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04 (1700-1725).djvu/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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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所謂淑人君子者歟。是人非獨不易得,且不易識也。後世而有斯人,安知其不以罷軟不勝任目之哉!《老子》曰:「其政悶悶,其民醇醇。」 又曰:「治國如烹小鮮,擾之則亂。」 章帝蓋有見於此矣。

順帝時,左雄上疏曰:「寧民之道必在用賢,用賢之道 必存考黜,吏數變則下不安業,久於其事則民服教 化,臣愚所謂守相長吏有顯效者可就增秩勿移徙, 非父母喪不得去官,吏職滿歲乃得辟舉。」

王安石曰:「在位者數徙則不得久於其官,故上不能狃習而知其事,下不肯服馴而安其教,賢者則其功不可以及其成,不肖者則其罪不可以至於著。若夫迎新將故之勞、緣絕簿書之弊,固其害之小者,不足悉數也。設官固皆當久於其任,而至於所部者遠、所任者重,則尤宜久於其官而後可以責其有為。」

臣按:九載黜陟之典始於唐虞,後世任人惟西漢為最久,黃霸在潁川至於八年,然未有一定之制,惟我聖祖稽古定制,始復有虞之典,內外官三年一考、六年再考,中有平常不稱職者皆許其復任以冀其後效,至於九年通考,然後課其三考之功過,以相乘除,因以黜陟焉。其於外官也,中有善政著聞而為吏民「所告保者,及部使者以聞,即行旌異之典。其秩滿者,則又增秩加官,仍其舊任。」 是以官安其職,民安其生,仕者無奔走道路之勞,居者無送舊迎新之費,百年以來,率循是道。近自選法淹滯以來,乃行一切苟且之政,數有變更,甚非祖宗立法任人之初意。況繼任之人,與所退者無大相遠乎?

北齊制郡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有上中下之差,自 上上郡至下下郡,凡九等,而縣之制亦如之。

隋如北齊之制。楊尚希上表曰:「今或地無百里而數 縣並置;或戶不滿千而二郡分領,僚眾費多,租調歲 減。宜存要去閑,併小為大,則國家不虧粟帛,選舉易 得賢良矣。」隋主從之。

唐制,近畿之州為四輔,其餘為六雄、十望、十緊及上 中下之差。縣有赤縣、畿縣、望縣、緊縣、上縣、中縣、下縣, 七等之差。

宋朝「應天下諸縣,除赤縣、畿縣外,四千戶為望縣,三 千戶以上為緊縣,二千戶以上為上縣,千戶以上為 中縣,不滿千戶為中下,五百戶以下為下。」

臣按:北齊制郡為九等,唐、宋制縣為七等,定其等差,所以別疆域之廣狹、人民之多寡、均科差之輕重也。因其所轄之廣狹、所統之眾寡、所蒞之繁簡,量其所容、度其所有而計其所出,如是則無偏重之弊、不均之患,是亦人君平治天下之大端也。我朝得國之初,郡縣多循勝國之舊,名稱間有不同,疆域則初不異也。方是時,干戈甫定,流徙未復,人民無定數。今則承平日久,版籍既定,生齒日繁,然而郡縣猶因其舊,大小懸絕,多寡絕倫。固有一府統數十州縣者,其最小者乃至僅有二三縣焉;固有一縣隸七八百里者,其最小者乃至不滿一里焉。設官雖有全減之殊,品級則無大小之異。仰惟祖宗官制一定,「固不敢輕有改革。若夫斟酌唐、宋之制,以定府縣之等,似若可行。臣愚請分府為上中下三等,州縣之等亦如之。上縣以編民百里為率,中縣五十里以上,下縣四十里以下。其縣之過百里者,或陞以為州,或析一以為二縣。縣之人民少者,割附近里分益之。州之人民少者,或降而為縣,或益之以近民,而府亦然。如此則官吏之所蒞者有繁簡,以此次其殿最;土地之所出者有厚薄,以此科其財賦;人民之所聚者有眾寡,以此定其徭役。將見疆域整齊,事力均壹,差賦公平,太平之基端在此矣。」 或謂「祖宗成憲,行之百年,一旦改革之,孰任其咎哉?」 曰:「浙之嘉興府止三縣,宣德間則析為七矣。景泰」 初元,浙寇作而分溫、處,閩寇作而分建、劍,廣寇作而分南海,與其析之於殘破之餘,孰若置之於全盛之日哉?矧今遠方縣道,有地方四五百里跨三四縣間者,人民去縣治既遠,往往負固,武斷推理,遇有勾攝公行旅拒官府,恐致生變,因循姑息,前日之閩浙,近日之荊襄,可鑒也已。

唐太宗曰:「為朕養民者,惟在都督刺史。朕嘗疏其名 於屏風,坐臥觀之,得其在官善惡之跡,皆注於名下, 以備黜陟。縣令尤為親民,不可不擇。」

元宗引見京畿縣令,戒以惠養黎民之意。又詔新除 縣令試《理人策》,惟韋濟詞理第一,擢為醴泉令;中有 不第者,吏部侍郎,坐左遷。

元宗又自選諸司長官有聲望者十一人為諸州刺 史,命宰相百官餞於洛濱,供張甚盛。自為詩,親書贈 之。

臣按:唐之賢君,太宗、元宗為盛,一代致治之盛,首稱貞觀、開元、夷考,其所以致此者,良由於留意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