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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组织协定,包括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和中国第 152 号减让表第一部分第 1(B)节中的承诺。
二、中国每年小麦、大米和玉米的总体关税配额应于当年 1 月 1 日前分配至最终用户。中国应确保不抑制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的足额使用。 三、中国对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资格、分配、返还、再分配和处罚的要求,不得区别对待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并应同等适用于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中的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中国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管理措施中,获得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分配的“最终用户”和“企业”包括国营贸易企业。
四、中国应于每年 10 月 1 日前对未使用并返还的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量(包括未使用并返还的分配给国营贸易企业的配额量,或定为“国营贸易配额”的配额量)进行再分配。仅有新申请者和除退回未使用小麦、大米和玉米配额的企业以外的企业,应有资格获得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再分配量。
五、中国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的所有分配量均应为商业可行的装运量。
六、中国应确保规定并公布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分配原则应与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管理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