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稅酒課匠價銀,共五十八兩二錢九分零。以上地丁額徵,共銀九千八百六十五兩六錢七分零。
起解司道府銀共八千七百二十八兩六錢五分三釐零。
「官俸役食」 等項銀共一千一百三十七兩一分七釐零。
未墾荒地一千四百四十三頃五十二畝一分。《鄉寧縣》:
官民田地四千二百四頃五十七畝九分,實徵夏秋糧二萬二千三十四石七斗六升三合零,俱折色坐價不等,並絲絹、馬草共派銀一萬三千六百三十三兩四錢八釐五毫零。
夏稅折色麥四千三百二十三石五斗八升三合零。坐價不等並絲絹共派銀一千八百一十四兩七錢四分四釐七毫零。
秋糧折色一萬七千七百一十一石一斗八升零,坐價不等,並馬草共派銀一萬一千八百一十八兩六錢六分三釐零。
馬草三萬五千四百七十二束八分,坐價不等,並加徵共派銀一千九百四十六兩一分九釐,站銀八百四十六兩八錢五分五毫。
《班匠》銀五兩四錢六分二釐零。
審定均徭銀二千七百六兩一錢一分四釐零,銀差銀八百九十四兩一錢九分五釐零,《力差》銀一千二百三十九兩四錢。
綱銀五百一十七兩八錢一分二釐零。
鹽鈔銀、五十四兩七錢七釐零。
皇清原額各色共地、四千二百四頃五十七畝九分
共徵糧二萬二千三十四石七斗六升三合零。除「蠲免荒地」 外。
實在民田平原、平坡、沙石三則,共地一千一百五十頃七十九畝一分七釐零。額徵折色共銀七千三百六十一兩四錢四分二釐零。
順治十三年起、至康熙三十八年止,查出「隱漏更名、開墾」 等項,共地二百六十五頃二十四畝五分九釐零。額徵折色共銀六百五十八兩九錢五分四釐零。
《人丁》共三千五百二十五丁,共徵《均徭》銀三千三百四十五兩八錢五分二釐。
商稅酒課匠價等項,共銀三十二兩一錢四分四釐零。
額外加徵工費銀一十三兩七錢六釐零。以上地丁共銀一萬一千四百一十二兩一錢五釐零。
起解司、道府銀共一萬一百四十一兩五錢七分六釐零。
留支驛站官俸役食銀共一千二百七十兩五錢二分九釐零。
未墾荒地二千七百八十八頃五十四畝七分。《隰州》
官民田地四千一十九頃三十五畝,實徵夏秋糧二萬五百五石一斗八升四合零,俱係折色坐價不等,並絲絹、馬草共派銀一萬八千四百八十兩一錢七分五釐四毫零。
夏稅折色麥四千三百七十六石六斗四升九合零。坐價不等並絲絹共派銀二千八百四十二兩四錢八分四釐六毫零。
秋糧折色一萬六千一百二十八石五斗三升五合零,坐價不等,並馬草共派銀一萬五千六百三十七兩六錢九分八毫零。
馬草、三萬二千二百九十三束一分七毫零。每束價銀八分。並加徵共派銀二千八百八十三兩四錢一分八釐零
屯糧二百五十八石七斗二升九合。每石徵銀八錢,共銀二百六兩九錢八分三釐零。
站銀七百八十七兩一錢八釐零。
《班匠》銀二十九兩一錢七分五釐零。
《窯磨棗株》銀二十一兩一錢二分一毫零。審定均徭銀四千一百七十二兩六錢六分三釐七毫零。
《銀差》銀一千三百四十五兩六錢九分二釐零。力差銀二千六十六兩二錢。
綱銀、六百二十七兩九錢一分一釐八毫。鹽鈔銀、一百三十二兩八錢五分九釐零
皇清原額各色共地、四千一十九頃三十五畝。共徵
糧二萬五百五石一斗八升四合。除蠲免荒地外、
實在民田平坡沙三則,共地二千四百七十二頃四十八畝五分零,額徵折色銀一萬三千五百九十一兩六錢六分五釐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