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32 (1700-1725).djvu/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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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三夜,其煙上著,以雞羽掃取之,以注瘡,惡肉破骨則盡出。疏:注:言「合黃堥」者,合和丹藥,皆用黃瓦缶為之。

以五氣養之,以五藥療之,以五味節之。

《節》,節成其藥之力。

凡藥以酸養骨,以辛養筋,以鹹養脈,以苦養氣,以甘 養肉,以滑養竅。

以類相養也。酸木味木根立地中似骨。辛金味金之纏合異物,似筋。鹹水味水之流行地中,似脈。苦火味火出入無形,似氣。甘土味土含載四者,似「肉」;「滑」,滑石也。凡諸滑物通利往來,似竅。上云以五味節之,此即《經》酸苦之等是也。今云凡藥以酸養骨,藥味合言者,欲見五味節成五藥,故合言之。

凡有瘍者,受其藥焉。

藥即卜五藥是也。凡國中有瘍,不須身來者,並於瘍醫取藥焉。

按《禮記月令》:「孟夏之月,聚畜百藥。」

為供醫事也。

平帝元始二年為疾疫者置醫藥

按《漢書平帝本紀》:「元始二年,民疾疫者,舍空邸第,為 置醫藥。」

後漢

光武建武 年設太醫官以掌醫藥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太醫令一 人,六百石。本注曰:「掌諸醫。」藥丞、方丞各一人。本注曰: 「藥丞主藥。方丞主藥方。」

和帝永元十五年詔給流民醫藥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十五年「春閏月乙未,詔流 民欲還歸本而無糧食者,過所實稟之,疾病加致醫 藥。」

順帝永建二年詔給流冗貧人醫藥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永建二年「二月甲辰,詔稟貸荊、 豫、兗、冀四州流冗貧人,所在安業之,疾病致醫藥。」

桓帝元嘉元年春正月京師疾疫使光祿大夫將醫藥案行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

靈帝建寧四年三月大疫使中謁者巡行致醫藥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云云。

熹平二年春正月大疫使使者巡行致醫藥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云云。

光和二年春大疫使常侍中謁者巡行致醫藥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云云。

文帝元嘉四年五月京師疾疫甲午遣使存問給醫藥

按:《宋書文帝本紀》云云。

元嘉二十四年六月,京邑疫癘丙戌使郡縣及營署 部司普加履行給以醫藥。

按:《宋書文帝本紀》云云。

孝武帝大明元年夏四月京邑疾疫丙申遣使按行賜給醫藥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大明四年。夏四月。都邑疫癘。遣使存問。給醫藥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四年夏四月辛酉。詔曰:「都邑節 氣未調。疫癘猶眾。言念民瘼。情有矜傷。可遣使存問。 并給醫藥。」

武帝天監十六年三月丙子敕太醫不得以生類為藥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南史梁本紀》云云。

文帝天嘉五年給將士醫藥

按《陳書文帝本紀》:天嘉五年「十二月甲子,討陳寶,將 士瘡痍未瘳者,給其醫藥。」

宣帝太建二年給被兵者醫藥

按《陳書宣帝本紀》:太建二年「三月丁未,詔自討周迪、 華皎已來,兵交之所,瘡痍未瘳者,給其醫藥。」

北魏

顯祖皇興四年詔給病者醫藥

按《魏書顯祖本紀》:「皇興四年三月丙戌,詔曰:『朕思百 姓病苦,民多非命,明發不寐,疚心疾首,是以廣集良 醫,遠採名藥,欲以救護兆民。可宣告天下,民有病者, 所在官司遣醫就家診視,所須藥物,任醫量給之』。」

高祖太和二十一年詔給病者醫藥

按《魏書高祖本紀》:「太和二十有一年九月丙申,詔曰: 『哀貧恤老,王者所先,鰥寡六疾,尤宜矜愍。可敕司州, 洛陽之民,年七十以上無子孫,六十以上無期親,貧 不自存者,給以衣食;及不滿六十而有廢痼之疾,無 大功之親,窮困無以自療者,皆於別坊遣醫救護,給 醫師四人,豫請藥物以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