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34 (1700-1725).djvu/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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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百三十七度萬七千八百六十分度之六千六百 一十三。

以月後天分乘小歲積分,得八千四百六十萬九千四百三十二,則積後天分也。以《度分》母十九乘日分母九百四十,得萬七千八百六十,除之,即得。

以周天「三百六十五度萬七千八百六十分度之四 千四百六十五」除之。

此猶四分之一也,約之即得,當於《齊同》,故細言之。通分內子為六百五十二萬三千三百六十五,除積後天分,得十二,周天即去之。

其不足除者:

不足除者,不及故舍之,六百三十二萬九千五十二是也。寅曰:「三百五十四度萬七千八百六十分度之六千六百一十二。以萬七千八百六十除不及,故舍之分得此分矣。」

「此月不及故舍之」,分度數他皆放此。

次至經月皆如此

臣鸞曰:求小歲月不及,故舍法列經歲三百六十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二百三十五,通分內子得三十四萬三千三百三十五,是為經歲之積分。以十九分月之七,以七乘周天分一千四百六十一,得萬二百二十七,以減經歲積分,不盡三十三萬三千一百八,小歲積分也。以九百四十除之,得三百五十四日,不盡三百四十八,還通分內子。復得本積分三十三萬三千一百八。更置月後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通分內子,得二百五十四。以乘本積分,得積後天分八千四百六十萬九千四百三十二為實。更列月後天分母十九,以乘日分母九百四十,得萬七千八百六十為法。除之,得積後天四千七百三「十七度,不盡六千六百一十二」 ,即是得四千七百三十七度萬七千八百六十分度之六千六百一十二。還通分內子得本分八千四百六十萬九千四百三十二為實。更列周天三百六十五度萬七千八百六十分度之四千四百六十五,即通分內子,得六百五十二萬三千三百六十五。以除實得十二,下法不用餘分,即不及,故舍之,分六百三十二萬九千五十二。更以日月分母相乘,得萬七千八百六十為法。除分不及,故舍之,分六百三十二萬九千五十二,得三百五十四度。不盡六千六百一十二,即不及,故舍三百五十四度萬七千八百六十分度之六千六百一十二。

大歲月不及,故舍十八度萬七千八百六十分度之 萬一千六百二十八。

「大歲」 者,十三月為一歲也。

術曰:置大歲,三百八十三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八百 四十七。

大歲者,加經歲十九分月之十二,以十二乘周天分千四百六十一,得萬七千五百三十二。以加經歲積分,得三十六萬八百六十七,則大歲之積分也。以七百四十除之,即得。

以月後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乘之,為實。又以度 分母乘日分母為法。實如法得積後天五千一百三 十二度萬七千八百六十分度之二千六百九十八。

以月後天分乘大歲積分,得九千一百六十六萬二百一十八,則積後天分也。

以《周天》除之。

除積後天分,得十四,周天即去之。

其不足除者:

不足除者,三十三萬三千一百八是也。

此月不及故,舍之分度數。

臣鸞曰:求大歲月不及,故舍法列《經》歲三百六十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二百三十五,通分內子,得經積分三十四萬三千三百三十五。更以十九分月之十二乘周天分千四百六十一,得一萬七千五百三十二,以《經歲》積分加大歲積分得三十六萬八百六十七為實。以九百四十除之,得大歲三百八十三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八百四十七」 ,還通分內子本分三十六萬八百六十七,更列月後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通分內子,得二百五十四。以乘本分,得積後天分九千一百六十六萬二百一十八為實,以萬七千八百六十為法。除之,得積後天度五千一百三十二。不盡二千六百九十八,即命分還通內子,得本積後天分九千一百六十六萬二百一十八為實。以周天分六百五十二萬三千三百六十五為法,除實得十四周天之數,餘以日月分母萬七千八百六十除之,得大歲。不及,故舍十八度,不盡萬一千六百二十八,即以命分也。

《經》:「歲月不及,故舍百三十四度萬七千八百六十分 度之萬一百里。」

經,常也。即十二月十九分月之七也。

《術》曰:「置經歲三百六十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