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75 (1700-1725).djvu/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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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其子孫,家主之於其臧獲田土,則少而授、老而收, 於是乎有鄉遂之官,又從而視其田業之肥瘠、食指 之眾寡而為之斟酌區畫,俾之均平。如上地家七人之類是也貨 財,則盈而斂,乏而散,於是乎有泉府之官,又從而補 其不足,助其不給,或賒或貸而俾之足用,所以養之 者如此。司徒之任,則自卿大夫、州長以至閭胥、比長, 自遂大夫、縣正以至里宰、鄰長,歲終、正歲、四時孟月, 皆徵召其民,攷其德藝,糾其過惡,而加以勸懲。司馬 之任,則軍有將,師有帥,卒有長,四時仲月則有振旅、 「治兵」、「茇舍」、大閱之法,以旗致民,行其禁令而加以誅 賞,所以教之者如此,上下蓋弊弊焉,察察焉,幾無寧 日矣。然其事雖似煩擾,而不見其為法之弊者,蓋以 私土子民,痛癢常相關,脈絡常相屬。雖其時所謂諸 侯卿大夫者未必皆賢,然既世守其地,世撫其民,則 自不容不視為一體。既視為一體,則姦弊無由生,而 良法可以世守矣。自封建變而為郡縣,為人君者,宰 制六合,穹然於其上,而所以治其民者則諉之百官 有司、郡守、縣令,為守令者率三歲而一更,雖有龔、黃 之慈良、王、趙之明敏,其始至也,茫然如入異境,積日 累月方能諳其土俗而施以政令,往往期月之後,其 善政方可紀,纔再而已及瓜矣。有疲貪鄙之人, 則視其官如逆旅傳舍,視其民如飛鴻土梗。發政施 令,不過受成於吏手,而欲以《周官》之法行之,則事煩 而政必擾,政擾而民必病,教養之恩惠未孚,而追呼 之苛撓已極矣。是以後之言善政者,必曰「事簡。」以《周 禮》一書觀之,成周之制未嘗簡也。自土不分胙,官不 世守,為吏者不過年除歲遷,多為變文自營之計。於 是國家之法制率以簡易為便,稍涉繁夥,則不勝其 瀆亂矣。昔子產聽鄭國之政,其所施為者曰:「都鄙有 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此俱《周官》之法也。 然一年而輿人謗之曰:「孰殺子產,吾其與之!」三年而 誦之曰:「子產而死,誰其嗣之?」按鄭國土地褊小,其在 後世則一郡耳。夫以子產之賢智而當一郡守之任, 其精神必足以周知情偽,其念慮必足以洞究得失, 決不至如後世承流宣化者之以苟且從事也。而周 制在當時未至盡隳,但未能悉復先王之舊爾。然稍 欲更張則亦未能遽當於人心,必俟磨以歲月,然後 昔之謗讟者轉而為謳歌爾。況賢不及子產,所蒞不 止一郡,且生乎千載之後,先王之制久廢,而其遺書 僅存,乃不察時宜,不恤人言,而必欲行之乎?王介甫 是也。介甫所行,變常平而為青苗,諉曰此《周官》泉府 之法也。當時諸賢極力爭之。蘇長公之言曰:「青苗雖 云不許抑配,然其間願請之戶,必皆孤貧不濟之人, 家若自有贏餘,何至與官交易?此等鞭撻已急,則繼 之逃亡,逃亡之餘,則均之鄰保。」蘇少公之言曰:「出納 之際,吏緣為姦,法不能禁。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非 理費用;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違限受責。如此則鞭 笞必用,而州縣多事矣。」是皆言官與民賒貸之非便 也。蓋常平者,糶糴之法也;青苗者,賒貸之法也。糶糴 之法,以錢與粟兩相交易,似未嘗有以利民,而以官 法行之,則反為簡便。賒貸之法,捐錢以與民,而以時 計息取之,似有以濟民,而以官法行之,則反為煩擾。 然糶糴之說始於魏文侯,常平之法始於漢宣帝,三 代之時未嘗有此,而賒貸之法則《周官》《泉府》明言之, 豈周公經制,顧不為其簡易者而欲為其繁擾者乎? 謂《周禮》為不可信之書,則《左氏傳》言「鄭饑,子皮以子 展之命餼國人粟,戶一鍾。」宋饑,司城子罕請於平公, 出公粟以貸,使大夫皆貸。司城氏貸而不書,為大夫 之無者貸,宋無饑人,齊陳氏以家量貸,而以公量收 之,則春秋之時,官之於民,固有賒貸之事也。雖當時 未嘗取二分之息,「如青苗之為然。」熙寧諸賢所言,非 病其取息之多也,蓋以為貧者願貸,貸與之而不能 償,則虧官;富者不願貸,抑配予之而併令保任,貧者 代償所逋則損民,兩無所益,固不若常平之交手相 付,聽從民便之為簡易兩得也。然《左氏》所述鄭、宋、齊 之事,謂之「善政」,以為美談,未見其有熙、豐之弊,何也? 蓋鄭、宋、齊列國也,其所任者,罕氏、樂氏、陳氏,則皆有 世食祿邑,與之分土而治者也。介甫所宰者天下也, 其所任者六七少年,使者四十餘輩,與夫州縣小吏, 則皆干進徇時之徒也,然非鄭、宋、齊之大夫盡賢,而 介甫之黨盡不肖也。蓋累世之私土子人者,與民情 常親親,則利病可以周知,故法雖繁而亦足以利民, 暫焉之承流宣化者與民情常疏,疏則情偽不能洞 究,故法雖簡而猶懼其病民也。以青苗賒貸一事觀 之,則知必有通經學古者,而後可與之言《周禮》矣。

吳澂三禮敘錄

《周官》

《周官》六篇,其《冬官》一篇闕。《漢藝文志》序列於禮家,後 人名曰《周禮》。文帝嘗召至魏文侯時老樂工,因得《春 官大司樂》之章。景帝子河間獻王好古學,購得《周官》 五篇。武帝求遺書得之,藏於祕府,禮家諸儒皆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