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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指定其中一人担任全体会议主持人。”

十二、将第七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 “主席团处理下列事项:

“(一)根据会议议程决定会议日程;

“(二)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三)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四)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审查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会议表决;

“(五)听取主席团常务主席关于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人选名单的说明,提名由会议选举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提出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案;

“(七)组织由会议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宪法宣誓;

“(八)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就拟提请主席团审议事项,听取秘书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报告,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的调整。”

十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十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十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十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十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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