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04 (1700-1725).djv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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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羊酒、彩幣旌之。陞副使。乞歸,不許。又三年,再移疾, 得旨,令有司視其疾愈,奏請召用。嘉靖初,即家拜湖 廣副使,尋進貴州按察使,堅臥不起。家居三十年,謝 去。造請清嚴絕俗。獨處一小樓,率旬餘始下樓,一謁 「文莊公」而已。性隆孝友,自浙得請,歸侍其父几杖,依 依若孺子。隻字片紙必珍藏,微言細行,札記靡遺。母 淑人所製布履,既貴,尤笥存之。臨終命納諸棺以殉。

鹽使部藝文一

《上文侍中論榷鹽書》
宋·蘇軾

「留守、侍中。執事當今天下,勳德俱高,為主上所倚信, 望實兼隆,為士民所責望,受恩三世,宜與社稷同憂, 皆無如明公者。今雖在外,事有關於安危,而非職之 所憂者,猶當盡力爭之,而況其事關本職而憂及生 民者乎?」竊意明公必已言之,而人不知,若猶未也,則 願效其愚。頃者三司使章惇建言,乞榷河北、京東鹽, 朝廷遣使按視,召周革入覲,已有成議矣。惇之言曰: 「河北與陝西皆為邊防,而河北獨不榷鹽,此祖宗一 時之誤恩也。」軾以為陝西之鹽,與京東、河北不同,解 池廣袤不過數十里,既不可捐以予民,而官亦易以 籠取。青鹽至自鹵中,有可禁止之道,然猶法存而實 不行,城門之外公食青鹽,今東北循海皆鹽也,其欲 籠而取之,正與淮南、兩浙無異。軾在餘杭時,見兩浙 之民以犯鹽得罪者,一歲至萬七千人,而莫能止。姦 民以兵仗護送,吏士不敢近者,常以數百人為輩,特 不為他盜,故上下通知而不以聞耳。東北之人,悍於 淮、浙遠甚,平居椎剽之姦常甲於他路,一旦榷鹽,則 其禍未易以一二數也。由此觀之,祖宗以來,獨不榷 河北鹽者,正事之適宜耳,何名為誤哉?且榷鹽雖有 故事,然要以為非王政也。陝西、淮、浙既未能罷,又欲 使京東、河北隨之,此猶患風痺。人曰:吾左臂既病矣, 右臂何為獨完?則以酒色伐之,可乎?今議者曰:「吾之 法與淮、浙不同,淮、浙之民所以不免於私鹽,而竈戶 所以」不免於私賣者,以官之買價賤而賣價貴耳。今 吾賤買而賤賣,借如每斤官以三錢得之,則以四錢 出之。鹽商私買於竈戶,利其賤耳,賤不能減三錢,竈 戶均為得三錢也。寧以予官乎?將以予私商而犯法 乎?此必不犯之道也。此無異於兒童之見東海皆鹽 也。苟民力之所及,未有捨而不煎,煎而不「賣者也。而 近歲官錢常若窘迫,遇其急時,百用橫生,以有限之 錢,買無窮之鹽,竈戶有朝夕薪米之憂,而官錢在期 月之後,則其利必歸於私販無疑也。食之於鹽,非若 饑之於五穀也。五穀之乏,至於節口并日,而況鹽乎?」 故私販法重而官鹽貴,則民之貧而懦者或不食鹽。 往在浙中,見山谷之人有「數月食無鹽者。今將榷之, 東北之俗,必不如往日之嗜鹹也,而望官課之不虧, 疏矣。且淮、浙官鹽,本輕而利重,雖有積滯,官未病也。 今以三錢為本,一錢為利,自祿吏購賞、修築、廒庾之 外,所獲無幾矣,一有積滯不行,官之所喪,可勝計哉! 失民而得財,明者不為,況民財兩失者乎!且禍莫大 於作始,作俑之漸,至於用人。今兩路未有鹽禁也,故 變之難,遣使會議,經年而未果。自古作事欲速,而不 取眾議,未有如今日者也」,然猶遲久如此,以明作始 之難也。今既以榷之矣,則他日國用不足,添價貴賣, 有司以為熟事,行半紙文書而決矣。且明公能必其 不添乎?非獨明公不能也。今之執政,能自必乎?「苟不 可必,則兩路之禍,自今日始。」夫東北之蠶,衣被天下, 蠶不可無鹽,而議者輕欲奪之,是病天下也。明公可 不深哀而速救之歟?或者以為朝廷既有成議矣,雖 爭之,必不從,竊以為不然。乃者手實造簿,方赫然行 法之際,軾嘗論其不可以告。今太原韓公,公時在政 府,莫之行也,而手實卒罷,民賴「以少安。凡今執政所 欲必行者,青苗、助役、市易、保甲而已,其他猶可以庶 幾萬一。或者又以為明公將老矣,若猶有所爭,則其 請老也難。此又軾之所不識也。使明公之言幸而聽, 屈己少留,以全兩路之民,何所不可?不幸而不聽,是 議不中意,其於退也尤易矣。願少留意。軾一郡守也, 猶以為職之所」當憂,而冒聞於左右,明公其得巳乎。

《封還解鹽專置使狀》
范祖禹

準中書省錄黃尚書省到白劄子,「勘會陝西制置解 鹽司元專設官總領,後來方令轉運使一員兼管,是 致職務不專,有害抄法。」契勘茶事司、河北糴便司已 罷轉運司兼領,七月八日,得畫三省同奉聖旨,依舊 差官專充制置解鹽使,更不令轉運使副兼領者。右 臣伏見仁宗慶曆中,以范宗傑為制置解鹽使,行禁 推法,公私大受其弊。於是范祥請變鹽法。至八年,乃 以祥為陝西提點刑獄兼制置解鹽事,盡革宗傑之 弊,課入亦增。祥初建議,當時論者爭以為非,而韓琦、 包拯等皆以祥法為便,請久任祥以專其事。乃擢祥 為陝西轉運使。及李三代祥,官課遂損。嘉祐中,張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