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6 (1700-1725).djv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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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不讓子糾,太史公序小白次子糾,皆以子糾為兄,小白為弟,且謂皆僖公子。韓宣子亦謂齊桓衛姬之子,有寵于僖。而程子謂「襄公子」 ,似據《左傳》公子小白、公子糾蒙襄公立而言。今考小白與糾,其為僖公或襄公之子,則不可考。然以《經》考之,忽繫鄭而突不繫鄭,羈繫曹而赤不繫曹,則嫡庶之辨也。《捷菑》不繫邾,而書「弗克納」 ,則長幼之辨也。今小白繫齊,則鄭忽、曹羈之例也。糾不稱子而稱納,則捷、菑之例也。是則小白當立而糾不當立明矣。以《經》別《傳》之真偽,則《公》《穀》、杜氏不可信也。況夫子盛稱管仲之功而不責其忘君事讎,別其長幼是非,豈不灼然可見哉!魯莊忘讎而納其公子,奉少奪長,興師以助不正,卒至於敗;書「公」 「伐」 ,書「納」 ,而罪惡著矣。張氏曰:「糾者,齊桓之兄弟也。以其不當爭而爭立則為罪;以其骨肉之至親則不可殺。為齊桓者當列其罪以告魯人,且明示親親之義而全其生,則恩義兩得矣。夫殺兄弟當自君,而稱齊人者,廢立之際,殺生予奪,寄於當國大臣之手,毫釐之差,霄壤之謬。今」 齊大夫始以糾為先君之子,而盟欲立之,始謀不審,已為罪矣。及桓公得國,又不體其君天倫之恩,從議親之辟,以赦其罪,而必殺之,廢興生死,輕率甚矣,故加子於糾,又書「齊人」 、書「取」 、書「殺」 ,以責其舉國君臣忘親失義之罪也。蓋天倫之重,苟未至如管叔之得罪宗廟先君與天下之民,則必當以親親而全其生。此聖人以至公之心示後世,異於私天下為己有,欲絕亂本禍根,而推刃於先君之遺體者矣。汪氏曰:「王者之道,自脩身正家以及於為國,桓公殺子糾,晉文殺懷公以取國。夫子糾、懷公,論長幼之序,雖不當立,而桓、文之殺亦非也。以是得國而霸諸侯,其本固已不正矣。此仲尼之門五」 尺童子,所以羞稱五霸也。殺懷公之事不見於經,非削之也,舊史不存耳。廬陵李氏曰:「子糾書法與子般、子野同,故《公》《穀》皆以為貴而當立。殊不知前不書子,責子糾以天倫之義;此復書子,責桓公以天倫之恩也。」

《公子牙卒》

《春秋》莊公三十有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 《左傳》:初,公築臺臨黨氏,見孟任,從之閟,而以夫人言 許之,割臂盟公,生子般焉。雩講于梁氏,女,公子觀之, 圉人犖自牆外與之戲,子般怒,使鞭之。公曰:「不如殺 之,是不可鞭。犖有力焉,能投蓋于稷門。」公疾,問後于 叔牙,對曰:「慶父材。」問于季友,對曰:「臣以死奉般。」公曰: 「『鄉者』。牙曰:『慶父材成季,使以君命,命僖叔,待于鍼巫 氏。使鍼季酖之,曰:『飲此,則有後于魯國。不然,死且無 後』』。」飲之,歸,及逵泉而卒。立叔孫氏。

《公羊傳》何以不稱弟?殺也。殺則曷為不言刺為季子 諱殺也。曷為為季子諱殺?季子之遏惡也,不以為國 獄,緣季子之心而為之諱。季子之遏惡奈何?莊公病 將死,以病召季子,季子至而授之以國政,曰:「寡人即 不起此病,吾將焉致乎魯國?」季子曰:「般也存,君何憂 焉?」公曰:「庸得若是乎?」牙謂我曰:「魯一生一及,君已知 之矣,慶父也存。」季子曰:「夫何敢?是將為亂乎?夫何敢!」 俄而牙弒,械成季子,和藥而飲之,曰:「公子從吾言而 飲此,則必可以無為天下戮笑,必有後乎?魯國不從 吾言而不飲此,則必為天下戮笑,必無後乎?」魯國于 是從其言而飲之,飲之無累氏,至乎《王堤》而死。公子 牙今將爾辭,曷為與親弒者同?君親「無將,將而誅焉, 然則善之與?」曰:然。殺世子母弟,直稱君者,甚之也。季 子殺母兄,何善爾?誅不得辟兄,君臣之義也。然則曷 為不直誅而酖之行誅乎?兄隱而逃之,使託若以疾 死然,親親之道也。

《胡傳》:「牙有今將之心,而季子殺之。」其不言刺者,《公羊》 以為善之誅不避兄,君臣之義也。若以疾死,親親之 道也。陸淳曰:「季子恩義俱立,變而得中,夫子書其自 卒,以示無譏也。」得之矣。

大全石氏曰:「兄弟之親,君臣之義,皆不可廢也。一之於愛,則義有所不立;一之於義,則愛有所不行。於此之際,非聖賢不能處也。武王終管、蔡,導武庚以叛。周公顧兄弟之愛,則國必敗,君必危。周公不以天下徇一人之私,不以私愛廢君臣之義,仗大義而誅之,後世不以為不仁。叔牙欲立慶父,季友顧兄弟之愛,則慶父」必立,魯國必亂。季子不以私恩害天下之公,不以一人易一國之利。奮大公而酖之,後世必有以察之。周公誅管、蔡則暴其罪,季友酖叔牙則微其跡。二叔之罪已彰,僖叔之罪尚隱,而不可知也,故以「自卒」為文也。

《衛元咺奔晉》

《春秋》僖公二十有八年夏六月,衛元咺出奔晉。 《左傳》或訴元咺於衛侯曰:「立叔武矣。」其子角從公,公 使殺之。咺不廢命,奉夷叔以入守。六月,晉人復衛侯。 甯武子與衛人盟于宛濮,曰:「天禍衛國,君臣不協,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