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9 (1700-1725).djvu/76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三分度之二。自元已前,曆家求月道者,皆自黃道推 之。元人改從赤道求之,其差數多者不過三度五十 分,少者不下一度三十分,是為月道與赤道多少之 差。舊曆皆云:「月出黃道外曰陽曆,入黃道內曰『《陰曆》』。」 新法不用陰曆、陽曆之名,直曰「內外」而已。蓋以月行 在黃道北為內,在南則為外也。

交會

《易》曰:「縣象著明,莫大乎日月。日乃火之精,其卦為離; 月乃水之精,其卦為坎。然離之象,外陽而內陰,外剛 而內柔,外明而內暗,外實而內虛」,坎之象則反是。是 故太陽其質則虛,若火之為燄也;太陰其質則實,若 水之為冰也。日自有光,月本無光,借日之光為光,亦 猶冰本無光,以燈照之則有光矣。夫物之性,火能舒 光,水能雨景,故日能舒普天之光,而月能函大地之 景。月中如有物者,猶鏡所照,蓋山河之景也。月形不 以鏡,而如圓毬者,與渾天同類也。日沒地中,月在天 上,猶能受其光者,譬如磁石隔物,猶能引針,二氣潛 通,自然相感,非地所能隔也。《書》曰:「哉生明。」又曰:「旁死 魄。」皆指月而言。蓋日光所照則謂之明,其所不照則 謂之魄。故定朢加時與日相遠,距天半周,其路雖殊, 其度則衝,徑過對直,與日相朢,故謂之朢。人居其間, 盡睹其明,故月形圓。既朢則偏,所不照者而漸生矣。 故曰:「哉生魄也。」定朔加時與日最近,雖各在一路,而 其度正同。日在於上,月潛在下,與日相會,謂之合朔。 日照月表,人睹其裏,日光赫盛,不見月形,謂魄亡矣, 故曰「死魄」旁。死魄者,朔後一日也。其次日曰「朏」,「朏」者, 月始出也,故又曰「哉生明。」至於朔朢之間,去日非近 非遠,當天半周之半,日照其側,人觀其傍,故半明而 半魄。其形若弓張弦,故謂之弦。在上旬曰上弦,在下 旬曰下弦。下弦月在日西,故光在東;上弦月在日東, 故光在西。由去日有遠近,故光景有圓缺,而月之體 本無盈虧也。凡所謂朔朢者,日月同度相合,對度相 衝,而其路則殊也。若路同則食矣。古云:「同經同緯則 食,同經不同緯則不食」是也。蓋黃道與月道,如香毬, 內二環相疊而小差。定朔近交,則月體蔽日而日食; 定朢近交,則日光衝月而月食。因距交有「遠近,故食 分有多寡,然日月之體,本無傷損也。由是言之,日月 之食與否,當觀月行表裏,距交遠近,皆可以籌策而 推焉,大約於黃道驗之也。」嘗造泥丸,中穿一索,外以 粉塗之,縣於暗室中,以燈照其側,則半明半暗。照其 前則全明,照其後則全暗,此弦朢晦朔之象也。方照 其後,時若少偏,則雖不見粉丸之光而猶見燈光,若 不偏,則燈光反為粉丸所掩,此日食之象也。方照其 前時,若少偏,則背燈而視之,全見粉丸之光,若不偏, 則其光反為燈景所蔽,此月食之象也。夫有理而後 有象,有象而後有數,理由象顯,數自理出,理數可相 倚而不可相違,凡天地造化莫能逃其數。故曰:「推筭 交食,曆家」之易事也;「測景驗律」,曆家之難事也。

日食

舊說日體大,其道周圍亦大;月體小,其道周圍亦小。 月道在日道內,猶如小環在大環中,日去人遠,月去 人近,月體因近視而比日體之大,月道因近視而比 日道之廣,故皆為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月從 交道穿過黃道,適與日遇,日體為月體所蔽,故云「食」, 而日體非有損也。日道與月道相交處有二,若正會 於交,則月體障盡日體,而日暗甚,謂之食既。若交不 正,但在交前後而度相近者,亦食而不既。月行交外 食偏南,月行交內食偏北。近於交際食分多,遠於交 際食分少,天之交限,此大率也。又有人之交限,舊云: 假令中國食既,戴日之下,所虧纔半;化外反觀,則交 而不食。化外食既,戴日之下,所虧纔半。中國反觀,則 交而不食。何則?日如大赤丸,月如小黑丸,其縣一索, 日上而月下,即其下正望之黑丸,必掩赤丸,似食之 既及,旁觀有遠近之差,則食數有多寡矣。春分已後, 日行赤道北畔,交外偏多,交內偏少;秋分已後,日行 赤道南畔,交外偏少,交內偏多,是故有南北差。冬至 已後,日行黃道東畔,「午前偏多,午後偏少。夏至已後, 日行黃道西畔,午前偏少,午後偏多,是故有東西差。 日中仰視則高,旦暮平視則低,是故有距午差。食於 中前見早,食於中後見遲,是故有時差。凡此諸差,惟 日有之,月則無也。」正德九年八月辛卯朔,日食。《大統 曆》推之,合食八分六十七秒,而閩、廣之區,遂至食既。 彼處言官以曆不效為言,然京師所觀,止食八九分 耳。故推交食,惟日頗難。若月食分數,但以距交遠近, 別無四時增損。蓋月小暗虛大,月入暗虛即食,故八 方所見,食分並同也。日為月所掩,而食則不然。蓋日 大而月小,日上而月下,日行有四時之異,人視有九 服之殊,故旁觀者遠近自不同矣。然宇宙之廣,未可 以一術齊。欲推九服之變,則其時刻分秒,各據其處; 考晷景之短長,揆辰極之高下,順天求合,與地偕變, 增損其法而後準也。《曆經》推定之數,徒以中國所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