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70 (1700-1725).djvu/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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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裙至頂,以身穿入水浴已,則裙復自頂而下,身亦出水。繡面乃其吉禮。女年將及笄,置酒會親屬女伴,自施針筆,涅為極細蟲蛾花卉,而以淡粟紋遍其餘地,謂之「繡面。」 女婢獲則否。女工紡織得中國綵帛,拆取色絲和吉貝綿花,所謂「黎錦」 、黎單及鞍搭之類,精粗有差。

居處,架木兩重,上以自居,下以蓄牧,婚姻折箭為定。聚會亦撾鼓歌舞。親死不哭不粥食,惟食生牛肉,以為哀痛之至。葬則舁櫬而行,令一人前行,以雞子擲地,雞子不破處,即為吉穴。客來未相識,主人先於隙間窺之。客儼然矜莊,始遣奴佈席於地,客即坐,又移時,主人乃出,對坐不交一談。少焉置酒,先以惡臭穢味嘗客,客食不疑,則喜,繼設酒中,遂相親,否則遣客不復與交。會飲未嘗捨刃,三杯後,各請弛備,雖解器械,猶置身傍也。一語不相能,則起而相戕。性喜讎殺,謂之「捉拗。」 所親為人所殺,後見仇家人及其洞中種類,皆擒取,以荔枝木械之,要牛酒銀瓶乃釋,謂之「贖命。」

土產沉水諸香,漫山悉檳榔、椰子,木亦產小馬、翠羽、黃蠟之屬。與省地諸商人博易,甚有信而不受欺紿。商人有信,則相與如至親,借貸有所不吝。歲望其一來,而不來,則數數念之。或負約不至,自一錢以上,雖數十年後,或擒其同郡人以為質,枷其項,關以橫木,俟前負者來償,乃釋。負者或遠或死,無辜被繫累歲月至死乃已。復伺其同郡人來,亦枷繫之。被繫家人,往負債之家,痛詬責償,或鄉黨率斂為償,始解。凡負錢一緡,次年倍償,兩緡倍至十年乃止。本負一緡,十年為千緡,以故人不敢負其一錢。客或誤殺其一雞,則鳴鼓告眾責償曰:「某客殺我一雞,當償我一鬥。」 一鬥雌雄各一也。一雄為錢三十,一雌五十一鬥。每生十子,五為雄,五為雌。一歲四產十雞,併種當為六鬥,六鬥當生六十雞。以此倍計,展轉十年乃已。誤殺其一雞,雖富商亦償不足,客其家,無敢損動其一毫。閩商值風水蕩去其貲,多入黎地,耕種不歸,官吏及省民經由村峒,必舍其家,恃以安。

海槎餘錄

黎人考

黎俗,男女周歲即文其身,自云不然,則上世祖宗不認其為子孫也。身穿花厚布衣,露腿赤足,頭戴漆帽,傍贅尺許雉毛二莖,披肩頷間,可恥也。男子家富者,兩耳復贅盞口大銀圈十數,為富侈,此所以為雕題離耳之國也。《寰宇記》有嚴皮榴花酒。

凡深村黎男婦眾多,必伐長木,兩頭撘屋各數間,上覆以草,中剖竹,下橫上直,平鋪為樓板,其下則虛焉。登涉必用梯,其俗呼曰「闌房。」 遇晚,村中幼男女盡驅而上,聽其自相諧偶。若婚姻仍用講求,不以此也。自婺嶺以北,有一種遐黎,習俗又與黎大異。居常以椰瓢蔽體,更闌習弓矢交易,誤過其地,則烹食之,尤人不忍聞者。若尋常黎俗,藏置酒米、乾肉、衣布之屬,不于其家,必擇一高坡之地,離家百步內外以章樹略加繚繞迴護,輦置其中,名曰「殷。」 雖村家叢雜,亦不相混。間有盜之者,每犯輒獲法,曰「逐跙痕」 ,即足跡也。余初不信,因彼自服而後然之。

黎人,善射好鬥,積世之讎必報。每會親朋,各席地而坐,飲酣,顧梁上弓矢,遂奮報仇之志,而眾論稱焉。其弓矢,蓋其祖先有幾次鬥敗之恥,則刻箭幾次射於梁上以記之,故云「飲醉」 鼓眾復飲,相與叫號,作狗吠之聲,輒二三夜,自云本係狗種,欲使祖先知而庇之也。以次則宰羊臠肉,俵散就近村落,無不踴躍接受,剋日起兵。仇家鬥之,亦如此法。募兵應敵,臨陣遇有州縣公差人役,樂請觀戰。兩家婦女亦各集本營。當退食之際,婦女爭出營認箭,兩不拘忌。其俗云:「男子仇只結於男子面上。」 若及婦女,則其父母家更添仇怨矣。其勝敗追奔,亦各有程度,不少踰之數。中罹鋒鏑死者,密瘞之,父母妻子諱不悲泣,恐敵知其不武也。

黎村貿易處,近城則曰「市場」 ,在鄉曰「墟場」 ,又曰「集場。」 每三日早晚二次,會集物貨,四境婦女擔負接踵於路,男子則不出也。其地殷實之家,畜妾多至四五輩,每日與物本令出門貿易,俟回收息,或五分三分不等,獲利多者為「好妾」 ,異待之。此黎獠風俗之難變也。

《方輿志》

生黎

黎各有峒主,嚚頑無知,不識姓名,貝布為衣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