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88 (1700-1725).djvu/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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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均徭銀八千二百七兩四錢三分八釐八毫零。

《銀差》銀二千八百九十六兩三錢三分八釐九毫零。

《力差》銀三千四百八兩六錢。

綱銀、一千六百五十兩五錢二分一釐五絲。鹽鈔銀、二百五十一兩九錢七分八釐八毫零

皇清原額各色共地、七千八百一十七頃五十九畝

五分零,共徵糧五萬八千九百五十七石二斗八升零。除蠲免荒地外,

實在「民田葦平坡全荒灘」 五則,共地六千三百頃六十三畝九分一釐零。額徵折色共銀五萬四千二百八十八兩六分五釐零。

順治七年起、至康熙三十一年止,查出隱漏更名開墾過民田,共地二千五百四頃四十八畝三分九釐零,共徵銀一萬一千四百二十二兩八分六釐零。又徵本色糧五斗;又穀四百四十五石九斗六升九合零。

《人丁》共一萬七千九百五十四丁半,共徵均徭地差銀九千一百二十五兩九錢二分五釐零。《屯丁》共七百三丁,徵徭銀九十二兩四錢九分七釐零。

鹽丁共五百五十七丁,徵銀二百一兩三錢一分二釐零。

《商稅》酒課匠價等項,共銀一百五十九兩九錢九分一釐零。

額外加徵工費銀三十二兩二錢五分。

以上地丁,共銀七萬五千三百二十二兩一錢四分。又本色糧五斗,又穀四百四十五石九斗六升九合零。

起解司、道、府共銀六萬九千六百三十九兩七錢二分二釐零。

留支驛站官俸役食等銀五千六百八十二兩四錢一分四釐零。

「未墾荒地」 六百三頃九十四畝九分二釐零。《榮河縣》

官民田地五千一十四頃四十八畝八分二釐,實徵夏秋糧三萬四千四百九十七石三斗四升二合六勺,俱折色坐價不等,并絲、絹、馬草共派銀三萬一千一百六十四兩八錢六分七釐四毫零。

夏稅折色六千九百三十七石五斗九升三合七勺。坐價不等并絲絹共派銀四千四百一十六兩二錢四分六釐四毫零。

秋糧折色米豆共二萬七千五百五十九石七斗四升八合九勺,坐價不等,并馬草共派銀二萬六千七百四十八兩六錢二分九毫八絲。馬草五萬五千一百一十九束五分五毫。每束徵銀八分,并加徵共派銀四千九百二十一兩五錢六分四毫。

站銀二千七百三十八兩八錢九分二釐六毫。班匠銀三十九兩六錢五釐一毫零。

審定均徭銀五千九百二十七兩三分四釐零,銀差銀一千九百四十八兩一錢七分四釐零,力差銀二千三百五十九兩七錢六分。

綱銀、一千三百五十六兩八錢四分八釐。鹽鈔銀、二百六十二兩二錢五分一釐二毫

皇清初、原額各色共地、五千一十四頃四十八畝八

分零,共徵糧三萬四千四百九十七石三斗四升二合零。除蠲免荒地外,

實在民田平坡沙瘠灘五則,共地三千九百二十四頃一十四畝九釐零,額徵折色銀二萬八千六百八十兩七錢八分四釐零。

順治十年起、至康熙三十五年止,查出隱漏及墾荒更名各民田,共地四百二十四頃四十四畝二分零。額徵折色銀二千八百四十六兩九分零。又徵本色穀一十石、黑豆一百一十九石九升。

《人丁》共一萬二千六百三十一丁,共徵《均徭》地差銀六千五百五十三兩一錢六分八釐零。更名屯丁共四百五十九丁,共徵《徭》銀一百一十五兩五錢三釐零。

鹽丁共四十六丁,共徵《徭》銀一十兩八錢二分一釐零。

商稅酒課匠價共銀五十三兩七錢八分八釐,額外加徵工費銀二十兩一錢五分六釐零。以上地丁共徵銀三萬八千二百八十兩三錢一分零。又徵本色穀一十石、黑豆一百一十九石九升。

起解司、道、府共銀三萬六千五百二十二兩七錢一分五釐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