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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32 (1700-1725).djvu/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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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人曰儒;通天地而不通人」,曰伎;通乎天地之曆 數,而未必通乎身心之曆數者,又一行、守敬輩之所 以為蔽也,今未暇論也。雖然,所欲請教於大洲者,其 大者百,未一舉也。而輒瑣瑣及此,毋乃以我不知務 乎?縱言至此,一笑吾友。欲吾舉曆家一二緊要語,與 大洲印證,如步「日躔中,盈初縮末限,用立差三十一, 平差二萬四千六百,此死數也。又如步月離中,用初 末限度一十四度六十六分,此死數也。曆家知據此 死數布算而已。試求其所以為平差立差之原,與十 四度六十六分之數,從恁處起,則知活數矣。似此則 舉一兩件,更不費辭也。活數者,如揲蓍求卦之初,參」 伍錯綜,而陰陽未分者也。「死數」者,如卦畫已成之後, 為九為六,而陰陽既定者也;

立春考證後序       阮聲和

觀察邢公按金城,和以治粟皋蘭為屬,下吏。公著《曆 書》成,復出《戊申立春考證》一帙示和。和盥誦,竊有請 曰:「曆稱千古絕學,自公發之,其精微蘊奧,和固難測。 然立春為期實之首,與窮月相禪,受者大統且差隔 日,則監官擇日之吉凶,不甲乙顛覆,令人靡所適從 乎?」公曰:「善哉問,可易言之。余訂古今曆數,言天運不 言事,應大統擇日,其事應之驗與否,我不敢知。第今 時所用,上自軍國重務,下逮民間日用,吉凶趨避,一 切稟命於曆書。而立春一差,其弊有不可勝言者。如 從《大統》十二月二十一日己卯立春」,則己卯為萬曆 三十六年正月節,為除日立前二十日,戊寅為三十 五年大寒十二月中之終,亦除日為四絕。如從郭太 史《授時曆》與余測晷所步,十二月二十日戊寅立春, 則戊寅為三十六年正月節為建日立前十九日,丁 丑為三十五年大寒十二月中之終,亦建日為四絕。 查欽天監《大成曆》載,「十二月戊寅除,宜施恩封拜、宴 會,整手足。甲上官立券交易,掃舍宇,不宜出行。正月 戊寅建,不宜出行,動」土,四絕日打上官,上梁出行,此 《大統》不易之定法也。而今《監曆》謬以戊寅之立春正 月節為四絕,以戊寅之建日為除日,丑月戊寅,宜施 恩封拜等吉應,止忌出行,乃今建也,而非除也,一期 之首日也,而非絕也。正月建寅,百事皆忌,而以之施 恩封拜宴會,整手足,甲立券交易,掃舍宇,可乎?《監曆》 四絕打上官,上梁出行,監官遂皆打去,而不知建日 自不宜上官上梁出行日原不忌出行,而正月之戊 寅則不宜出行也。十二月十九日為四絕,打上官上 梁出行,監曆宜祭祀,不宜出行。適偶合者,則以丑月 建日,止宜祭祀,餘事皆忌,故偶合,而非以四絕之正 論打去也。不寧惟是立春一差,則年神方「位俱差。監 曆戊寅日之年神方位,太歲黃幡在未,一黑以至九 白子,死符小耗,以至壬空,《授時》與余,戊寅日之年神 方位,太歲五鬼金神在申,一白以至九紫子,大殺官 符金神畜官,以至壬空」,《監曆》非矣,夫余不言事應者 也。監曆之非,即姑置勿論,乃其大者。今去郭太史才 三百二十餘年,差十餘刻,「猶可言也;若三千年仍舊, 則計差千餘刻,中節俱差十餘日;三萬年仍舊,則計 差十萬餘刻,中節俱差千餘日,不可言也。」和聞公是 語,如夢斯覺,如夜斯晝,乃仰天太息曰:「有是哉!從古 帝王,以欽天授時為首務,今若此,謂冤天負時,何使 斯世斯民不用趨避也則可,如用趨避,則胡可使昭 昭之民,蹈」昏昏之忌也,況係軍國重務乎?和而後乃 今始知臺司之舛誤非小,而我公之有功於天下萬 世至弘遠矣。和不文敬述公《明訓》題其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