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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pdf/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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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贸易伙伴协议的清单、附录、附件或附函中所列举的地理标志提出异议。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1.16条 一般市场准入相关的地理标志问题

一、中国应确保:(一)主管部门在确定某一名称在中国是否为通用名称时,考虑中国消费者如何理解这一名称,包括以下因素:1.字典、报纸和相关网站等可信来源;2.该名称所指的货物在中国营销和在贸易中如何使用;3.该名称是否在合适的情况下,在相关标准中被使用以对应中国的一种类型或类别的货物,例如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颁布的标准;4.有关货物是否从申请书或请求书中所表明地域之外的地方大量进口至中国,且不会以在货物原产地方面误导公众的方式进行,以及这些进口货物是否以该名称命名;且(二)任何地理标志,无论是否根据国际协议或其他方式被授予或承认,都可能随时间推移而变成通用名称,并可能因此被撤销。

二、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1.17条 复合名称

一、双方应确保,如果受到一方地理标志保护的复合名称中的单独组成部分是通用名称,该部分应不受该方地理标志保护。

二、当中国向复合名称提供地理标志保护时,如该复合名称中有不予保护的单独组成部分,应公开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