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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Criminal Verdict of Chiang Meng Hin and Sou Ka Hou.pd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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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即使他們當刻的有關具共同目的性的聚集較為短暫(約六分鐘),但考慮到彼等當刻停留及聚集在第一點位置的人行道及部份車行道就是為了表達他們的上述訴求及意願,而兩名嫌犯當時亦為此而發表講話(不是單純的接受記者訪問或採訪),彼等的有關行為在有關聚集地已重新形成一個“集會”,符合集會的一般性及法律性定義,因而便須受到相關法律的規範,即使具上述目的的聚集屬於臨時決定、作出及產生的性質,也即使當時亦有不少記者及便衣警員為着工作目的及需要而身處有關人群中亦然。因此,毫無疑問,本案兩名嫌犯及乙、丁、丙、“甲丁”、“甲戊”等二十至三十多名人士當時正參與了是次的集會及聚集,彼等各自也是知悉的,即使有些站在有關範圍中間一點、有些站在旁邊一點,有些站在人行道、有些與記者們一樣站在車行道亦然。

事實上,除了兩名嫌犯連同上述其他相關人士出現及聚集在第一點位置外,本法院認為兩名嫌犯也是知悉當刻有關集會或聚集並非依法進行的。因為客觀上,案發當刻兩名嫌犯身處於第一點位置的集會的確沒有按照第2/93/M號法律的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作出預告。而第一嫌犯作為當日活動的召集人及發起人,第二嫌犯作為當日活動的帶領人之一,二人也一起呼籲有關集會人士前往特首官邸遞交請願信及傳單,故二人顯然清楚知悉在該處集會或聚集以表達訴求是沒有作出上述的預告。而且,兩名嫌犯是具有不少甚至相當豐富組織集會示威遊行經驗的人士,故按照常理及經驗法則,本法院認為,兩名嫌犯沒可能不知悉或意識不到彼等的行為正處於違反該法律的情況(屬於非法集會及示威的情況)。再者,即使兩名嫌犯剛開始停留及聚集在第一點位置的一刻並未意識到彼等的聚集行為(集會)已屬違法,然而,根據證人的證言,結合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