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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pdf/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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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交换信息。

附录三 禽 肉

一、双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签署并实施《特定重大禽类疫病通报和防控程序合作议定书》。

二、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中国应基于以往对美国监管体系的评估,对是否允许进口 2015 年 1 月 1 日前输入中国的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发布最终决定。中国应根据双方商定的现有进口议定书准许进口。

三、中国应维持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18 年版)第 10.4 章或相应后续规定相一致的措施。

四、在收到中国关于评估中国禽类疫病无疫区认定的正式要求,及支持该要求的涵盖《美国联邦法典》第 9 卷第 92 章 8 个方面或相应后续规定的完整配套信息后,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在30 日内启动该项评估。

附录四 牛 肉

一、双方应继续执行 2017 年签署的美国牛肉和牛肉产品输华议定书。如果该议定书的相关要求与本协议不符,应以本协议为准。双方可酌情根据本协议修改议定书。

二、中国承认,美国已按照中国要求提交所有相关和必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