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三釐三毫三絲
《地稅》銀三百兩。遇閏加銀二十五兩
以上俱解充餉
《高陵縣志》缺
《鄠縣志》
原額共民丁三門九則不等,俱折下下人丁四萬四千六百三十七丁。每丁徵銀二分九釐六毫九絲九微二纖一塵三渺,共徵銀一千三百二十五兩三錢一分三釐六毫五絲四忽六微八纖一渺。內除:
優免丁四百八十三丁,該銀一十四兩三錢四分七釐一絲一忽三微五纖一渺。
行差丁四萬四千一百五十四丁,該銀一千三百一十九兩九錢七分二釐九毫四絲二忽七微一纖八塵。
原額均徭銀三千三十八兩六錢二釐九毫六絲六微一纖二塵。
停免銀一百五十五兩五錢九釐六毫七絲,軍籍丁糧銀九百四十七兩八分八釐一毫八絲五忽七微八纖三塵。
順治十四年清丈并首,共地三十五畝八分八釐六毫四絲,該糧一石七斗三升三合二勺,應徵折色銀二兩六錢一分五毫九絲。
《均徭》銀四錢二分三釐一毫八絲一忽。
招回溢額丁四百一十二丁,應徵銀一十二兩一錢八分八釐三毫八絲八忽七微。
康熙元年編審出溢額丁五百四丁,應徵銀一十四兩九錢六分六釐二毫六絲四忽。
陳調陽「自首旱地」 、自修稻地外,增糧六石六斗三升,應徵折色并均徭,共銀一十一兩四錢一分七釐三毫四絲九微七塵。
以上地丁并軍籍停免等項起存,共實徵銀二萬四千五百五十兩三錢七分七釐三絲五微五纖九塵二渺。
外遇閏加銀二百九十九兩七錢五釐二毫三絲一忽。
原額民地七等、共地二千四百五十六頃七十九畝六分九毫。每畝科糧不等
共額徵夏秋並太府遺留承舉僧人無儀等糧一萬二千八百四十九石四斗七合四勺五抄五撮八圭七粟。內除拋荒召佃減納糧一百三十四石三斗六升七勺八抄,止該
折正糧一萬二千七百一十五石四升六合六勺七抄五撮八圭七粟
每石徵銀一兩四錢九分八釐七毫四絲三忽九微七纖二塵七渺。
共徵:銀一萬九千五十六兩五錢九分九釐五毫六忽八絲三纖九塵二渺。
《藍田縣志》
實在人丁共七萬一千七百五十丁。
共徵:銀四千四百八十五兩八錢六分三釐五毫五絲。
原額均徭銀二千九百四十五兩六錢九分二釐八毫九絲一忽五微。
原額「天時地利、人和六等地」 ,共四千七百四十六頃五十畝,每畝起科不等。
共額徵夏秋糧一萬一千二百四十三石一斗五升七合六勺。每石折徵銀一兩三錢一分八釐三毫五絲八忽九微六纖二塵五渺。
以上通共額徵銀一萬四千八百二十二兩五錢一分六釐五毫八絲八忽二微四纖五塵二渺。
「天」 字號水地八十頃五十七畝七分,每畝科糧五升六合,共糧四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一合二勺,共銀五百九十四兩八錢八分四釐六毫九絲七忽九微。
《時》字號退灘水地一百五十九頃四十六畝五分,每畝科糧四升六合,共糧七百三十三石五斗三升九合,共銀九百六十七兩六分六釐七毫一絲五忽。
「地」 字號莊基地一千六頃七十七畝九分,每畝科糧四升五合,共糧四千五百三十石五斗五升五合五勺,共銀五千九百七十二兩八錢三分二釐五毫。
「利」 字號平地五百八十三頃一十六畝七分,每畝科糧三升六合,共糧二千九十九石四斗一合二勺,共銀二千七百六十七兩七錢六分四釐三毫九絲四忽六微二纖五塵二渺。
《人》字號半平地一千五百六十四頃六十七畝三分。每畝科糧一升五合,共糧二千三百四十七石九合五勺,共銀三千九十四兩二錢一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