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5 (1700-1725).djvu/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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覽批紅,不許報房抄發,洩漏機密,一概私揭,不許擅 行抄傳,違者治罪。」

《上傳》、章奏冗長、不便省覽。以後各衙門條陳章疏、務 要簡明其字不出一千如詞意未盡、不妨再本具奏。 著通政司申飭

上傳內閣:本內「凡天地、祖宗、《列后》字樣,皆要出格,朕 不敢與並列。卿等傳示各衙門,欽奉遵行。」

皇清

《大清會典》:通政使司

正官

滿漢通政使各一員

滿、漢左右通政四員,內滿左通政一員,漢左通政一員,漢右通政二員。

滿、漢左右參議六員。內滿左參議二員。漢左右參議各二員。

首領官

滿、漢經歷各一員。初稱「司務」 ,後改為「經歷。」 屬官:

滿知事二員。內滿文一員,滿漢文一員。漢軍知事一員

滿筆帖式八員。內滿文四員,滿、漢文四員。漢軍筆帖式二員。

通政使司,正三品衙門。設滿、漢通政使各一員,滿、漢左右通政四員,滿、漢左右參議六員,滿、漢經歷各一員,滿洲、漢軍知事各一員,滿筆帖式八員,漢軍筆帖式二員,職專收受四方章奏、臣民密封建言、陳情伸訴等事。

世祖章皇帝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凡章奏,順治二年定:在外督、撫、鎮、按臣到

任,奏報及《賀捷本章》,俱准封進謝恩,概免司道等官一切事情悉聽撫按代題。總兵官除事關軍機及兵馬錢糧外,其餘俱歸督撫,違者執法參駁。又令在外督撫鎮按等官,一應漢字本章及在京各衙門,除題本外,一切奏本,不分公私,俱赴通政司投進,違式者一體參駁。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題准,題本、奏本,各有格式令禮。」

部查照原式,通行頒發。每幅六行,一行二十格,抬頭二字,平行十八字。出格抬頭加一字。頭行書。衙門官銜。違錯者,照例察參。

凡民本通狀。順治八年題准、民本應審理者、將本人付兵馬司羈管、候

旨應行督撫按者、交與刑部、差人解送。又題准、凡民

本有奇謀異計,及所告貪酷官吏,干己受害,曾經陳告督撫按不得

上達者、訊明方准封進。如未向地方官陳告、或已告

尚未審結者、俱駁赴本管官陳訴結案。其借端計騙官吏、挾詐恃刁者、照例參送法司治罪。凡密封順治八年題准:督撫鎮按衙門密封投司者、止具正本其副本概行停止。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凡月奏。順治九年題准、每日接到通狀、有

應送者、即明立前件、用印、連人狀送各該衙門審理。每月將姓名註語、備造清冊、具疏奏

聞,發該科察催,承行衙門回銷。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題准:遇大計年,各省布、按都司」

「運司及府州縣等官、俱具本造冊、投送通政司。」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題定賫送密封本章,原有「程」

限。違限者,查日期多寡、參送法司分別治罪。又題准、凡咨送督撫審理《民本通狀》不論地方遠近、年終未結、俱俟奏銷查參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題准凡民本通狀,須將某年

「月日,經某衙門覆告,如何結斷,是何批語,詳明敘述。」 若詐稱覆告,不詳載緣由者,不准封進。凡官員被革被降者,必先由該管衙門陳訴。凡告職官者,在外先由各該撫按衙門,在京先由各該衙門具告。凡在京人民互相訐告,及旗民互相訐告者,先由五城。若事關重大,許五城具題,下部審問。以上各項,若果有冤「抑而各該衙門不為伸理者,方許詳開緣由,赴通政司控陳越訴者不准入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