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畝五分六釐
實在荒地二十六畝三分四釐八毫。
「實在徵糧熟地」 並清出共地二十五頃五十畝一分五釐二毫。
康熙十六年,知縣王汝翰又清出額荒之外地二頃八十九畝六分八釐。
二項共地二十八頃三十九畝八分三釐二毫,《則例》同,每畝徵銀八釐九毫一絲四忽八微二纖九沙九塵三埃。共徵銀二十五兩三錢一分六釐六毫一絲九忽三微九沙七塵七埃一渺七漠二湖。
備荒充餉地三十八頃六畝九分六釐七毫八絲。每畝徵銀二分九釐九毫九絲九忽六微七纖。共徵銀一百一十四兩二錢七釐七毫七絲七忽七微六塵二埃六渺。內除無主荒地四十七頃七十五畝三分七釐二毫八絲,節年開墾地一十九頃二十四畝二分一釐二毫六絲。康熙十六年,知縣王汝翰清出額荒之內地七頃八十六畝二分九釐一毫。
實在荒地六十四畝八分六釐九毫二絲。實在徵糧熟地並清出地三十七頃四十二畝九釐八毫二絲。
康熙十六年,知縣王汝翰又清出額荒之外地七頃五十三畝九分八釐四毫。
二項共地四十四頃九十六畝八釐二毫六絲,《則例》同,每畝徵銀二分九釐九毫九絲九忽六微七纖,共徵銀一百三十四兩八錢八分九毫九絲四忽二微九纖二沙七塵四埃二渺。馬廠、籽粒六廠共地八十七頃七十六畝五分。康熙十六年,知縣王汝翰清出馬廠共地一頃二十六畝七分三釐一毫。
二項,共地八十九頃三畝二分三釐三毫,共徵銀一百二兩二錢四分一釐三毫九絲六忽一微。內分:
在城廠地十頃九十六畝,每畝徵銀一分七釐二毫八忽二纖九沙一塵,共徵銀一十八兩八錢五分九釐九毫九絲九忽八微九纖三沙六塵。
太平廠地九頃二十畝五分,每畝徵銀四釐九毫九絲七忽八微八纖八沙六塵,共徵銀四兩六錢五毫五絲六忽四微五纖六沙三塵。樂平廠地十七頃六十畝,康熙十六年,清出地二十七畝,二項共地十七頃八十七畝,《則例》同。每畝徵銀四釐八毫二絲九忽五微,共徵銀八兩六錢三分三毫一絲六忽五微。
長樂廠地三十頃,康熙十六年清出地九十五畝九分九釐一毫,二項共地三十頃九十五畝九分九釐一毫,則例同,每畝徵銀一分六釐一絲三忽三微三纖三沙,共徵銀四十九兩五錢七分七釐一毫三絲四忽八微四纖八沙三渺。永安廠地八頃,康熙十六年清出地三畝七分四釐,二項共地八頃三畝七分四釐,每畝徵銀一分四釐二毫七絲五忽,共徵銀一十一兩四錢七分三釐三毫八絲八忽五微。
《豐盈》廠地十二頃,每畝徵銀七釐五毫八絲三忽三微三纖三沙三塵。共徵銀九兩九分九釐九毫九絲九忽九微六纖。
學田地一頃九十四畝三分,每畝徵銀一分六釐六毫六絲四忽九微五纖。共徵銀三兩二錢三分七釐九毫九絲九忽七微八纖五沙。丁徭
遵照
皇清欽頒《賦役全書》。
原額「《三等九則人丁》,通折下下人丁」 二萬一千三百五十七丁,內除逃亡人丁七千五百七十八丁。
節次審編《新編》下下人丁一千一百三十六丁。康熙五年,知縣張從元審編《新編》下下人丁五百一十二丁。
康熙十年,知縣江源《審編》《新編下下人丁》一百四十四丁。
康熙十五年,知縣王汝翰審編《新編下下人丁》一百一十二丁。
除「節年《新編》頂補」 外,仍缺額丁五千六百七十四丁。
實在通共下下人丁一萬五千六百八十三丁,每丁徵銀一錢,共徵銀一千五百六十八兩三錢。
以上額內額外實徵,共銀一萬五千八百一十四兩三錢七分四釐六毫六絲九忽六微一纖七沙三塵七埃四渺九漠。遇閏加銀四百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