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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12 (1700-1725).djvu/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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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士季曰:『隋有天下三十年,朝果無忠臣乎』?士季對 曰:『見危授命,臣宿志也。請因啟事為陛下殺之』。謀洩, 停侍讀,乃不克。貞觀初,終太學博士,兼弘文館學士。」 南金仕為太常奉禮郎。開元初,少卿盧崇道抵罪徙 嶺南,逃還東都。南金居母喪,崇道偽稱弔客,入而道 其情,南金匿之。俄為讎人跡告,詔侍御史王旭捕按, 南金當重法,弟趙璧詣旭,自言:「匿崇道者我也,請死。」 南金固言弟自誣不情,旭怪之,趙璧曰:「母未葬,妹未 歸,兄能辦之,我生無益,不如死。」旭驚,上狀,元宗皆宥 之。南金知書史,履操謹完。張說、陸象先以賢謂之,由 庫部員外以痼疾改太子洗馬,卒。

張琇

按《唐書孝友傳》:「張琇,河中解人。父審素,為巂州都督。 有陳纂仁者,誣其冒戰級,私庸兵。元宗疑之,詔監察 御史楊汪即按。纂仁復告審素與總管董堂禮謀反。 於是汪收審素繫雅州獄,馳至巂州按反狀。堂禮不 勝忿,殺纂仁,以兵七百圍汪,脅使露章雪審素罪。既 而吏共斬堂禮,汪得出,遂當審素實反,斬之,沒其家。」 琇與兄瑝尚幼,徙嶺南,久之,逃還。汪更名萬頃。瑝時 年十三,琇少二歲,夜狙萬頃於魏王池,瑝斫其馬,萬 頃驚,不及鬥,為琇所殺。條所以殺萬頃狀繫於斧,奔 江南,將殺構父罪者,然後詣有司。道汜水。吏捕以聞。 中書令張九齡等皆稱其孝烈,宜貸死。侍中裴耀卿 等陳不可,帝亦喟然謂九齡曰:「孝子者,義不顧命,殺 之可成其志,赦之則虧律。凡為子,孰不願孝!」轉相讎 殺,遂無已時。卒用耀卿議,議者以為冤,帝下詔申諭, 乃殺之。臨刑賜食,瑝不能進,琇色自如,曰:「下見先人, 復何恨!」人莫不閔之。為誄揭於道,斂錢為葬北邙。尚 恐仇人發之,作疑塚,使不知其處。

王君操

按《唐書孝友張琇傳》:太宗時,有即墨人王君操,父,隋 末為鄉人李君則所殺,亡命去。時君操尚幼。至貞觀 時,朝世更易,而君操窶孤,仇家無所憚,詣州自言,君 操密挾刃殺之,剔其心肝,噉立盡,趨告刺史曰:「父死 凶手,歷二十年不克報,乃今刷憤,願歸死有司。」州上 狀,帝為貸死。

趙師舉

按《唐書孝友張琇傳》:「高宗時,絳州人趙師舉父為人 殺。師舉幼,母改嫁,仇家不疑。師舉長,為人傭,夜讀書, 久之,手殺讎人,詣官自陳,帝原之。」

同蹄智壽弟智爽

按《唐書孝友張琇傳》:「永徽初,同官人同蹄智壽父為 族人所害,智壽與弟智爽候諸塗,擊殺之,相率歸有 司,爭為首,有司不能決者三年。或言弟始謀,乃論死。 臨刑曰:『讎已報,死不恨』。」智壽自投地委頓,身無完膚。 砥智爽血盡乃已。見者傷之。

徐元慶

按《唐書孝友張琇傳》:「武后時,下邽人徐元慶父爽為 縣尉趙師韞所殺,元慶變姓名為驛家保。久之,師韞 以御史舍亭下,元慶手殺之,自囚詣官。后欲赦死,左 拾遺陳子昂議曰:先王立禮以進人,明罰以齊政。枕 戈讎敵,人子義也;誅罪禁亂,王政綱也。然無義不可 訓人,亂綱不可明法。聖人修禮治內,飭法防外,使守」 法者不以禮廢刑,居禮者不以法傷義,然後暴亂銷, 廉恥興,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元慶報父讎,束身歸 罪,雖古烈士何以加。然殺人者死,畫一之制也。法不 可二,元慶宜伏辜。《傳》曰:「父讎不同天,勸人之教也。」教 之不苟,元慶宜赦。臣聞刑所以生,遏亂也;仁所以利, 崇德也。今報父之讎,非亂也,行子之「道,仁也。仁而無 利,與同亂誅,是曰能刑,未可以訓。然則邪由正生,治 必亂作。故禮防不勝,先王以制刑也。今義元慶之節, 則廢刑也。跡元慶所以能義動天下,以其忘生而趨 其德也。若釋罪以利其生,是奪其德,虧其義,非所謂 殺身成仁、全死忘生之節。臣謂宜正國典,寘之以刑, 然後旌閭墓可也。」時韙其言。後禮部員外郎柳宗元 駮曰:「《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 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 治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不得並也。 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 甚矣。若師韞獨以私怨奮吏氣,虐非辜,州牧不知罪, 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籲號不聞。而元慶能處心積 慮,以衝讎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 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其 或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 是死於法也,法其可讎乎?讎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 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 旌焉?禮之所謂讎者,冤抑沈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 罪觸法,陷於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 暴寡脅弱而已。《春秋傳》曰:「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父 受誅,子復讎」,此推刃之道,復讎不除害。今若取此以 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且夫不忘讎,孝也;不愛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