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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38 (1700-1725).djvu/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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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交誼典

 第九十二卷目錄

 嫌疑部總論

  禮記曲禮 禮運 坊記

  春秋公羊傳莊公元年

  春秋穀梁傳昭公十有三年

  冊府元龜避嫌

  朱子語類力行

  胡大初晝簾緒論遠嫌篇

 嫌疑部藝文一

  嫌戒           宋王回

 嫌疑部藝文二

  君子行          魏曹植

 嫌疑部紀事

 嫌疑部雜錄

交誼典第九十二卷

嫌疑部總論嫌疑不獨交誼中有之然交際之間防範為要故立部於茲典中

《禮記》:

《曲禮》

夫《禮》者所以決嫌疑,

決嫌疑者,若妾為女君期,女君為妾若服之則太重,降之則有舅姑為婦之嫌,故全不服,是決嫌也。孔子之喪,門人疑所服。子貢引夫子喪顏淵,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是決疑也。集說藍田呂氏曰:「嫂叔不通問,嫂叔無服。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燕不以公卿為賓,以大夫為賓,此所以決嫌疑也。」馬氏曰:「宗廟之儀,迎牲而不迎尸;燕之禮,宰夫為獻主,而以大夫為賓,所以斷君臣之疑。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所以別男女之嫌。凡為此者,所以決嫌疑也。」費氏曰:「事不能無嫌疑,理之自然也。聖人制禮以決之,而人處嫌疑之際,無不得其當,如男女不親授受,嫂叔不通問之類是也。」長樂陳氏曰:「《易》曰:『陰疑於陽』。又曰:『為其嫌於無陽』。《燕義》曰:『不以公卿為賓為疑也』。明嫌之義也。蓋兩物相似為疑,以此兼彼為嫌。」

「離坐離立,毋往參焉。」離立者,不出中間。

此一節明「不干人私并遠嫌」之法,若見彼或二人併坐,或併立,恐密有所論,則己不得輒往參預也,二人併立,當己行路,則避之,不得當其中間出也。

男女不雜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櫛,不親授,嫂叔不通 問,諸母不漱裳,外言不入於梱,內言不出於梱。女子 許嫁纓,非有大故不入其門。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 反,兄弟弗與同席而坐,弗與同器而食。

皆為重別,防淫亂。不雜坐,謂男子在堂,女子在房也。「椸可以枷衣」者,通問,謂相稱謝也。諸母,庶母也。漱,澣也。庶母賤,可使漱衣,不可使漱裳。裳賤,尊之者,亦所以遠別。外言內言,男女之職也。「不出入」者,不以相問也。梱,門限也。女子許嫁繫纓,有從人之端也。大故,宮中有災變,若疾病,乃後入也。「女子有宮」者,亦謂由命士以上也。《春秋傳》曰:「群公子之舍,則已卑矣。」女子十年而不出嫁,及成人,可以出矣。猶不與男子共席而坐,亦遠別也。自此至「弗與為友」,總明遠嫌之法。「不親授」者,男女有物,不親相授也。諸母,謂父之諸妾有子者。外言、內言,謂男職在官政,女職在織紝,各有限域,不得濫預。女子,婦人通稱也。婦人質弱,不能自固,必有繫屬,故恆繫纓。纓有二時,一是少時常佩香纓,《內則》云「男女未冠笄,紟纓」是也;一是許嫁時繫纓。《婚禮》「主人入親說婦纓。」鄭註:「婦人十五許嫁,笄而禮之,因著纓」是也。蓋以五采為之,其制未聞。又《內則》曰:「婦事舅姑,紟纓。」以此而言,故知有二纓也。大故,謂喪病之屬也。女子已許嫁,則有宮門,列為成人,唯有喪病等,乃可入其門。女子子者,謂已嫁女子。男子則單稱子,女子則重言子。鄭註《喪服》云:「是別於男子,故云女子子。」女雖已嫁及成人,猶宜別席。鄭引《公羊傳》見莊元年,證女子有別宮也。熊氏云:「鄭謂男子在堂,女子在房,若大宗收族,宗子燕食族人於堂,宗子之婦燕食族婦於房也。兄弟弗與同席、同器,未嫁亦然。」集說長樂劉氏曰:「《家人》內政,不嚴以防之於細微之初,不剛以正之於未然之始,則其悔咎不可逭矣。《易》曰:『閑有家,志未變也』。男女之志,既為情邪之所變,閑禁雖嚴,求其無咎,而咎可無哉?故夫婦未七十,雖同藏,未有可嫌也。聖人制禮必爾者,以無嫌,正有嫌也。用有情之難,正無情之易也,而況於男女未有室家者哉?」女子許嫁纓,所以繫屬其心,以著誠於夫氏,起其孝義也。既許嫁,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