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74 (1700-1725).djvu/8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戴》第十二,《別錄》《少牢》下篇第十七。

儀禮部總論二

唐賈公彥儀禮疏釋

《儀禮》

《周禮》言「周」不言儀,《儀禮》言「儀」不言周,既同是周公攝 政六年所制。題號不同者,《周禮》取別夏殷,故言周;《儀 禮》不言周者,欲見兼有異代之法,故此篇有「醮用酒」, 《燕禮》云「諸公」《士喪禮》云「商祝」「夏祝」,是兼夏殷,故不言 周。又《周禮》是統心,《儀禮》是履踐,外內相因,首尾是一, 故《周禮》已言周,《儀禮》不須言周,周可知矣。且《儀禮》亦 名《曲禮》,故《禮器》云:「經禮三百,曲禮三千。」鄭註云:「曲猶 事也。事禮謂今禮也。」其中事儀三千,言「儀」者,見行事 有威儀;言「曲」者,見行事有屈曲,故有二名也。但《周禮》 六官六十敘官之法,事急者為先,故以士冠為先。無 大夫冠禮,諸侯冠次之,天子冠又次之。其《昏禮》亦士 為先,大夫次之,諸侯次之,天子為後,諸侯鄉飲酒為 先,天子鄉飲酒次之,《鄉射》《燕禮》已下皆然。又以冠、昏、 士相見為先後者,以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四十強而 仕,即有摯見鄉大夫、見己君及見來朝諸侯之等。又 為鄉大夫、州長行鄉飲酒、鄉射之事,無不先吉後凶, 凶盡則行祭祀吉禮次敘之法,其義可知。略陳《儀禮》 元本,至於禮之大義,備於《禮記》疏。

《士冠禮》
第一

鄭云:「童子任職居士位,年二十而冠」,為士身加冠。知 者,鄭見下禮及《士相見》,皆據士身自昏自相見。又 《大戴禮公冠篇》及下「諸侯有冠禮,夏之末造」,亦據諸 侯身自加冠,故鄭據士身自加冠為目也。鄭云「四民 世事,士之子恆為士」者,是《齊語》文。彼云:「『桓公謂管仲 曰:『成民之事若何』?管子對曰:四民勿雜處也』。公曰:『處 士,農工商,若何』?管子對曰:『昔聖王之處士,就閑燕也; 處工,就官府也;處商,就市井也;處農,就田野也。少而 習焉,其心安焉』。」是四民世事,士之子恆為士也。引之 者,證此士身年二十加冠法,若士之子則四十強而 仕,何得有二十為士自加冠也?二十而冠者,鄭據《曲 禮》文:二十曰弱冠,故云年二十而冠。其大夫始仕者, 二十已冠訖,五十乃爵命為大夫,故大夫無冠禮。又 案《喪服·小功》章云:「大夫為昆弟之長殤。」鄭云:「大夫為 昆弟之長殤。小功,謂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為 大夫無殤服也。《小記》云:「大夫冠而不為殤。」大夫身已 加冠,降兄殤在小功。是身有德行,得為大夫冠,不以 二十始冠也。若諸侯,則十二而冠。故《左傳》襄九年:「晉 侯與諸侯伐鄭還,公送晉侯以公宴于河上,問公年。 季武子對曰:『會于沙隨之歲,寡君以生』。」註云:「沙隨在 成十六年。晉侯曰:『十二年矣,是謂一終,一星終也』。」國 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禮也。君可以冠矣。是諸侯 十二而冠也。若天子亦與諸侯同十二而冠,故《尚書 金縢》云:「王與大夫盡弁。」時成王年十五,云「王與大夫 盡弁。」則知天子亦十二而冠矣。又《大戴禮》云:「文王十 三生伯邑。」考《左傳》云:「冠而生子,禮也。」是殷之諸侯亦 十二而冠。若夏之天子,諸侯與殷天子亦十二而冠 可知。若天子之子,則亦二十而冠。故《禮記·祭法》云:「王 下祭殤五。」又《禮記·檀弓》云:「君之適長殤,車三」乘。是年 十九已下乃為殤,故二十乃冠矣。若天子諸侯冠,自 有天子諸侯冠禮,故《大戴禮》有《公冠篇》。天子自然有 冠禮,但《儀禮》之內亡耳。士既三加,為大夫早冠者,亦 依士禮三加。若天子諸侯禮則多矣。故《大戴禮公冠 篇》云:「公冠四加者,緇布皮弁、爵弁,後加元冕。」天子亦 四加,後當加袞冕矣。按下文云:「天子之元子猶士,天 下無生而貴者。」則天子之子雖早冠,亦用士禮而冠。 按《家語·冠頌》云:「王天子之冠擬冠。」則天子元子亦擬 諸侯四加。若然,諸侯之子不得四加,與士同三加可 知。鄭又云「冠于五禮屬嘉」者,鄭據《周禮大宗伯》所掌 五禮,吉、凶、軍、賓、嘉而言。《宗伯》云:「以嘉禮親萬民。」下云: 「以昏冠之禮,親成男女」,是冠禮屬《嘉禮》者也。鄭又云: 「大、《小戴》及《別錄》,此皆第一」者,《大戴》、戴聖與劉向為《別 錄》十七篇,次第皆《冠禮》為第一,《昏禮》為第二,《士相見》 為第三,自茲以下,篇次則異,故鄭云:「大、《小戴別錄》,此 皆第一」也。其劉向《別錄》,即此十七篇之次是也。皆尊 卑吉凶,次第倫敘,故鄭用之。至于《大戴》,即以《士喪》為 第四,《既夕》為第五,《士虞》為第六,《特牲》為第七,《少牢》為 第八,《有司徹》為第九,《鄉飲酒》第十,《鄉射》第十一,《燕禮》 第十二,《大射》第十三,《聘禮》第十四,《公食》第十五,《覲禮》 第十六,《喪服》第十七。《小戴》于《鄉飲》《鄉射》《燕禮》《大射》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