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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pdf/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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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条 争端解决

一、申诉。如一方(“申诉方”)认为另一方(“被申诉方”)的行为不符合本协议,申诉方可向被申诉方的“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包含足够信息以使被申诉方能够对事项进行适当评估。申诉可以但不必要包含,能够识别涉事公司的信息或商业保密信息。申诉及任何相关信息或事项均属保密,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与“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之外的其他人分享。

二、申诉范围。

(一)本协议生效后出现的所有问题,均可提交争端解决程序;

(二)一方在本协议生效前采取的措施,包括一项行动,如在本协议生效后得到保留或持续存在影响,也适用争端解决程序。如果申诉涉及此类措施,申诉方应向被申诉方提交相关措施持续存在影响的说明。

三、评估。被申诉方应启动并完成对申诉的评估。被申诉方应考虑申诉所涉问题的事实、性质和严重程度。评估完成后,指定官员应启动磋商。

四、争端解决程序。双方将按照以下程序,以最高效的方式尝试解决申诉:

(一)如果指定官员未能解决申诉,可将该项关注提交至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