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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徵銀三千二百八十四兩三錢九分三釐二毫一絲四忽六微七纖六渺。
一、存留原額銀共五千一百三十八兩七錢八分三毫三絲。內除荒外,
實徵銀一千七百一十七兩六錢五分七釐七毫三絲七忽五微八纖一塵二渺。外遇閏加銀二百二十八兩一錢五分一釐九絲八忽。內除荒外,
實徵銀七十一兩九錢七分六釐三毫八忽。順治九年四月,會議裁銀二百三十七兩二錢;內除荒外,
實徵銀七十四兩八錢三分五毫。
遇閏又裁銀一十八兩一錢。內除荒外,
實徵銀五兩七錢一分一毫。
順治十二年為始,裁扣銀八兩;內除荒外,實徵銀二兩五錢二分三釐八毫。
順治十四年為始,裁扣銀二百五十兩九錢三分六釐四毫七絲。內除荒外,
實徵銀七十九兩一錢六分四釐六絲。
遇閏又裁,銀一十五兩九錢五分四釐八毫六絲六忽。內除荒外,
實徵:銀五兩三分三釐三毫二絲六忽。
一、《舊編》冗費裁剩并裁汰冗員解部一千八百七十四兩六錢七分五釐三毫六絲二忽七纖八塵。內除荒外。
實徵銀五百九十一兩四錢一分二釐五毫三絲五忽一微八纖六塵八渺。
續開墾并清丈出共地五頃二十三畝五分,該糧一十五石四斗五合。
該徵銀二十兩八分九釐三毫一絲。
均徭銀九兩四錢二分二釐二毫一絲九忽。招回并審出丁一十八丁,該銀三兩六錢。三項地丁均徭,共該銀三十三兩一錢一分一釐五毫二絲九忽。內:
起運兵餉,共該銀二十一兩一錢二分七釐一毫。
「存留站支」 等項,共該銀一十一兩九錢八分四釐四毫二絲九忽。
《額外課程》舊載共鈔一千五百五十六貫四百五十三文;每貫折銅錢二文,共錢三千一百一十三文;每錢七文折銀一分,共銀四兩四錢四分七釐一毫四絲。
今《全書》總數同,遇閏加銀三錢七分,應解充餉班匠舊載共銀一十八兩三分七釐五毫,盤纏銀一兩八錢三釐七毫五絲。
《地稅全書》載:銀一百五十二兩,應解餉。
《山陽縣志》闕
《山陽縣志》
闕
《商南縣志》闕
《商南縣志》
闕
《同州志》闕
《同州志》
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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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邑縣志》
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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