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pdf/29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完成美国食用乳渗透物粉的审批;以及

(2)允许美国乳渗透物粉进口;

2.若中国开展制定乳渗透物粉新标准,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标准草案;以及

3.确保新标准及所有实施行动符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义务。

婴幼儿配方乳粉

三、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需求,中国应:

(一)在审查美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申请及作出注册决定时,充分考虑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21 U.S.C §350a)第 412 节及其实施规定;

(二)无论申请实体是否与一个已注册工厂具有关联,接受产品注册申请,完成审查并发布决定;

(三)通常在接到申请后的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美国工厂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查;

(四)通常在完成技术审查后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所需要的有关核查、检查、抽样或检测,其条件是,美国生产商在必要的情况下及时提供准入;

(五)把此前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产品的审查、检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