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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88 (1700-1725).djv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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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兩五錢七分四釐零

《鹽丁》共九千九百七十四丁半,徵徭銀五千九百三十九兩三錢五分零。

商稅酒課匠價棗株課鈔銀共六千六十八兩五釐零。

額外加徵工費銀,共八百八兩七錢六分八釐零。

以上共徵折色銀一百三十萬五千六十七兩一錢三分七釐零,內除鹽院裁省經書廩費銀一百四十七兩一錢,實該銀一百三十萬四千九百二十兩三分七釐零;內扣除蒲縣、永和縣不敷裁扣銀一百八十七兩二錢,仍經費不敷存留銀六百八十九兩五錢四分四釐零。又徵本色糧三千九百一石四斗八升八合零。起解司道府銀共一百二十一萬三千九百五十一兩一錢二分零。

留支驛站官俸役食銀共九萬九百六十八兩九錢一分七釐零。

額外:本府東關稅課司每年應徵戶部商稅銀九百五十五兩一錢一分二釐,四季起解。所載人丁,係實在行差,丁數優免人丁在外,故與《戶口志》所載丁數不符。

臨汾縣

官民田八千四百九十七頃四十七畝三分七釐七毫七絲四忽,實徵夏秋糧五萬六千八百二石二斗六合。

本色一百二十六石一斗三升三合二勺,折色五萬六千六百七十六石七升三合五勺,坐價不等,并絲、絹、馬草共派銀五萬四千九百七十兩五錢三釐九毫。

夏稅折色麥八千三百五十二石二斗三升九合七勺,坐價不等並絲絹共派銀五千六百兩一錢四分三釐零。

秋糧四萬八千四百四十九石九斗六升七合,本色一百二十六石一斗三升三合二勺,折色四萬八千三百二十三石八斗三升三合八勺。坐價不等並馬草共派銀四萬九千三百七十兩三錢六分九釐八毫。

馬草九萬七千一百九十九束九分三釐四毫。每束徵銀八分。並加徵共派銀八千六百七十八兩八錢七分四釐零

屯糧七百二十八石二斗八升九合七勺一抄。每石徵銀八錢,共銀五百八十二兩六錢三分一釐。

站銀四千五百二十三兩九錢四分八釐七毫。課程銀二十六兩三錢七分九釐二毫。

班匠銀四百八十七兩五錢二分。

審定均徭銀一萬九千三百二十七兩三錢八釐四毫零。

《銀差》銀七千八百一兩九錢六分九釐零。力差銀八千二百六十三兩八錢七分二釐。綱銀二千六百七十八兩七錢五分一釐六毫。鹽鈔銀五百八十二兩七錢一分五釐七毫。

國初原額各色共地、八千四百九十七頃四十七

畝三分七釐零,共徵糧五萬六千八百二石二斗六合零。除蠲免荒地外,

實在民田上水、稻水、井平、坡灘七則,共地七千四百八頃九十四畝四分五釐零。額徵折色共銀五萬七千一百九十一兩四錢八分八釐零。又徵本色粟米並粳米、改徵粟米二千二百八十五石八斗七升七合零。

屯田上中下各色共地二百五頃二畝四分五釐,額徵折色銀四百一十四兩四分五釐零,共徵屯米改徵黑豆五百六石一斗八升五合零。順治七年起,至康熙十六年止,查出隱漏及墾荒更名各民田共地七百五十三頃三十一畝六分九釐零,額徵折色銀五千三百九十兩三錢八分五釐零。

《人丁》共三萬七千七百五十六丁,共徵均徭地差銀二萬二百八十二兩九錢一分四釐零。屯丁三百一十丁,徵徭銀六十八兩五錢六分零。

商稅酒課匠價棗株銀共四百五十五兩五錢五分零。

額外加徵工費銀六十兩四錢六分八釐零。以上地丁,共徵銀八萬三千八百六十三兩四錢一分四釐零。本色粟米並粳米改徵粟米,共二千二百八十五石八斗七升七合零。改徵黑豆五百六石一斗八升五合零。

起解司道府銀共七萬六千九百一十四兩六分七釐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