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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九卷目錄

 戶部部彙考三

  金總一則

  元總一則 世祖至元八則 成宗元貞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一則

官常典第三百九卷

戶部部彙考三

金設戶部尚書侍郎,統郎中、員外之屬,掌戶籍賦稅 之政。

按《金史百官志》六部,「國初與左右司通署。天眷三年, 始分治戶部。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一員,正四品。」

泰和八年減一員,承安二年復增。

郎中二員,從五品。

天德二年置五員,泰和省作二員,又作四員。貞祐四年置八員,五年作六員。

員外郎三員,從六品。「郎中而下皆以一員,掌戶籍、物 力、婚姻、繼嗣、田宅、財業、鹽鐵、酒麯、香、茶、礬、錫、丹粉、坑 冶、榷場、市易等事。一員掌度支、國用、俸祿、恩賜、錢帛、 寶貨、貢賦、稅租、府庫、倉廩、積貯、權衡、度量、法式、給授 職田、拘收官物、并照磨計帳等事。」

「泰和令」,作二員,後增一員。貞祐四年作六員,又作八員,五年作四員。

主事五員,從七品。女直司二員,通掌「戶、度、金、倉等事。」 漢人司三員,同員外郎分掌曹事。

泰和八年減一員,貞祐四年作八員。五年,六員

兼提控《編附條格》、管勾架閣等事。

令史七十二人。內女直十七人。譯史五人。通事二人。泰和八年增八人。

架閣庫管勾一員,正八品。掌戶、禮兩部架閣。

大安三年,以主事各兼之。

同管勾,從八品。檢法,從八品。勾當官五員,各八品。貞 元二年,設幹辦官十員,從七品。三年,置四員,尋罷之。 四「年,更設為勾當官,專提控支納、管勾勘覆、經歷交 鈔,及香茶鹽引、照磨文帳等事。」

《承安》二年作四員,貞祐四年作十五員,五年作十員,「興定元年五員」,二年復作十員。

三司,泰和八年,省戶部官員,置三司,謂兼勸農、鹽鐵、 度支、「戶部三科」也,貞祐罷之。使一員,從二品。副使一 員,正三品。簽三司事一員,正四品。同簽三司事一員, 正五品。掌勸農、鹽、鐵、度支。判官三員,從六品。本參幹 官,大安元年更參議規措、審計官三員,正七品。掌同 參幹官。知事二員,從七品。

以識「女直」漢字人充。

勾當官二員,正八品。

《大安》元年,置三員照磨,吏員七人。

「管勾架閣庫」一員。正八品。

三司。令史五十人,內女直十人,漢人四十人,《大安》元年增八人。譯史二人,《大定元年》增一人。通事二人。

知法三員。從八品。

女直,知法一員。大安元年增二員。

榷貨務。使,從六品。副使,從七品。掌發賣給隨路香茶 鹽鈔引。

在京諸稅,係中運司見錢,皆權於本務收

交鈔庫使。

舊正八品,後陞從七品。《貞祐》復。

「掌諸路交鈔及檢勘錢鈔、換易收支之事。」副使,從八 品。「掌書押印合同。」判官,正九品。

貞祐二年,作從九品。

都監二員。

見《泰和令》。

印造鈔引庫:

大安二年,兼「抄紙坊。」

使,從八品。副,正九品。判,正九品。掌「監視印造,勘覆諸 路交鈔鹽引,兼提控抄造鈔引紙。」

承安四年,罷「四小庫」,併罷庫判四員。至寧元年,設二員。貞祐二年,作從九品。

抄紙坊。

大安二年,以印造鈔引庫兼。貞祐二年復置,仍設小都監二員。

使,從八品。

貞祐二年,同隨朝。

副使,正九品。判,從九品。

交鈔庫物料場:

至寧元年置。

場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