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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7 (1700-1725).djvu/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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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踰時,俟仇人之女薦舍于宗廟,以成好合,卒使宗 嗣不立,弒逆相仍,幾至亡國。故《春秋》詳書其事,以著 莊公不孝之罪,為後戒也。

大全啖氏曰:凡婚姻合禮者,皆不書。如魯往他國親迎,皆常事,不書。他國來,亦如之。凡書者,皆譏也。孫氏曰:「公親迎于齊,不俟夫人而至,失夫之道也。婦人從夫者也。夫人不從公而入,失婦之道也。夫不夫,婦不婦,何以為國?不亂何待?故入以惡之。」張氏曰:「妻者齊也。書八月丁丑入見,後公而至之日多也。」高氏曰:「夫婦人倫之本,所以成孝敬也。孝敬備,然後夫人之職舉。桓公見殺于齊,而莊公乃以齊女為夫人。欲責其孝,則彼嘗賊我臣子之所疾也;欲責其敬則我方仇彼,鬼神之所棄也。是不可以奉祭祀,不可以當夫人之職矣。」

《杞伯姬與子來朝》

《春秋》僖公五年「春,杞伯姬來朝其子。」

《公羊傳》其言來朝其子何?內辭也,與其子俱來朝也。 《穀梁傳》:婦人既嫁不踰竟,踰竟非正也。諸侯相見曰 朝伯姬,為志乎朝其子也。伯姬為志乎朝其子,則是 杞伯失夫之道矣。諸侯相見曰朝,以待人父之道待 人之子,非正也。故曰「杞伯姬來朝其子,參譏也。」

大全范氏曰:「譏伯姬。杞伯、魯侯也。」薛氏曰:「無父歸寧,猶曰不可,況非禮之朝乎?」張氏曰:「朝者,人君相見于宗廟朝廷之上,父在而使其子行之,又使婦人參之,皆失正也。」臨川吳氏曰:「曹伯有疾,遣其世子射姑代父朝魯,《春秋》譏之。杞惠公疑亦有疾,伯姬以其子為魯之甥,故挾之至魯,就令攝父行朝禮。是年杞惠公卒,成公嗣位」,蓋伯姬預欲托其子于魯也。「杞伯失君道,失夫道,失父道,伯姬失妻道,失母道」,其子失子道,而魯僖受其朝,皆非禮也。

《禘用致夫人》

《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禘于太廟,用致夫人。」

《左傳》:「秋,禘而致哀姜焉,非禮也。凡夫人不薨于寢,不 殯于廟,不赴于同,不祔于姑,則弗致也。」

《公羊傳》「用者何?用者不宜用也。致者何?致者不宜致 也。禘用致夫人?非禮也。夫人何以不稱姜氏?貶。曷為 貶?譏以妾為妻也。」其言「以妾為妻奈何?蓋脅于齊媵, 女之先至者也。」

《穀梁傳》:「用者,不宜用者也。致者,不宜致者也。言夫人 必以其氏姓,言夫人而不以氏姓,非夫人也。立妾之 辭也,非正也。夫人之我,可以不夫人之乎?夫人卒葬 之,我可以不卒葬之乎?一則以宗廟臨之而後貶焉, 一則以外之弗夫人而見正焉。」

《公與夫人會齊侯》

《春秋》:「僖公十有一年夏,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陽 穀。」

《胡傳》襄陵許翰曰:「先乎陽穀之會為大雨雪,後乎陽 穀之會為大雩。僖公賢君,不能禮佐齊桓,儆其怠忽, 而更與之俱肆于寵樂,是以見戒于天如此。以公夫 人陽穀之會觀之,齊桓伯業怠矣,故楚人伐黃不能 救。凡此類屬詞比事,直書于策而義自見者也。」

大全杜氏曰:「婦人送逆不出門,見兄弟不踰閾。與公俱會齊侯,非禮。」薛氏曰:「夫人,齊侯之女也,歸寧可也;為會而從夫于外,非歸寧之禮也。」高氏曰:「公之娶、夫人之歸,皆不書者,合禮故也。此會于陽穀,則非禮矣。公稔聞桓、莊之失而不改其轍,齊侯親見兩國之事,亦循其跡;以兩君相會,而使婦人廁于其閒,何以示侍衛」僕從之臣乎?家氏曰:「桓公之始伯,憤齊女之無度,以哀姜為首戮,諸夏肅然,知中國所以異于夷狄,實在于是。齊襄、衛宣汙染之習為之一掃,庶乎古方伯之遺烈矣。及其暮年,志得而驕,乃復與聲姜為陽穀與卞之會,伯業其衰矣乎!」汪氏曰:「書『及』以會,所以別男女也。桓公如齊,稱公與姜氏,此稱『及』」,則僖公猶能防制云耳。《魯頌》稱聲姜為「令妻」,則聲姜必無文姜之行矣。

《季姬歸鄫子》

《春秋》:僖公十有四年「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于防,使 鄫子來朝。」十有五年「秋九月,季姬歸于鄫。」

《左傳》:「鄫季姬來,寧公怒,止之,以鄫子之不朝也。夏,遇 于防,而使來朝。」

《公羊傳》:「鄫子曷為使乎季姬來朝?內辭也。」「非使來朝, 使來請己也。」

《穀梁傳》:「遇者,同謀也。來朝者,來請己也。朝不言使,言 使非正也,以病鄫子也。」

《胡傳》:「《春秋》內女適人者,明有所從,則繫諸國,若杞伯 姬是也。其未適人者,欲有所別,則書其字,若子叔姬 是也。季姬書字而未繫諸國,其女而非婦亦明矣。及 者,內為志,內女而外與諸侯遇,譏魯也。朝不言使,言 使非正。鄫子國君而季姬使之朝,病鄫也。魯秉《周禮》, 男女之際,豈其若是之甚乎?蓋魯公鍾愛其女,使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