起誦讀,夜漏定,二更方聽寢,時潛行省其」 勤惰,一時人士皆感奮興起。太師英國公輔偕侯伯 二十餘人至,請告詣國子監聽講。既至,時勉令諸生 各講《五經》一章。講罷,燕飲酒,諸侯伯咸讓坐,惟英國 公以耆年與祭酒抗禮,餘皆列侍。諸生雅歌投壺如 古儀,迨暮乃散,蓋其風也。

正統十二年奏准「軍民子弟入學,一體送考。」

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生員常額之外,軍民子弟願 入學者,提調教官考選俊秀,待補增廣名缺,一體考 送應試。按《實錄》。此從鳳陽府知府楊瓚之言。先是, 廩增額外之生,止謂之入學寄名,此則准其待缺補 充增廣生矣。

正統十三年,命武職應襲兒男、俱送入「武學。」

按《明會典》十三年題准:「各營總兵官會同提督內外 官員,於都指揮、指揮、千百戶、鎮撫,除坐營掌號頭、把 總掌印不動,其餘選年二十五歲以下一二百員,與 都督、鎮撫等官應襲兒男,俱送武學教習。每月各營 總兵官輪一員,本部堂上官一員,公同下學考驗一 次。武庫司簿紀功能,歲終開奏擬擢。如果十年以上 怠於進學者,黜退送操。」

正統十四年,令生員犯法重者,充膳夫、齋夫。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生員有犯該發充吏者,廩膳免 追糧米。若犯受贓姦盜,冒籍宿娼,居喪娶妻妾,事理 重者,兩直隸發充國子監膳夫,各布政司充鄰近儒 學膳夫齋夫。滿日原籍為民,廩膳仍追廩米。」

正統十五年。令教射有勤勞者。亦賞鈔五十貫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十八年,令揀選軍戶送學習「武舉業。」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各處巡按御史會同提學,將所 屬衛所新襲千百戶等官,每年一次揀選,除掌印軍 政并管隊不動外,其餘年二十五歲以下資質可進 者,俱送入衛學。無衛學者,送入府州縣儒學,與見在 官應襲兒男習讀武經七書,提學往來考察,數年之 後,學業有成,考送武舉。」

代宗景泰元年罷提學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