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94 (1700-1725).djvu/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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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當之,以報佛。」會僧徒將投牒於京,求辨論,盛章廉 得之,捕其首高僧日華嚴明覺二律師凡七十,杖殺 之。左街寶覺大師永道上書曰:「自古佛法未嘗不與 國運同為盛衰。魏太武崔浩滅佛法,未三四年,浩竟 赤族;文成大興之周武衛元嵩滅佛法,不五六年,元 嵩貶死;隋文帝大興之唐武宗趙歸真、李德裕滅佛 法,不一年,歸真誅,德裕竄死,宣宗大興之。我國家太 祖太宗,列聖相承,譯經試僧,大興佛法,成憲具在,雖 萬世可守也。陛下何忍一旦用奸人之言,為驚世之 舉?陛下不思太武見弒於閹人之手乎?周武為鐵獄 之囚乎?唐武受奪壽去位之報乎?此皆前監可觀者。 陛下何蹈惡君之禍,而違祖宗之法乎?」書奏,上大怒, 敕流道州。上以京執不肯行,遂罷輔相之議,專決於 左右。盛章逼僧錄洪炳上表奉旨,於是盡改僧為德 士,悉從冠服,否則毀之。京數懇列於上前曰:「天下佛 像,非諸僧自為之,皆子為其父,臣為其君,以祈福報 恩耳。今大毀之,適足以動人心念,非社稷之利也。」上 意為之少回。

宣和二年,詔復釋氏名稱。

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二年六月「丁亥,復寺院額。九 月乙巳,復德士為僧。」

按《佛祖統紀》。宣和二年八月。下詔曰:「向緣奸人建議。 改釋氏之名稱。深為未允。」前旨改德士女。德士者。依 舊稱為僧尼。九月。詔大復天下僧尼。

宣和七年六月,道州永道得旨放回,敕住昭先禪院, 賜名「法道」,以旌護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云云。

宣和八年,敕禁毀辱僧尼。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宣和八年七 月。吳國公主敬重空門。敕品官庶民。如有毀辱僧尼。 罵稱「禿字者。照祥符三年指揮治罪。」

欽宗靖康二年高宗即位召僧克勤詣行在說法命僧法道為宣教郎總管司參謀軍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靖康二年五 月,康王即位於宋州。「十月,上幸揚州,遣使八輩召金 山克勤禪師詣行在所,演說禪法,賜號圓悟。東京留 守宗澤承制命法道法師住左街天清寺,補宣教郎、 總管司參謀軍事,為國行法,護佑軍旅。師往淮潁勸 化豪右出糧助國,軍賴以濟。」

高宗建炎四年以林靈素故居為資福院詔加僧法道為圓通法濟大師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建炎四年二 月「乙亥。上次江心寺。有旨以林靈素故居為資福教 院。丞相呂頤浩舉圓辨法師道琛主之。三月己未上 發江心,詔法道法師隨駕,陪議軍國事。上欲加以冠 冕,師力辭。詔加圓通法濟大師。四月上駐蹕於會稽。 天旱,詔道法師禱於圓通寺,即日雨至,上大說。」

紹興二年帝於禁中書佛經披讀詔建觀音殿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紹興二年正 月。上駐蹕於錢唐。升為臨安府。上每於禁中。書《金剛 圓覺普門品心經》七佛偈。暇日常自披讀。以發聖解。 又御書阿育王山舍利塔曰「佛頂光明之塔。」二月詔 再建天竺觀音大士殿。

紹興三年,詔僧居道上。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紹興三年二 月。廬山道法師申劄都省。稱「崇觀之後道士叨冒資 品。林靈素王沖道輩視兩府者甚眾。遂令道士冒居 僧上。靖康建炎道士視官已行追毀。而國忌行香。寺 院聚會。猶敢傲然居上。」其蔑視國法有若此者。今欲 復還祖宗舊制。僧史略具載。每當朝集。僧先道後。並 立「殿廷,僧東道西。凡遇郊天,道左僧右。」尋送禮部取 到太常寺狀,稱因革禮「乾德元年宣德門肆赦故事, 道左僧右。又檢照《嘉祐編敕》并《紹興新書》,並以僧道 立文為次,其政和條內道僧、觀僧及道士位在僧上, 並已刪去不行。」尋蒙朝旨,依條改正,以僧居上。十一 月,太常寺遍符諸路,應行香立班、諸處「聚會。並依《祖 宗成法》」,以僧居左。

紹興四年,敕建「水陸大齋」,濟度戰沒之人。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紹興四年。偽 齊劉豫同金虜入寇。上下詔親征。九月上親詣天竺 大士殿。焚香恭禱。早平北虜。既而淮東宣撫使韓世 忠。敗金人齊人於承州。世忠獻俘行在。因陳戰沒之 人。乞加贈恤。上蹙然曰:「死於鋒鏑。誠為可憫。」即敕直 學士院胡松年。具詞建水陸大齋。以為濟度。是夕也。 有見鬼神來會甚眾。有夢戰死者。咸忻然相慶。以為 自此得生善趣者。上聞之大說。

紹興五年,詔「道法師入內祈雨,賜金缽,又賜僧應如 度牒銀幣。」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紹興五年彌 月大旱。詔道法師入內祈雨。結壇作法。以四金瓶各 盛鮮鯽噀水默祝遣四急足投諸江。使未回而雨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