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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25 (1700-1725).djvu/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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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韞櫝。就如所論,福果可以鎔鑄性靈,弘獎風教,為 益之大,莫極於斯。此即真教,何謂非實?」邢云:「死之言 澌,精神盡也。」弼曰:「此所言澌,如射箭」盡手中盡也。《小 雅》曰:「無草不死。」《月令》又云:「靡草死。」動植雖殊,亦此之 類。無情之卉,尚得還生,含靈之物,何妨再造。若云草 死,猶有種在,則復人死亦有識。識種不見,謂以為無 者,神之在形,亦非自矚,離朱之明不能睹。雖孟軻觀 眸,賢愚可察,鍾生聽曲,山水呈狀,乃神之工,豈神之 質?猶玉帛之非禮,鐘「鼓之非樂,以此而推,義斯見矣。」 邢云:「季札言無不之,亦言散盡,若復聚而為物,不得 言無不之也。」弼曰:「骨肉下歸於土,魂氣則無不之,此 乃形墜魂遊,往而非盡,如鳥出巢,如蛇出穴,由其尚 有,故無所不之。若令無也,之將焉適?延陵有察微之 識,知其不隨於形,仲尼發習禮之歎,美其斯與形別, 若許以廓然然,則人皆季子,不謂高論,執此為無。」邢 云:「神之在人,猶光之在燭,燭盡則光窮,人死則神滅。」 弼曰:「舊學前儒,每有斯語,群疑眾惑,咸由此起。蓋辨 之者未精,思之者不篤。竊有末見,可以覈諸。燭則因 質生光,質大光亦大。人則神不係於形,形小神不小。 故仲尼之智,必不短於長狄;孟德之雄,乃遠奇於崔 琰。神之於形,亦猶君之有國。國實君之所統,君非國 之所生,不與同生,孰云俱滅?」邢云:「捨此適彼,生生恆 在,周孔自應同莊周之鼓缶,和桑扈之循歌。」弼曰:「共 陰而息,尚有將別之悲;窮轍以遊,亦興中途之嘆。況 曰聯體同氣,化為異物,稱情之服,何害於聖。」邢云:「鷹 化為鳩,鼠變為鴽,黃母為鱉,皆是生之類也。類化而 相生,猶光去此燭,復然彼燭。」弼曰:「鷹未化為鳩,鳩則 非有,鼠既二有,何可兩立。光去此燭,復然彼燭,神去 此形,亦託彼形,又何惑哉?」邢云:「欲使土化為人,木生 眼鼻,造化神明,不應如此。」弼曰:「腐草為螢,老木為蝎, 造化不能,誰其然也。」其後《別與邢書》云:「夫建言明理, 宜出典證,而違孔背釋,獨為君子。若不師聖,物各有 心,馬首欲東,誰其能禦?奚取於適衷,何貴於得一。逸 韻雖高,管見未喻。」前後往復再三,邢邵理屈而止,文 多不載。又以本官行鄭州事未發,為家客告弼謀反, 收下獄。案治無實,久乃見原,因此絕朝見。復坐第二 子廷尉監臺卿斷獄稽遲,與寺官俱為郎中封靜哲 所訟。事既上聞,顯祖發忿,遂徙弼臨海鎮。時楚州人 東方白額謀反,南北響應,臨海鎮為賊帥張綽、潘天 合等所攻,弼率厲城人,終得全固。顯祖嘉之,敕行海 州事。即所徙之州,在州奏通陵道,並韓信故道。又於 州東帶海而起長堰,外遏鹹潮,內引淡水。敕並依行。 轉徐州刺史,未之任,又除膠州刺史。弼儒雅寬恕,允 曉吏職,所在清潔,為吏民所懷。耽好元理,老而愈篤。 又注《莊子·惠施篇》《易上下繫名》《新注義苑》,並行於世。 弼性質直,前在霸朝,多所匡正。及顯祖作相,致位僚 首。初聞揖讓之議,猶有諫言。顯祖嘗問弼云:「治國當 用何人?」對曰:「鮮卑車馬客,會須用中國人。」顯祖以為 此言譏我高德政居要,不能下之,乃於眾前面折云: 「黃門在帝左右,何得聞善不驚」,唯好減削抑挫。德政 深以為恨,數言其短。又令主書杜永珍密啟弼在長 史日,受人請屬,大營婚嫁,顯祖內御之。弼恃舊,仍有 公事陳請。十年夏,上因飲酒積其愆失,遂遣就州斬 之,時年六十九。既而悔之,驛追不及。長子蕤、第四子 光遠,徙臨海鎮;次子臺卿,先徙東豫州,乾明初,並得 還鄴。天統五年,追贈弼使持節、揚郢二州軍事、開府 儀同三司、尚書右僕射、揚州刺史,諡曰文肅。

蕤、臺卿,並有學業。臺卿文筆尤工,見稱當世。蕤字子 美,武平中,大理少卿,兼散騎常侍,聘陳使主。末年吏 部郎中。隋開皇中,終於開州刺史。臺卿字少山,歷中 書黃門侍郎,兼大著作,修國史。武平末,國子祭酒,領 尚書左丞。周武帝平齊,命尚書左僕射陽休之以下 知名朝士十八人,隨駕入關,蕤兄弟並不預此名。臺 卿後雖被徵,為其聾疾放歸。隋開皇中,徵為著作郎。 歲餘,以年老致仕。詔許之。特優其禮,終身給祿,未幾 而終。

刁柔

按《北齊書儒林傳》:「柔字子溫,渤海饒安人也。父整,魏 車騎將軍,贈司空。柔少好學,綜習經史,尤留心禮儀, 性強記,至於氏族內外,多所諳悉。初為世宗挽郎,出 身司空行參軍。喪母,居喪以孝聞。永安中,除中堅將 軍、奉車都尉,加冠軍將軍、中散大夫。元象中,隨例到 晉陽,高祖以為永安公府長流參軍,又令教授諸子。」 天保初,除國子博士,中書舍人魏收撰《魏史》,啟柔等 與同其事。柔性頗專固,自是所聞,收常所嫌憚。又參 議律令,時議者以為立五等爵邑,承襲者,無嫡子,立 嫡孫,無嫡孫,立嫡子弟,無嫡子弟,立嫡子孫弟。柔以 為無嫡孫,立嫡曾孫,不應立嫡子弟。議曰:「柔按《禮》,立 嫡以長,故謂長子為嫡子;嫡子死,以」嫡子之子為嫡 孫死,則曾元亦然。然則嫡子之名,本為傳重,故《喪服》 曰:「庶子不為長子三年,不繼祖與禰也。」《禮記·公儀》:「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