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90 (1700-1725).djvu/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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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宣宗實錄》:「宣德十年二月,革上林苑監所轄冰鑑、 川衡、典察左右前後六署,惟存嘉蔬、蕃育、良牧、林衡 四署。」從行在戶部奏請也。

按《明會典》:「宣德十年,止存蕃育、嘉蔬、良牧、林衡四署。 餘皆革。」近年,仍設右監丞。

蕃育署 原管畜養戶二千三百五十七,分撥畜養 草場地一千五百二十頃三十四畝二分二釐。計畜 養鵝八千四百七十隻、雄四千二百一十七隻、雌四 千二百五十三隻;鴨二千六百二十四隻、雄八百八 十九隻、雌一千七百三十五隻;雞五千五百四十隻、 雄七百八十三隻、雌四千七百五十七隻。

光祿寺「每年取用孳生鵝一萬八千隻。鴨一千隻。雞 五千隻,長行線雞二千隻。雞蛋一十二萬個。」

太常寺、每年取進奉先等殿薦新鴈十二隻,雉十二 隻,嫩雞一十三隻,鴨蛋二百四十個,雞蛋二百六十 個。

本監每年進宮鵝黃五十隻,鴨黃七十五隻,雞黃五 十隻,大雌雞一十五隻,鵝蛋九百五十個,鴨蛋二萬 九千個。

又「內府供應庫鴨蛋三萬個」

嘉蔬署、 原管栽種戶九百,分撥栽種蔬菜等地一 百一十八頃九十九畝八分四釐八毫。後因修築本 署土城鵝房,占地二十二頃七十畝。今見存地九十 六頃二十九畝八分四釐八毫。每年進宮菜一十三 萬七千五百八十三斤。又送光祿寺。青菜二十四萬 七千八百斤,芥子七石八斗。

凡日逐進用菜蔬果品。是年奏准、以荊府遺下空房 一所、東安門外、舊行用庫房一所頓放

良牧署 厚管牧養戶二千四百七十六分,撥牧養 牲口、草場等地二千三百九十九頃一十三畝六分 六釐

計牧養牛、羊、豬四千五百六十六隻,牛九百二十九 隻,牯牛九十七隻,㹀牛八百三十二隻,羊二千五百 六十九隻,綿羊二千三百九十六隻,公羊二百四十 八隻,母羊二千一百四十八隻,山羊一百七十三隻, 公羊一十六隻,母羊一百五十七隻,豬一千六十八 口,兒豬六十八口,母豬一千口。

光祿寺每年收用孳牲牛八百隻。羊五百隻。羊羔二 十隻。長行醃臘豬二千口。正旦冬至節肉豬一千口。 內府丁字庫、每年收羊毛二千二百四十六斤四兩。 太常寺每年收用時享太廟及奉先等殿薦新共活 兔八十一隻。其祭告等件、不時取用無定數

林衡署 原管栽種戶一千九百八十三分,撥栽種 果樹花木等地一百三十八頃一十五畝七分一釐, 遷民住基地一十頃九十五畝,自種地五十一頃四 十二畝。

英宗正統元年令兩縣附近果園聽屬本監

按《明會典》:「凡大興、宛平二縣附近果園,正統元年令 聽本監管屬,遠者并外府州縣,俱令有司自行管屬, 果品聽其自進。」

憲宗成化六年詔因水患虧損牲口悉免追賠

按《明會典》:成化六年詔:「蕃育等署,今年有因水患虧 損牲口,曾經具奏查勘明白者,悉免追賠。」

孝宗弘治五年奏准頓放菜蔬果品官房

按《明會典》:「凡日逐進用菜蔬果品。弘治五年又奏准、 以東安門外保大坊官房一所頓放。」

弘治十四年,踏勘「上林苑地畝。」

按《明會典》,凡原撥并續撥栽種蔬菜、果木、樹花、牧牲 草場衙門公廨及住基等地,弘治十四年踏勘過共 四千一百三十四頃八十五畝八分八毫;見在地三 千九百七十頃五十八畝八分三釐。會勘出侵占失 迷地一百六十四頃二十六畝九分七釐八毫四至 築立封堆一千六百七箇。

世宗嘉靖三年定蕃育署寄養鵝鴨罰例

按《明會典》:「凡蕃育署寄養鵝隻,嘉靖三年議准:各牲 戶不許通同寫字人役,私自發賣,虛報日月,騙取食 料。該寺置立簿籍,以領鵝之日為始,每隻日給食料 六合,扣至一月為止。其鵝務足原定斤數,以備取用。 如過一月後,鵝瘦損不堪者,令其自備食料,再不支 給。失養損壞者,責其賠償。」

嘉靖八年、令以良牧署成熟田地錢糧、為光祿寺供 應

按《明會典》八年議准,除不起科草場并不堪者,共不 納錢糧田地五百五十七頃九畝四分三釐一毫七 絲,見在成熟田地一千八百四十二頃四畝二分二 釐八毫六絲。每年徵收子粒銀四千四百六十五兩 七錢二分六釐八毫五絲八忽,解送戶部、轉送光祿 寺,買辦豬羊牛隻供應。

嘉靖二十六年題定「上林苑海子內監口糧。」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題准:上林苑監海子供役淨身 男子一千五百九十六名,每名於京倉月支米三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