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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78 (1700-1725).djvu/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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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六千五百七十二,婦四千二百二十。康熙二十五年,知縣劉文樞編審實丁共七百八十九丁。內:

上丁一百五十四丁,每丁編銀三錢九分,該銀六十兩六分。

中丁二百八丁,每丁編銀二錢九分,該銀六十兩三錢二分。

下丁四百二十七丁,每丁編銀二錢,該銀八十五兩四錢。

以上實徵丁銀二百五兩七錢八分。康熙七年圈撥免徵,二十一年復徵。

康熙五十年,知縣李丕垣編審清出,共民丁七百九十八丁。內:

上丁一百五十四丁,每丁編銀三錢九分,該銀六十兩六分。

中丁二百八丁,每丁編銀二錢九分,該銀六十兩三錢二分。

下丁四百三十六丁,每丁編銀二錢,該銀八十七兩二錢。

以上人丁,各編不等,共實徵「民丁」 銀二百七兩五錢八分。五十年分,奉文免徵。

編審清出共軍丁二百二十二丁,內:

上丁十五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該銀九兩三錢。

中丁五十五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銀二十六兩四錢。

下丁一百二十三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該銀三十四兩四錢四分。

土軍丁二十九丁,每丁編銀五錢,該銀十四兩五錢。

以上實徵丁銀八十四兩六錢四分。五十年分,奉文免徵。

新興州

《民戶》一千一百二十、民丁一千六百七十三,徵銀四百九十二兩九錢五分。

上丁一千四十六丁,每丁編銀三錢五分。中丁三百二十八丁,每丁編銀二錢五分。下丁二百九十九丁,每丁編銀一錢五分。康熙三十五年,詳明按民賦正稅糧均攤,每石科銀三錢三釐五毫二絲三忽。

五衛軍舍、土軍人丁一千八百八十七,徵銀六百七十四兩七錢二分。康熙三十五年,詳明按五衛稅糧均攤,每石科銀一錢五分六釐八毫六絲三忽。康熙五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恩詔》內一款:「海宇承平已久。戶口日繁。宜施寬大之」

恩,共享恬熙之樂。此後各省遇編審之期,俱據康熙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續生人丁永不加賦

《左衛軍丁》一百六十九,徵銀六十九兩七錢八分。

上丁二十九丁,每丁編銀六錢二分。

中丁六十三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

下丁七十七丁每丁編銀二錢八分;舍丁同。廢弁、舍丁二十一,徵銀六兩四錢八分。中丁三、下丁十八。

《中衛軍丁》七百九十六,徵銀二百三十七兩八分。

上丁十、中丁五十四、下丁七百三十二。

廢弁舍丁七十一,徵銀二十兩四錢八分;中丁三、下丁六十八。

前衛軍丁六十二,徵銀二十兩五錢八分;上丁三,中丁十一、下丁四十八。

廢弁舍丁二丁,徵銀五錢六分。係下丁。

後衛軍丁一百一十四,徵銀三十五兩一錢四分;上丁三,中丁十一,下丁一百

廢弁舍丁十三,徵銀四兩七錢八分;上丁一,中丁四,下丁八。

廣南衛:軍丁六百,徵銀二百四十二兩三錢四分;上丁九十一,中丁二百一十七、下丁二百九十二。

廢弁舍丁三十九,徵銀一十六兩五錢;上丁七,中丁十六、下丁十六。

土軍四十二丁,徵銀二十一兩。

路南州

原額《人丁》一千九百八十八丁。

新歸前衛原額軍餘、舍丁、七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